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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銀行前經理向家人洩廉署調查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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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銀行前經理向家人洩廉署調查罪成候判

Summary

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劉穗娥,被控在任職期間違例向家人披露對方正受廉政公署調查,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結後,被裁定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成。 裁判官曾宗堯把案件押後至9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劉穗娥在候判期間獲准保釋。

Key Points

  • 44歲被告劉穗娥,案發時為集友銀行前客戶服務經理,工作包括處理執法機構向銀行提出的查詢事宜。
  • 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宗仍在進行的調查致函集友銀行,要求提供一個帳戶的資料。
  • 有關信件其後交由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而劉穗娥當時正在該分行任職,因此獲授權閱覽該封信件。
  • 她在閱覽機密公函後,得悉涉案帳戶由其一名家人開設,其後向該名家人透露對方是廉署的調查對象。
  • 廉署在信中已提醒,署方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披露相關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Why It Matters

本案焦點不在原本廉署調查的內容,而在於任何人一旦接觸到廉署調查資料,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外披露,便可能觸犯法例。 法庭現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決定刑罰,意味判刑時將一併考慮案件性質及被告個人情況。 案件顯示,銀行前線及後勤人員在處理執法機構查詢時,除了要配合提供資料,也要嚴格遵守保密要求。根據案情,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向集友銀行發信索取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之後轉交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 由於劉穗娥當時在該分行任職,而其職務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因此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 控方案情指出,劉穗娥在閱覽有關機密公函時,發現涉案帳戶由其一名家人開設,因而得悉該名家人正是廉署調查對象之一。 雖然廉署已在信中清楚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她其後仍向該名家人透露對方正受廉署調查。 案件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劉穗娥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成立,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裁判官曾宗堯在裁決時指出,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是禁止洩露任何廉署調查資料,避免受查人有所警惕,從而影響調查工作。 這一點亦反映法庭對保密責任的重視,尤其當資料來自廉署正式向機構發出的查詢時,接觸資料的人士更須審慎處理。 就程序而言,案件已押後至9月4日判刑,法庭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決定最終刑罰。 被告在候判期間獲准保釋。 由於法庭尚未判刑,外界現階段只能確定被告已被定罪,以及法庭有意先了解其背景和是否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之後才作最後處置。
案件顯示,銀行前線及後勤人員在處理執法機構查詢時,除了要配合提供資料,也要嚴格遵守保密要求。根據案情,廉署於2025年1月底就一項仍在進行的調查,向集友銀行發信索取一個帳戶的資料,信件之後轉交負責開設該帳戶的土瓜灣分行跟進。 由於劉穗娥當時在該分行任職,而其職務包括處理執法機構查詢,因此獲授權閱覽該封廉署信件。 控方案情指出,劉穗娥在閱覽有關機密公函時,發現涉案帳戶由其一名家人開設,因而得悉該名家人正是廉署調查對象之一。 雖然廉署已在信中清楚提示,署方的要求及信件內容均屬機密,必須妥善保護,而披露有關機密資料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但她其後仍向該名家人透露對方正受廉署調查。 案件經審訊後,法庭裁定劉穗娥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名成立,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a)條。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訂明,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他人披露貪污案件的調查內容,或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5,000元。 裁判官曾宗堯在裁決時指出,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是禁止洩露任何廉署調查資料,避免受查人有所警惕,從而影響調查工作。 這一點亦反映法庭對保密責任的重視,尤其當資料來自廉署正式向機構發出的查詢時,接觸資料的人士更須審慎處理。 就程序而言,案件已押後至9月4日判刑,法庭會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決定最終刑罰。 被告在候判期間獲准保釋。 由於法庭尚未判刑,外界現階段只能確定被告已被定罪,以及法庭有意先了解其背景和是否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之後才作最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