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姨丈否认36年前非礼姨甥女案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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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区域法院正审理一宗涉及逾30年前的家庭性罪行案件。被告L.S.H.现年65岁,曾任食环署驾驶教练,也曾于1982年至2014年间担任辅警,他否认5项猥亵侵犯罪,控罪指他在1990年至1994年间,于九龙湾、西贡及屯门多个住宅单位内,5度非礼当时只有12至16岁的姨甥女X 。控方指,被告会与妻子到X母亲Y家中吃饭,甚至留宿,因此有长时间及多次机会接触X;涉案行为包括抚摸X胸部及私处、隔着长裤捏碰臀部,以及将下体压在X臀部上摩擦 。暂委法官锺伟强裁定表证成立后,被告选择出庭作供,坚称事件从未发生,并称自己从不会单独前往涉案单位,也从未在Y家中过夜 。
Key Points
- 被告L.S.H.现年65岁,否认5项猥亵侵犯罪
- 控罪指案发于1990至1994年间三处住宅
- 事主X当年12至16岁,称曾遭摸胸及私处
- X称把事件写入日记,2016年返港报警
- 锺伟强裁定表证成立,案件8月10日续审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的关注点,不仅在于指控本身是否成立,也在于法庭如何处理相隔多年才揭发的家庭性侵指称。案件显示,历史性性罪行往往牵涉亲属关系、儿时记忆、延迟报警、以及当年有否留下任何记录等问题,法庭需透过证人口供、生活习惯、工作记录与整体可信性逐步审视 。
就控方案情而言,案件背景与一般陌生人犯案不同,而是发生在亲属往来频繁的家庭环境。控方开案陈词指出,1990年至1994年间,被告与妻子不时到X家中吃饭及留宿,因此长期有机会单独接触X 。控方指,被告曾在单位内抚摸X的私处及胸部,又曾隔着长裤捏碰其臀部,甚至将下体压在X臀部上摩擦 。控方并指,X曾把相关事件记录在日记内,之后也曾告知母亲,但其母当时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 。
案件另一焦点,是报警时间与 alleged offence 相隔甚久。X于2000年随家人移居美国,至2016年8月在美国阅读到有关性侵的新闻后,再经社工咨询,最终决定返港报警 。被告于同年12月15日被捕,并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这类延迟多年才报警的案件,在审讯上通常会涉及记忆是否清晰、当年环境能否重建、以及有否其他旁证支持等问题,而本案目前已进入辩方案情阶段 。
被告自辩时,则从其日常生活、工作安排及家庭习惯入手,否认控方所指的接触机会。他供称,1990年自己仍需上班,平日下班后,通常是由妻子事前联络,两人才会一同前往妻子的家姐、即X母亲Y家中吃饭,自己从不会独自前往 。他又称,一般约晚上8时半吃完饭,稍作休息后便离开,多数在晚上9时前已走,极少延迟 。对于控方指他曾在有关单位留宿,被告也明确否认,称即使女儿偶尔留在Y家过夜,自己因翌日要上班,当晚一定回家 。
就个别情节,被告也逐一反驳。他表示自己虽然考获电单车牌照,但在1990至1992年间并无电单车,因此从未驾驶电单车接载X由九龙前往清水湾 。至于清水湾住所,他形容多数是亲戚聚会场合,成年人通常在客厅打麻将,小朋友则在客厅或天台玩耍,大家一举一动都容易被看见 。他又提到,1992年其女儿就读幼稚园,平日下午会由Y接走照顾,但夫妇二人与Y一家一同吃饭的次数其实不多,每星期最多一至两次,而且每次都与太太同行 。
