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兩項非禮罪成判囚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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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32歲前男教師鄭漢斯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24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獄18個月。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指出,被告與事主X相差11年,雙方屬師生關係,而被告行為對事主造成心理創傷,案情嚴重,故須判處即時監禁,並建議懲教署按臨床心理學家意見,為被告安排合適的專業輔導。
Key Points
- 被告鄭漢斯,32歲,報稱教師,原被控9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19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在粉嶺中心停車場、某學校、元朗某地方及元朗某住宅單位,9度非禮事主X。
- 經審訊後,鄭漢斯被裁定其中兩項罪成,其餘7項罪名脫罪;兩項罪成涉及X約14歲至15歲時發生的事件。
- 綜合案情,X於2005年出生,案發時年齡由14歲至19歲不等;被告曾任她中一至中二班主任,並於中四至中六教授化學科。
- 法庭接納的證供顯示,被告曾在粉嶺停車場問X「想唔想試吓掂吓我下面」,其後引導她的手接觸其陽具,並為他手淫至射精。
- 另一項罪成涉及校內單獨見面期間,被告要求X為他手淫及口交;控方案情另指,兩人其後亦曾在其他地點有親吻、擁抱及觸摸私密部位等行為,但相關其餘控罪未獲定罪。
- 被告一方求情時稱,心理報告顯示他沒有心理疾病、沒有戀童癖,亦沒有不正常性興趣,對女性沒有敵意或衝動行為紀錄,重犯機會屬中等至低等。 辯方又指,被告對與女學生發展關係感到後悔,認為自己當時因從未拍拖,又誤以為X對他有好感,結果被感情衝昏頭腦,做出愚蠢行為,事後已有反省能力。 辯方並稱,被告案發後已失去教師工作,現從事兼職文員,定罪後亦無法再從事教育相關工作,但他沒有自暴自棄,反而積極報讀醫療化驗科學碩士課程,打算轉型。
- 不過,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出,他在建立與自己年齡匹配的戀愛關係方面有困難,對師生之間權力不對等,以及有關違法行為不為社會接受,均欠缺充分洞察力,亦有個人界線意識薄弱的問題,因此需要社工持續跟進和支援。 法官認為,這些背景並不足以減輕案情的嚴重性,尤其本案涉及教師與學生之間明顯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 至於事主X的創傷報告,法官指她至今仍在排解對被告既感激又受傷害的矛盾感受,曾形成扭曲的價值觀,誤以為當對方關心自己時,便要接受對方帶來的傷害。 報告又顯示,案件令她對世界產生不安全感,覺得他人即使表面和善,也可能作出傷害自己的行為,並曾陷入極度無助狀態,甚至有自我傷害情況,心靈康復之路漫長。 林官在庭上亦寄語X,希望她盡快走出陰霾,有需要時尋求協助。
- 案中另有證供提到,X早前作供時表示,她與被告曾以「阿哥阿妹」相稱,並曾期望畢業後發展成情侶;她形容自己在部分事件中「僵住」而無法反抗,亦擔心事件曝光後別人對她的看法。 2024年7月,X在謝師宴期間離開,向男友講述自己曾與被告有不倫關係及性接觸,其後在關注婦女性暴力組織協助下報警;警方於同月21日在被告家中拘捕他,並進行錄影會面。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則稱,自己與X屬情侶關係,每次接觸前都有先問對方意願,並懷疑X因爭執後懷恨而報警。
Why It Matters
本案再次顯示,法庭處理涉及師生關係的性罪行時,會特別重視權力不對等、年齡差距及對受害人造成的長遠心理傷害。 判刑同時提到受害人支援與被告更生輔導,反映這類案件的影響不止於定罪與刑期,亦牽涉校園信任及受害人復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