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橋拖屍案誤殺罪成 29歲男囚3年9個月
SingTao · 2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4 MIN

Summary
高等法院就洪水橋拖屍案判刑,29歲被告吳家聲早前經陪審團裁定謀殺罪脫、誤殺罪成,另已承認阻止合法埋葬葉芷清的屍體,法官張慧玲最終就兩罪判囚3年9個月。 案件源於2022年4月洪水橋富安花苑一個單位內,30歲死者葉芷清死亡後,被告以板車拖走以棉被及膠紙包裹的屍體,途中因露出人腳被途人及清潔工發現報警揭發。
Key Points
- 被告吳家聲,29歲,無業、中三畢業,沒有案底,案發時與30歲女友葉芷清及其契家姐夫婦等同住洪水橋田廈路富安花苑一單位。
- 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28日至29日期間在上址殺害葉芷清;陪審團上月裁定謀殺罪不成立,但誤殺罪成立,他亦早已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
- 2022年4月29日清晨約5時50分,被告在洪水橋一帶拖着板車,板車上露出人腳,途人及清潔工確認後報警;警員到場時,被告留在現場待捕。
- 警方到場後發現女屍以棉被包裹,頭部被保鮮紙纏住;被告在警誡下稱:「一時錯手用棍仆死咗佢」,並向女警表示死者是其女朋友。
- 驗屍顯示死者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後腦有大面積出血,胸腹、四肢、私處等約五成半皮膚遭腐蝕性物質燒傷;法醫指死因涉及頭傷、大面積燒傷及其後窒息。
- 案件審訊期間,被告自辯時提出一套與錄影會面部分不同的說法。他稱死者契家姐指葉患有「胖死症」,要以不讓睡覺方式「減肥」,因此他若見死者睡着便要打她,又稱自己因害怕契家姐及其丈夫「阿朗」,在對方在場時一定要按指示行事。 他承認曾以木棍毆打死者手臂、背部,並曾在警誡下說過自己「用棍仆死咗佢」,但在庭上強調自己「從頭到尾都無打佢個頭」,又稱不想傷害死者。
- 被告又稱,死者曾拿通渠水淋向自己,自己曾多次制止;但法醫認為死者身上的腐蝕性燒傷分布於胸、腹、四肢及私處,部分傷勢嚴重,並不似自殘造成。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說,自己於4月27日晚上10時至翌日凌晨1時半,以及凌晨3時至5時半期間,都曾襲擊死者;又稱死者曾表示疼痛,甚至說不知道能否捱過當晚。
- 至4月28日早上,被告稱死者已變得毫無反應,雙眼睜開但不眨眼,自己曾嘗試急救但不果。 他其後沒有即時報警,反而考慮過埋屍、棄屍,亦供稱「阿朗」曾建議用紅白藍膠袋裝屍、以床褥捲屍、用膠紙綑綁,甚至肢解或焚屍;但他表示死者太重,又因想到肢解畫面血腥而不敢下手。 最終他以棉被、膠紙及保鮮紙包裹死者,再以垃圾袋覆蓋全身,用板車搬屍出門,聲稱打算棄屍、找途人協助,或到警署自首。
-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出,被告在死者死後一日自首,沿途沒有棄屍,也沒有逃走或刻意隱瞞事件;而且他在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及開審前,已表示擬承認非法危險行為誤殺,因此可獲四分之一刑期扣減。 法官同時指出,被告的錄影會面與庭上供詞不盡一致,但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被告智力屬邊緣範圍、自尊心低、常逃避問題,容易服從他人指示,並曾面對心理及身體虐待,因而身心受創。
- 法官認為,本案死因相當特殊;陪審團既裁定誤殺罪成,即代表接納被告並非造成死者頭部傷勢或皮膚燒傷的人,但無可否認的是,被告承認曾以棍打死者,並以膠紙及保鮮紙包裹死者,令她最終窒息死亡。 張官又指,被告有真誠悔意、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低,較需要接受治療而非長期監禁,故就誤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兩罪,判囚3年9個月。
- 另外,報道提到同案原另有3名同屋住戶被控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包括蔡志朗、鄭沛雯及陳穎康,但控方已於2023年底撤回他們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