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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輾傷女教師 穿梭巴士司機囚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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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頭角輾傷女教師 穿梭巴士司機囚4月

Summary

54歲穿梭巴士男司機劉務生,因去年12月23日在牛頭角福淘街左轉時撞倒並輾過一名48歲女途人,早前承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劉淑嫻指出,案中女事主當時正在過馬路,被告駕車左轉入福淘街時將她撞倒,導致對方多處骨折,傷勢嚴重,一度要入住深切治療部,至今仍然留院。 法庭認為,被告把意外歸咎於前方一輛在雙黃線停下的小巴及所謂不幸,令人質疑其悔意,因此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後判囚4個月。 除監禁外,被告另被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Key Points

  • 被告劉務生,54歲,承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 控罪指他於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龍牛頭角福淘街近燈柱GF0626危險駕駛公共巴士。
  • 案情指被告左轉入福淘街時,從後撞倒正在過馬路的48歲女途人鄭嘉儀。
  • 鄭嘉儀原任教師,受傷後多處骨折,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至今仍未出院。
  • 裁判官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4個月,並下令停牌2年及修讀課程。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顯示,職業司機在路口轉彎及接近行人過路處時,如未有充分留意路面情況,刑責可以相當嚴重。 對本港道路使用者而言,案件亦反映一次短暫分心,足以令途人承受長期住院及嚴重創傷,而司機則要面對監禁、停牌及再培訓後果。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劉淑嫻在判刑時特別提到,根據相關案例,當車輛以高速駛入行人過路處,撞到途人的風險極高,因此本案的駕駛方式本身已屬加重刑責因素。 法庭並非只着眼於碰撞一刻,而是整體審視被告在轉彎時有否盡到駕駛者應有的觀察責任,尤其在市區街道、行人過路位置及前方交通情況有變之下,更應提高警覺。 背景報告提到,被告雖然表示有悔意,但他向法庭解釋時稱,案發時自己原本跟隨前方一輛小巴行駛,該輛小巴其後在雙黃線路段停車,令他分心,未能留意到涉案傷者,最終不幸肇事。 劉官對此說法並不接納為真正反省的表現,指出若被告曾經留意前方小巴的動向,理應同時更小心觀察路面及行人情況,難以解釋為何會完全看不到正在過路的傷者。 法庭因此認為,被告把責任部分推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及運氣因素,削弱了其悔意的說服力。 傷者鄭嘉儀當時48歲,原任職教師。 她在事故中被撞倒後再遭車輛輾過,造成多處骨折,傷勢不止一般交通意外中的輕傷程度。 法庭提到,她曾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反映傷勢在初期相當危殆,而截至判刑之日,她仍然留院,顯示創傷影響持續,復原路漫長。 這些因素亦成為法庭衡量案情嚴重性的核心基礎。 就刑罰而言,裁判官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被告認罪而扣減至4個月。 同時,法庭下令被告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反映法庭除懲罰外,亦希望透過再培訓減低重犯風險。 控罪內容列明,被告於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龍牛頭角福淘街近燈柱GF0626,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鄭嘉儀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為KTCC1210/2026。
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劉淑嫻在判刑時特別提到,根據相關案例,當車輛以高速駛入行人過路處,撞到途人的風險極高,因此本案的駕駛方式本身已屬加重刑責因素。 法庭並非只着眼於碰撞一刻,而是整體審視被告在轉彎時有否盡到駕駛者應有的觀察責任,尤其在市區街道、行人過路位置及前方交通情況有變之下,更應提高警覺。 背景報告提到,被告雖然表示有悔意,但他向法庭解釋時稱,案發時自己原本跟隨前方一輛小巴行駛,該輛小巴其後在雙黃線路段停車,令他分心,未能留意到涉案傷者,最終不幸肇事。 劉官對此說法並不接納為真正反省的表現,指出若被告曾經留意前方小巴的動向,理應同時更小心觀察路面及行人情況,難以解釋為何會完全看不到正在過路的傷者。 法庭因此認為,被告把責任部分推向其他道路使用者及運氣因素,削弱了其悔意的說服力。 傷者鄭嘉儀當時48歲,原任職教師。 她在事故中被撞倒後再遭車輛輾過,造成多處骨折,傷勢不止一般交通意外中的輕傷程度。 法庭提到,她曾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反映傷勢在初期相當危殆,而截至判刑之日,她仍然留院,顯示創傷影響持續,復原路漫長。 這些因素亦成為法庭衡量案情嚴重性的核心基礎。 就刑罰而言,裁判官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被告認罪而扣減至4個月。 同時,法庭下令被告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反映法庭除懲罰外,亦希望透過再培訓減低重犯風險。 控罪內容列明,被告於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龍牛頭角福淘街近燈柱GF0626,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鄭嘉儀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為KTCC121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