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姨丈否認36年前非禮姨甥女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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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區域法院正審理一宗牽涉逾30年前的家庭性罪行案件。被告L.S.H.現年65歲,曾任食環署駕駛教練,亦曾於1982年至2014年間擔任輔警,他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在1990年至1994年間,於九龍灣、西貢及屯門多個住宅單位內,5度非禮當時只有12至16歲的姨甥女X 。控方指,被告會與妻子到X母親Y家中吃飯,甚至留宿,因此有長時間及多次機會接觸X;涉案行為包括撫摸X胸部及私處、隔着長褲捏碰臀部,以及將下體壓在X臀部上摩擦 。暫委法官鍾偉強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堅稱事件從未發生,並稱自己從不會單獨前往涉案單位,也從未在Y家中過夜 。
Key Points
- 被告L.S.H.現年65歲,否認5項猥褻侵犯罪
- 控罪指案發於1990至1994年間三處住宅
- 事主X當年12至16歲,稱曾遭摸胸及私處
- X稱把事件寫入日記,2016年返港報警
- 鍾偉強裁定表證成立,案件8月10日續審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關注點,不僅在於指控本身是否成立,也在於法庭如何處理相隔多年才揭發的家庭性侵指稱。案件顯示,歷史性性罪行往往牽涉親屬關係、兒時記憶、延遲報案、以及當年有否留下任何紀錄等問題,法庭需透過證人口供、生活習慣、工作紀錄與整體可信性逐步審視 。
就控方案情而言,案件背景與一般陌生人犯案不同,而是發生在親屬往來頻繁的家庭環境。控方開案陳詞指出,1990年至1994年間,被告與妻子不時到X家中吃飯及留宿,因此長期有機會單獨接觸X 。控方指,被告曾在單位內撫摸X的私處及胸部,又曾隔着長褲捏碰其臀部,甚至將下體壓在X臀部上摩擦 。控方並指,X曾把相關事件記錄在日記內,之後亦曾告知母親,但其母當時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
案件另一焦點,是報案時間與 alleged offence 相隔甚久。X於2000年隨家人移居美國,至2016年8月在美國閱讀到有關性侵的新聞後,再經社工諮詢,最終決定回港報案 。被告於同年12月15日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這類延遲多年才報案的案件,在審訊上通常會涉及記憶是否清晰、當年環境能否重建、以及有否其他旁證支持等問題,而本案目前已進入辯方案情階段 。
被告自辯時,則從其日常生活、工作安排及家庭習慣入手,否認控方所指的接觸機會。他供稱,1990年自己仍需上班,平日放工後,通常是由妻子事前聯絡,兩人才會一同前往妻子的家姐、即X母親Y家中吃飯,自己從不會獨自前往 。他又稱,一般約晚上8時半吃完飯,稍作休息後便離開,多數在晚上9時前已走,極少延遲 。對於控方指他曾在有關單位留宿,被告亦明確否認,稱即使女兒偶爾留在Y家過夜,自己因翌日要上班,當晚一定回家 。
就個別情節,被告亦逐一反駁。他表示自己雖然考獲電單車牌照,但在1990至1992年間並無電單車,因此從未駕駛電單車接載X由九龍前往清水灣 。至於清水灣住所,他形容多數是親戚聚會場合,成年人通常在客廳打麻雀,小朋友則在客廳或天台玩耍,大家一舉一動都容易被看見 。他又提到,1992年其女兒就讀幼稚園,平日下午會由Y接走照顧,但夫婦二人與Y一家一同吃飯的次數其實不多,每星期最多一至兩次,而且每次都與太太同行 。