针对第四项控罪,被告更提出自己当晚需返回辅警岗位,值B4更,即晚上7时30分至11时30分 。不过,法官锺伟强也关注,被告究竟是凭个人记忆记得当晚要当更,还是看过警署记录后才记起;被告回应称属后者 。这一问一答,反映法庭在审理历史案件时,除了听取当事人口供,也会留意证供是否建基于独立记忆,抑或依赖事后文件重组 。
被告亦交代其工作背景,称曾任汽车学徒,其后转职运输署验车员,2011年加入食环署担任驾驶教练,直至2019年退休,并于2021年至2025年在物流处兼职担任驾驶教练 。此外,他自1982年加入辅警,至2014年退休 。虽然这些履历本身不直接决定有罪与否,但在法庭上往往会成为辩方用以交代生活规律、作息时间及行踪模式的背景资料 。
案件现时尚未裁决,法庭只是裁定控方证据已达到要求被告答辩的门槛,即所谓“表证成立” 。换言之,案件是否最终定罪,仍须待法庭综合控辩双方证供后作出判断。案件编号为DCCC901/2025,已押后至8月10日续审 。
就控方案情而言,案件背景与一般陌生人犯案不同,而是发生在亲属往来频繁的家庭环境。控方开案陈词指出,1990年至1994年间,被告与妻子不时到X家中吃饭及留宿,因此长期有机会单独接触X 。控方指,被告曾在单位内抚摸X的私处及胸部,又曾隔着长裤捏碰其臀部,甚至将下体压在X臀部上摩擦 。控方并指,X曾把相关事件记录在日记内,之后也曾告知母亲,但其母当时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 。
案件另一焦点,是报警时间与 alleged offence 相隔甚久。X于2000年随家人移居美国,至2016年8月在美国阅读到有关性侵的新闻后,再经社工咨询,最终决定返港报警 。被告于同年12月15日被捕,并在警诫下保持缄默 。这类延迟多年才报警的案件,在审讯上通常会涉及记忆是否清晰、当年环境能否重建、以及有否其他旁证支持等问题,而本案目前已进入辩方案情阶段 。
被告自辩时,则从其日常生活、工作安排及家庭习惯入手,否认控方所指的接触机会。他供称,1990年自己仍需上班,平日下班后,通常是由妻子事前联络,两人才会一同前往妻子的家姐、即X母亲Y家中吃饭,自己从不会独自前往 。他又称,一般约晚上8时半吃完饭,稍作休息后便离开,多数在晚上9时前已走,极少延迟 。对于控方指他曾在有关单位留宿,被告也明确否认,称即使女儿偶尔留在Y家过夜,自己因翌日要上班,当晚一定回家 。
就个别情节,被告也逐一反驳。他表示自己虽然考获电单车牌照,但在1990至1992年间并无电单车,因此从未驾驶电单车接载X由九龙前往清水湾 。至于清水湾住所,他形容多数是亲戚聚会场合,成年人通常在客厅打麻将,小朋友则在客厅或天台玩耍,大家一举一动都容易被看见 。他又提到,1992年其女儿就读幼稚园,平日下午会由Y接走照顾,但夫妇二人与Y一家一同吃饭的次数其实不多,每星期最多一至两次,而且每次都与太太同行 。
针对第四项控罪,被告更提出自己当晚需返回辅警岗位,值B4更,即晚上7时30分至11时30分 。不过,法官锺伟强也关注,被告究竟是凭个人记忆记得当晚要当更,还是看过警署记录后才记起;被告回应称属后者 。这一问一答,反映法庭在审理历史案件时,除了听取当事人口供,也会留意证供是否建基于独立记忆,抑或依赖事后文件重组 。
被告亦交代其工作背景,称曾任汽车学徒,其后转职运输署验车员,2011年加入食环署担任驾驶教练,直至2019年退休,并于2021年至2025年在物流处兼职担任驾驶教练 。此外,他自1982年加入辅警,至2014年退休 。虽然这些履历本身不直接决定有罪与否,但在法庭上往往会成为辩方用以交代生活规律、作息时间及行踪模式的背景资料 。
案件现时尚未裁决,法庭只是裁定控方证据已达到要求被告答辩的门槛,即所谓“表证成立” 。换言之,案件是否最终定罪,仍须待法庭综合控辩双方证供后作出判断。案件编号为DCCC901/2025,已押后至8月10日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