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前渣打经理涉假文件骗投资者 各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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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两名曾在渣打银行任职的时任客户经理胡文浩及陈德政,因卷入一宗跨境投资骗局,早前承认共4项串谋诈骗罪,区域法院判两人各监禁3年 。案情指,两人在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按在逃外籍人士及同案人士要求,签发多份虚假银行文件,讹称与非洲投资项目有关的公司及人士在渣打持有庞大资产,甚至声称银行会保证投资回报,令21名日本投资者误信项目财力雄厚,最终投资405.5 million yen,折合约2,800万港元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出,两被告滥用银行职权,严重违反雇主及投资者对银行代表的信任,对渣打商誉造成侵害;加上犯案有预谋、涉及多人、历时逾一年半,属严重诈骗案件 。不过,法庭亦考虑到两人认罪,并曾作为从犯证人协助控方指证其他被告,因此在量刑上予以反映 。
Key Points
- 两被告胡文浩、陈德政承认4项串谋诈骗,各判囚3年
- 骗案历时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涉21名日本投资者
- 受害人共投资405.5 million yen,约值2,800万港元
- 假文件包括4份承兑票据及9份虚假资金证明书
- 法官指若非有人查询,骗局很可能会继续延续
Why It Matters
本案并非单纯投资失利,而是有人利用银行职衔、文件格式及公众对大型金融机构的信任,为跨境投资骗局制造表面可信度。对香港这样的国际金融中心而言,银行前线员工若滥用职权签发假文件,对市场信心和机构声誉的打击,往往比单一金钱损失更深远 。
案情显示,涉案投资被包装成与非洲发展项目有关,ADF Capital Limited更被描述为African Development Funding的简称。廉政公署调查发现,ADF Capital曾以新投资者资金偿还较早期投资者,运作模式近似“庞氏骗局”,其后高等法院于2017年颁令公司清盘 。这反映部分跨境投资骗局会借用发展融资、海外基建或高回报项目作招徕,再以看似正式的银行文件增加说服力,令投资者误以为风险已被大型银行背书 。
根据案情,胡文浩及陈德政当时分别在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部及优先私人理财部任职。渣打虽会按客户要求发出文件确认户口结存,但两人其实没有权限签发涉案文件 。然而,他们仍签署多份虚假资金证明书及公司退款承兑票据,其中4份承兑票据涉及共720万美元,讹称渣打已同意保证投资者可获相关回报 。另有其余承兑票据更被用作声称渣打担保ADF承兑5,000万美元 。这些内容直接利用银行名义,令投资者相信即使项目本身有风险,仍有银行作最后保障。
除了承兑票据外,两人亦签发9份虚假资金证明书,声称ADF Group、其关联公司及一名与骗局有关的泰国男子,在渣打户口内持有可供投资的巨额资产 。星岛披露更具体数字,包括讹称一名涉案赞比亚籍男子的公司持有15亿美元资金,以及一名泰国籍男子在渣打户口持有价值33亿欧元资产 。整个骗局更一度声称数间参与非洲投资项目的公司合共持有逾370亿港元资产 。廉署其后查明,渣打从未持有该等所谓资产,也从未授权两被告发出相关文件 。
受害人方面,共有21名日本投资者受骗,总投资额达405.5 million yen,折合当时约2,800万港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单一损失达1.71亿日圆,约1,200万港元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出,本案涉及多人串谋,除两名已认罪被告外,尚有海外被告及在逃人士,案件调查和司法程序本身相当复杂 。辩方求情时一度提出检控延误,但法官检视控方时序及相关案例后,认为案件牵涉10项控罪、多名海外证人及在逃人士,看不到有不合理延误,辩方最终亦不再依赖此点作求情理由 。
法官又强调,法庭对针对公众的无良骗局一向采取较严厉判刑,希望发挥阻吓作用,避免更多无辜市民受害 。他认为两被告犯案有预谋,持续超过一年半,受害人数目及涉款均大,而且若非银行收到查询,整个集团很可能继续行骗 。不过,法庭亦接纳两人认罪及协助控方的因素,最终判囚3年 。案件编号为DCCC 175/2022及DCCC 574/2024 。
案情显示,涉案投资被包装成与非洲发展项目有关,ADF Capital Limited更被描述为African Development Funding的简称。廉政公署调查发现,ADF Capital曾以新投资者资金偿还较早期投资者,运作模式近似“庞氏骗局”,其后高等法院于2017年颁令公司清盘 。这反映部分跨境投资骗局会借用发展融资、海外基建或高回报项目作招徕,再以看似正式的银行文件增加说服力,令投资者误以为风险已被大型银行背书 。
根据案情,胡文浩及陈德政当时分别在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部及优先私人理财部任职。渣打虽会按客户要求发出文件确认户口结存,但两人其实没有权限签发涉案文件 。然而,他们仍签署多份虚假资金证明书及公司退款承兑票据,其中4份承兑票据涉及共720万美元,讹称渣打已同意保证投资者可获相关回报 。另有其余承兑票据更被用作声称渣打担保ADF承兑5,000万美元 。这些内容直接利用银行名义,令投资者相信即使项目本身有风险,仍有银行作最后保障。
除了承兑票据外,两人亦签发9份虚假资金证明书,声称ADF Group、其关联公司及一名与骗局有关的泰国男子,在渣打户口内持有可供投资的巨额资产 。星岛披露更具体数字,包括讹称一名涉案赞比亚籍男子的公司持有15亿美元资金,以及一名泰国籍男子在渣打户口持有价值33亿欧元资产 。整个骗局更一度声称数间参与非洲投资项目的公司合共持有逾370亿港元资产 。廉署其后查明,渣打从未持有该等所谓资产,也从未授权两被告发出相关文件 。
受害人方面,共有21名日本投资者受骗,总投资额达405.5 million yen,折合当时约2,800万港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单一损失达1.71亿日圆,约1,200万港元 。法官李庆年判刑时指出,本案涉及多人串谋,除两名已认罪被告外,尚有海外被告及在逃人士,案件调查和司法程序本身相当复杂 。辩方求情时一度提出检控延误,但法官检视控方时序及相关案例后,认为案件牵涉10项控罪、多名海外证人及在逃人士,看不到有不合理延误,辩方最终亦不再依赖此点作求情理由 。
法官又强调,法庭对针对公众的无良骗局一向采取较严厉判刑,希望发挥阻吓作用,避免更多无辜市民受害 。他认为两被告犯案有预谋,持续超过一年半,受害人数目及涉款均大,而且若非银行收到查询,整个集团很可能继续行骗 。不过,法庭亦接纳两人认罪及协助控方的因素,最终判囚3年 。案件编号为DCCC 175/2022及DCCC 574/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