針對第四項控罪,被告更提出自己當晚需返回輔警崗位,值B4更,即晚上7時30分至11時30分 。不過,法官鍾偉強亦關注,被告究竟是憑個人記憶記得當晚要當更,還是看過警署紀錄後才記起;被告回應稱屬後者 。這一問一答,反映法庭在審理歷史案件時,除了聽取當事人口供,也會留意證供是否建基於獨立記憶,抑或依賴事後文件重組 。
被告亦交代其工作背景,稱曾任汽車學徒,其後轉職運輸署驗車員,2011年加入食環署擔任駕駛教練,直至2019年退休,並於2021年至2025年在物流處兼任駕駛教練 。此外,他自1982年加入輔警,至2014年退休 。雖然這些履歷本身不直接決定有罪與否,但在法庭上往往會成為辯方用以交代生活規律、作息時間及行蹤模式的背景資料 。
案件現時尚未裁決,法庭只是裁定控方證據已達到要求被告答辯的門檻,即所謂「表證成立」 。換言之,案件是否最終定罪,仍須待法庭綜合控辯雙方證供後作出判斷。案件編號為DCCC901/2025,已押後至8月10日續審 。
就控方案情而言,案件背景與一般陌生人犯案不同,而是發生在親屬往來頻繁的家庭環境。控方開案陳詞指出,1990年至1994年間,被告與妻子不時到X家中吃飯及留宿,因此長期有機會單獨接觸X 。控方指,被告曾在單位內撫摸X的私處及胸部,又曾隔着長褲捏碰其臀部,甚至將下體壓在X臀部上摩擦 。控方並指,X曾把相關事件記錄在日記內,之後亦曾告知母親,但其母當時沒有採取進一步行動 。
案件另一焦點,是報案時間與 alleged offence 相隔甚久。X於2000年隨家人移居美國,至2016年8月在美國閱讀到有關性侵的新聞後,再經社工諮詢,最終決定回港報案 。被告於同年12月15日被捕,並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這類延遲多年才報案的案件,在審訊上通常會涉及記憶是否清晰、當年環境能否重建、以及有否其他旁證支持等問題,而本案目前已進入辯方案情階段 。
被告自辯時,則從其日常生活、工作安排及家庭習慣入手,否認控方所指的接觸機會。他供稱,1990年自己仍需上班,平日放工後,通常是由妻子事前聯絡,兩人才會一同前往妻子的家姐、即X母親Y家中吃飯,自己從不會獨自前往 。他又稱,一般約晚上8時半吃完飯,稍作休息後便離開,多數在晚上9時前已走,極少延遲 。對於控方指他曾在有關單位留宿,被告亦明確否認,稱即使女兒偶爾留在Y家過夜,自己因翌日要上班,當晚一定回家 。
就個別情節,被告亦逐一反駁。他表示自己雖然考獲電單車牌照,但在1990至1992年間並無電單車,因此從未駕駛電單車接載X由九龍前往清水灣 。至於清水灣住所,他形容多數是親戚聚會場合,成年人通常在客廳打麻雀,小朋友則在客廳或天台玩耍,大家一舉一動都容易被看見 。他又提到,1992年其女兒就讀幼稚園,平日下午會由Y接走照顧,但夫婦二人與Y一家一同吃飯的次數其實不多,每星期最多一至兩次,而且每次都與太太同行 。
針對第四項控罪,被告更提出自己當晚需返回輔警崗位,值B4更,即晚上7時30分至11時30分 。不過,法官鍾偉強亦關注,被告究竟是憑個人記憶記得當晚要當更,還是看過警署紀錄後才記起;被告回應稱屬後者 。這一問一答,反映法庭在審理歷史案件時,除了聽取當事人口供,也會留意證供是否建基於獨立記憶,抑或依賴事後文件重組 。
被告亦交代其工作背景,稱曾任汽車學徒,其後轉職運輸署驗車員,2011年加入食環署擔任駕駛教練,直至2019年退休,並於2021年至2025年在物流處兼任駕駛教練 。此外,他自1982年加入輔警,至2014年退休 。雖然這些履歷本身不直接決定有罪與否,但在法庭上往往會成為辯方用以交代生活規律、作息時間及行蹤模式的背景資料 。
案件現時尚未裁決,法庭只是裁定控方證據已達到要求被告答辯的門檻,即所謂「表證成立」 。換言之,案件是否最終定罪,仍須待法庭綜合控辯雙方證供後作出判斷。案件編號為DCCC901/2025,已押後至8月10日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