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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涉女童性侵與操控賣淫案押後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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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涉女童性侵與操控賣淫案押後再訊

Summary

區域法院8月6日處理一宗涉及15歲女童X的案件,案中4名被告分別面對非法性交、兒童色情物品、猥褻行為,以及控制他人賣淫等多項控罪,案情橫跨馬鞍山、旺角及尖沙咀多個地點。 首被告朱孝慈被控5罪,控方指他於2025年10月8日在馬鞍山頌安邨某座後樓梯梯間與女童X非法性交,並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短片,其後又於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內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首3名被告另被控在10月9日至17日期間控制或指示X,目的在於使她賣淫,並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主;第4被告柯浩文則被控於10月17日在尖沙咀The Mira Hong Kong 6樓與X非法性交。 辯方以未獲完整披露資料為由申請押後,法官嚴舜儀批准押後至11月5日再訊,並要求4名被告屆時須有答辯意向,另駁回第二被告陳杰的保釋申請。

Key Points

  • 4名被告依次為朱孝慈、陳杰、陳泳岐及柯浩文,年齡介乎22至50歲。
  • 首被告朱孝慈一人面對5項控罪,涵蓋性交、兒童色情物品及猥褻行為。
  • 控方指朱於2025年10月8日,在頌安邨後樓梯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 朱另涉同日製作及發布短片,並於10月9日至10日在旺角酒店犯案。
  • 首3被告涉於10月9日至17日控制X賣淫,第4被告另涉尖沙咀酒店性交。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牽涉未成年女童、疑似性剝削、兒童色情物品及操控賣淫等多重指控,反映執法與司法系統對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害及商業性剝削的高度關注。 從庭上爭議可見,警方披露進度、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庭排期之間存在實際拉鋸,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中,程序安排與審訊準備同樣備受關注。 案件資料顯示,4名被告身份各異,首被告朱孝慈30歲、報稱無業;第二被告陳杰30歲,任地盤工人;第三被告陳泳岐22歲,報稱學生;第四被告柯浩文50歲。 其中朱孝慈所面對的控罪最為繁多,包括「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企圖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5罪。 控罪內容指,朱孝慈於2025年10月8日在馬鞍山頌安邨某座後樓梯梯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製作一段兒童色情物品短片;同日他亦被指發布該段短片。 之後在2025年10月9日至10日期間,他又被控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內,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到同年10月17日,他再被指在香港企圖促致X以視像方式描劃她正參與明顯涉及性行為的錄影片段。 除首被告個人控罪外,首3名被告朱孝慈、陳杰及陳泳岐,另各被控一項「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於使該人賣淫」及一項「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主」。 控方指3人於2025年10月9日至17日期間,在香港控制或指示女童X,目的在於使她賣淫,並在同一時段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主。 這部分控罪顯示,案件不僅涉及個別性罪行指控,亦牽涉疑似有組織地利用未成年女童從事性交易的嚴重情節。 至於第4被告柯浩文,則被單獨控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控罪指他於2025年10月17日,在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18至130號The Mira Hong Kong 6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換言之,控方指稱同一名女童在短時間內於不同地點遭不同被告涉及性罪行,令案件性質更為嚴重。 案件在提訊期間,辯方申請押後,理由是需要時間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辯方並指出,現時仍未取得完整披露資料,當中包括女童X的警方錄影會面謄本。 控方回應稱,警方工作尚未完成,待完成後會盡快將資料轉交辯方。 法官嚴舜儀則關注,下次聆訊時被告能否作出答辯,並指出若辯方一方面抱怨法庭排期時間長,另一方面又未能交代答辯意向,押後安排便失去實質意義,法庭亦難以預留審訊日期。 其後辯方表示,4名被告均可於下次聆訊提交答辯意向。 第二被告陳杰另提出保釋申請,但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駁回申請。 案件最終押後至2026年11月5日再訊,案件編號為DCCC 1146/2026。
案件資料顯示,4名被告身份各異,首被告朱孝慈30歲、報稱無業;第二被告陳杰30歲,任地盤工人;第三被告陳泳岐22歲,報稱學生;第四被告柯浩文50歲。 其中朱孝慈所面對的控罪最為繁多,包括「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企圖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5罪。 控罪內容指,朱孝慈於2025年10月8日在馬鞍山頌安邨某座後樓梯梯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並製作一段兒童色情物品短片;同日他亦被指發布該段短片。 之後在2025年10月9日至10日期間,他又被控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內,向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到同年10月17日,他再被指在香港企圖促致X以視像方式描劃她正參與明顯涉及性行為的錄影片段。 除首被告個人控罪外,首3名被告朱孝慈、陳杰及陳泳岐,另各被控一項「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於使該人賣淫」及一項「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主」。 控方指3人於2025年10月9日至17日期間,在香港控制或指示女童X,目的在於使她賣淫,並在同一時段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主。 這部分控罪顯示,案件不僅涉及個別性罪行指控,亦牽涉疑似有組織地利用未成年女童從事性交易的嚴重情節。 至於第4被告柯浩文,則被單獨控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控罪指他於2025年10月17日,在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18至130號The Mira Hong Kong 6樓,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 換言之,控方指稱同一名女童在短時間內於不同地點遭不同被告涉及性罪行,令案件性質更為嚴重。 案件在提訊期間,辯方申請押後,理由是需要時間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辯方並指出,現時仍未取得完整披露資料,當中包括女童X的警方錄影會面謄本。 控方回應稱,警方工作尚未完成,待完成後會盡快將資料轉交辯方。 法官嚴舜儀則關注,下次聆訊時被告能否作出答辯,並指出若辯方一方面抱怨法庭排期時間長,另一方面又未能交代答辯意向,押後安排便失去實質意義,法庭亦難以預留審訊日期。 其後辯方表示,4名被告均可於下次聆訊提交答辯意向。 第二被告陳杰另提出保釋申請,但法官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駁回申請。 案件最終押後至2026年11月5日再訊,案件編號為DCCC 114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