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署警長醉駕撞警車逃去囚兩周
SingTao · 2 SOURCESabout 6 hours ago4 MIN

Summary
57歲休班警署警長岑永賢,捲入今年1月6日深夜至7日凌晨一連串交通罪行,當中包括在東九龍總區總部停車場醉駕私家車撞毀警車後離開、其後在大老山隧道北行入口附近突然切線撞倒交通圓筒及交通標誌,並在警方聯絡後再駕駛涉案車輛返回警總接受調查。 他早前承認兩項危險駕駛、一項在酒類影響下駕車、一項撞車後沒有停車、兩項沒有報案、一項損毀東西後沒有停車,以及一項呼氣酒精超標駕駛,共8罪,案件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劉淑嫻指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卻在警察總部範圍內酒後駕駛,撞毀私人及政府財物後不顧而去,行為絕非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警務人員應有表現,因此判囚兩星期、罰款2萬元、停牌兩年;另有報道指他須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
Key Points
- 被告岑永賢57歲,為警署警長,承認危駕、醉駕及撞後不顧而去等8罪,案件編號KTCC 78/2026。
- 1月6日晚上約11時51分,他在牛頭角東九龍總區總部5樓停車場取車時,被指呈「Z字形」或「之字形」步態。
- 他駕車落至2樓右轉時因轉向不足撞向一輛警車,兩車同告損毀,警車車牌更告脫落,惟他未有停車或報案。
- 其後私家車沿大老山隧道北行入口行駛時突然切線,撞倒交通圓筒及交通標誌,路上一輛巴士需急停避撞。
- 凌晨3時許警方已辨認其身份並致電查問,他一度稱不知情;至4時半駕車返警總時,更曾一度逆線行駛。
Why It Matters
本案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單因為涉及醉駕與危險駕駛,更因被告本身是資深警務人員,且案發地點就在東九龍總區總部,令案件帶有明顯公職操守與紀律層面的公共關注。 法庭在判詞中明確指出,警員理應守法,卻在飲酒後駕駛、撞毀警車及其他財物後離開,甚至在警方調查時稱不知道發生事故,反映法庭對執法人員違法行為採取較嚴厲態度。
辯方求情時提到,岑永賢自幼喪父,需要分擔家計,投身警隊至今已有38年,歷來獲逾20名上司及同袍肯定,並獲家人及公益團體高度評價,形容他熱心公益、品格正面,亦曾獲長期服務獎章,退休後更以合約形式繼續工作。 辯方又稱,他自1989年領牌以來駕駛紀錄良好,沒有刑事及交通定罪前科,平日生活習慣健康,並無酗酒習慣,只在周末或社交場合飲酒,事發後已戒酒,亦已賣掉私家車,承諾不再駕駛,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不過,裁判官認為,雖然本案可視為單一事件,但整體經過並非單一輕微失誤,而是由警總停車場撞車、離開現場、再在公路上危險駕駛,到警方聯絡後仍再度駕車返警總的一連串行為。 法庭尤其指出,被告私家車本身已嚴重損毀,法庭肯定他知悉曾發生碰撞,卻仍然沒有停車或報案,亦沒有即時承擔責任。 on.cc則補充,呼氣測試結果為每100毫升呼氣46微克酒精,較法例訂明上限22微克高出逾倍,顯示其酒精水平明顯超標。
案件亦反映,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案件,法院在量刑時除考慮一般道路安全因素外,亦會重視公眾對執法人員守法標準的合理期望。 當法庭認為被告身份、犯案地點及犯案後態度均令案情加重時,即使辯方提出多年服務、良好紀錄及個人背景,亦未必足以換取非監禁式處分。 這次判刑連同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安排,亦向社會傳遞清晰訊息:醉駕、危駕及撞後不顧而去,即使由紀律部隊成員犯下,也不會因其職業背景而獲得寬待。
辯方求情時提到,岑永賢自幼喪父,需要分擔家計,投身警隊至今已有38年,歷來獲逾20名上司及同袍肯定,並獲家人及公益團體高度評價,形容他熱心公益、品格正面,亦曾獲長期服務獎章,退休後更以合約形式繼續工作。 辯方又稱,他自1989年領牌以來駕駛紀錄良好,沒有刑事及交通定罪前科,平日生活習慣健康,並無酗酒習慣,只在周末或社交場合飲酒,事發後已戒酒,亦已賣掉私家車,承諾不再駕駛,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不過,裁判官認為,雖然本案可視為單一事件,但整體經過並非單一輕微失誤,而是由警總停車場撞車、離開現場、再在公路上危險駕駛,到警方聯絡後仍再度駕車返警總的一連串行為。 法庭尤其指出,被告私家車本身已嚴重損毀,法庭肯定他知悉曾發生碰撞,卻仍然沒有停車或報案,亦沒有即時承擔責任。 on.cc則補充,呼氣測試結果為每100毫升呼氣46微克酒精,較法例訂明上限22微克高出逾倍,顯示其酒精水平明顯超標。
案件亦反映,涉及警務人員的交通案件,法院在量刑時除考慮一般道路安全因素外,亦會重視公眾對執法人員守法標準的合理期望。 當法庭認為被告身份、犯案地點及犯案後態度均令案情加重時,即使辯方提出多年服務、良好紀錄及個人背景,亦未必足以換取非監禁式處分。 這次判刑連同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安排,亦向社會傳遞清晰訊息:醉駕、危駕及撞後不顧而去,即使由紀律部隊成員犯下,也不會因其職業背景而獲得寬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