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靄儀罪成但專業失當投訴不成立 大律師公會不服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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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大律師公會上月入稟高等法院,就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駁回針對資深大律師吳靄儀的專業失當投訴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是次司法覆核涉及吳靄儀在2019年8月18日參與民陣舉辦的流水式集會後被定罪的案件。吳靄儀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9個月緩刑2年,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敗訴。大律師公會其後向紀律審裁組投訴吳靄儀的行為構成專業失當,惟審裁組於本年6月8日以大比數裁定投訴不成立。大律師公會不服裁決,強調審裁組在法律上犯錯,並提出多項理據支持其立場。
Key Points
- 大律師公會於2025年8月7日入稟高等法院,案件編號為HCAL1407/2026,申請人為大律師公會,答辯人為大律師紀律審裁組,吳靄儀為利害關係方
- 吳靄儀自1988年成為大律師,執業至2025年12月31日退休,她因參與2019年8月18日未經批准集會被判處9個月監禁緩刑2年,終極上訴失敗
- 大律師公會指出,審裁組錯誤地考慮吳靄儀是否構成「專業失當」,而非審視她有否違反《香港大律師行為守則》中禁止可能令專業蒙羞或削弱公眾對專業信心的行為的條文
- 刑事案的法官在裁決中指吳靄儀等人故意違法,等同對警方權威、法治和秩序作出正面挑戰,加上案發時正值社會動盪,可視作加刑因素
- 大律師公會強調審裁組並非要就政治信念作道德判斷,而應衡量法律議題,惟審裁組考慮吳靄儀的政治動機屬加入政治辯論的競技場,衡量了不相關的因素
Why It Matters
本案對香港法律專業的紀律標準具有深遠影響,裁決將測試刑事定罪,特別是涉及集會的定罪,是否自動構成大律師專業失當,或需另行證明違反《行為守則》的特定條文。裁決結果可能為法律專業如何平衡對法治的尊重與政治表達之間的關係訂立先例,影響日後大律師參與公共示威或公民不服從時的紀律標準 。此外,此案亦關乎公眾對法律專業誠信的信心,特別是當執業大律師被定罪涉及挑戰法治時,專業紀律機制應如何回應 。
本案對香港法律專業的紀律標準具有深遠影響,裁決將測試刑事定罪,特別是涉及集會的定罪,是否自動構成大律師專業失當,或需另行證明違反《行為守則》的特定條文。裁決結果可能為法律專業如何平衡對法治的尊重與政治表達之間的關係訂立先例,影響日後大律師參與公共示威或公民不服從時的紀律標準 。此外,此案亦關乎公眾對法律專業誠信的信心,特別是當執業大律師被定罪涉及挑戰法治時,專業紀律機制應如何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