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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咨询结束 律师会质疑儿童书面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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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咨询结束 律师会质疑儿童书面供词

Summary

政府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进行的公众咨询已经结束,香港律师会在提交意见时,对整体改革方向表示欢迎,但对个别建议提出明确保留,尤其是涉及儿童证人作供方式的安排 。咨询文件建议,在窥淫相关罪行中,可容许儿童受害人以书面供词作供;律师会认为,这类安排表面上或可减少儿童出庭压力,但在实际操作上,年幼儿童很难在没有成年人协助下独立完成书面陈述 。会方担心,父母、社工或警察在协助过程中,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令供词内容被无意修饰、补充,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与自发性,甚至在家庭纠纷背景下增加被引导风险 。律师会同时把讨论延伸至查核制度与被告权益,主张长远应把“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法定化,但任何扩大披露或资讯共享安排,都必须兼顾私隐保障、已丧失时效定罪的处理,以及无罪推定原则

Key Points

  • 律师会整体支持性罪行法例改革,但对儿童书面供词建议持保留态度,认为须审慎处理证据可靠性与程序公义
  • 会方指出年幼儿童难独自撰写供词,往往需父母、社工或警员协助,内容或被无意修饰补充
  • 若案件牵涉家庭纠纷,儿童在准备书面供词时更可能受引导,令法庭更难判断陈述是否真正出于本人
  • 律师会认为现行录影会面已能保存儿童原话、神态与反应,法庭若接纳书面供词必须设保障机制
  • 会方引述2025年数据,指强奸案定罪率约37%、非礼案约65%,提醒须保障最终脱罪被告权益

Why It Matters

这场争议反映香港性罪行改革不只是加重保护或扩大罪行定义,更牵涉刑事审讯中如何处理儿童证供、如何确保证据可信,以及如何维持程序公义 。对执法、检控、辩方与法庭而言,若未来真的引入儿童书面供词,便需要更清晰的采纳门槛与配套,否则可能在保护受害人与保障被告之间引发新的法律争议 。另一方面,律师会提出把“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法定化,也显示社会关注已由单一案件处理,延伸至儿童及精神弱智人士相关工作的风险管理、私隐保障与更完整的制度设计 。 香港律师会在意见书中,并非反对整体改革,而是强调某些看似有利受害人的安排,若欠缺足够程序保障,最终可能削弱法庭对证据的信心 。在儿童书面供词问题上,会方的核心论点是,儿童尤其是年纪较小者,未必有足够语文能力、理解能力及表达能力,把事件完整、准确而不受影响地写成书面陈述 。一旦需要成年人从旁协助,便会出现谁曾参与、如何提问、是否曾作引导、哪些字句属儿童原意等问题,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供词的证明力 。 律师会特别提到,现时录影会面制度其实已有其优势,因为录影不只记录内容,也能保留儿童说话时的停顿、情绪、用字、表情与反应,让法庭更全面评估可信性 。相比之下,书面供词只呈现最终文字版本,难以反映形成过程,也较难排除外界介入的可能 。因此,若政府仍希望推进有关建议,法庭在采纳时便必须极为谨慎,并建立清晰保障,例如严格审视供词形成方式及协助者角色 。 除证供安排外,律师会亦支持把“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扩展至所有涵盖儿童及精神弱智人士工作的现职雇员、自雇人士及义工 。不过,会方认为长远不应只停留在自愿性质,而应研究为特定高风险职位设立具法律效力及强制性的查核制度,以堵塞现行机制可能出现的漏洞 。但这类制度若要推行,亦必须同时处理私隐保障及“已丧失时效”定罪的披露问题,避免保护弱势社群的同时,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 。 在被告权益方面,律师会引述2025年数据指出,强奸及非礼案件的定罪率分别约为37%及65%,显示相当部分被告最终获判无罪 。会方因此提醒,若案件处理过程中较早公开身份,或在资讯共享上缺乏限制,即使被告最后脱罪,也可能对其名誉、就业及家庭造成不可逆转伤害 。这一点说明,性罪行改革不应只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也必须维持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无罪推定与基本权利保障 。 律师会表示,待相关草案刊宪后,期望继续与政府展开建设性对话 。从目前立场可见,社会对改革方向大致有共识,但在证据规则、查核制度、私隐保障与被告权利之间如何取得平衡,仍将是立法阶段最具争议的部分
香港律师会在意见书中,并非反对整体改革,而是强调某些看似有利受害人的安排,若欠缺足够程序保障,最终可能削弱法庭对证据的信心 。在儿童书面供词问题上,会方的核心论点是,儿童尤其是年纪较小者,未必有足够语文能力、理解能力及表达能力,把事件完整、准确而不受影响地写成书面陈述 。一旦需要成年人从旁协助,便会出现谁曾参与、如何提问、是否曾作引导、哪些字句属儿童原意等问题,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供词的证明力 。 律师会特别提到,现时录影会面制度其实已有其优势,因为录影不只记录内容,也能保留儿童说话时的停顿、情绪、用字、表情与反应,让法庭更全面评估可信性 。相比之下,书面供词只呈现最终文字版本,难以反映形成过程,也较难排除外界介入的可能 。因此,若政府仍希望推进有关建议,法庭在采纳时便必须极为谨慎,并建立清晰保障,例如严格审视供词形成方式及协助者角色 。 除证供安排外,律师会亦支持把“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扩展至所有涵盖儿童及精神弱智人士工作的现职雇员、自雇人士及义工 。不过,会方认为长远不应只停留在自愿性质,而应研究为特定高风险职位设立具法律效力及强制性的查核制度,以堵塞现行机制可能出现的漏洞 。但这类制度若要推行,亦必须同时处理私隐保障及“已丧失时效”定罪的披露问题,避免保护弱势社群的同时,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 。 在被告权益方面,律师会引述2025年数据指出,强奸及非礼案件的定罪率分别约为37%及65%,显示相当部分被告最终获判无罪 。会方因此提醒,若案件处理过程中较早公开身份,或在资讯共享上缺乏限制,即使被告最后脱罪,也可能对其名誉、就业及家庭造成不可逆转伤害 。这一点说明,性罪行改革不应只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也必须维持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无罪推定与基本权利保障 。 律师会表示,待相关草案刊宪后,期望继续与政府展开建设性对话 。从目前立场可见,社会对改革方向大致有共识,但在证据规则、查核制度、私隐保障与被告权利之间如何取得平衡,仍将是立法阶段最具争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