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涉女童性侵及操控卖淫案押后再讯
Bastillepost · 1 SOURCESabout 21 hours ago5 MIN

Summary
区域法院8月6日处理一宗涉及15岁女童X的案件,案中4名被告分别面对非法性交、儿童色情物品、猥亵行为,以及控制他人卖淫等多项控罪,案情横跨马鞍山、旺角及尖沙咀多个地点。 首被告朱孝慈被控5罪,控方指他于2025年10月8日在马鞍山颂安邨某座后楼梯梯间与女童X非法性交,并制作及发布儿童色情物品短片,其后又于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内向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首3名被告另被控在10月9日至17日期间控制或指示X,目的在于使她卖淫,并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主;第4被告柯浩文则被控于10月17日在尖沙咀The Mira Hong Kong 6楼与X非法性交。 辩方以未获完整披露资料为由申请押后,法官严舜仪批准押后至11月5日再讯,并要求4名被告届时须有答辩意向,另驳回第二被告陈杰的保释申请。
Key Points
- 4名被告依次为朱孝慈、陈杰、陈泳岐及柯浩文,年龄介乎22至50岁。
- 首被告朱孝慈一人面对5项控罪,涵盖性交、儿童色情物品及猥亵行为。
- 控方指朱于2025年10月8日,在颂安邨后楼梯与15岁女童X非法性交。
- 朱另涉同日制作及发布短片,并于10月9日至10日在旺角酒店犯案。
- 首3被告涉于10月9日至17日控制X卖淫,第4被告另涉尖沙咀酒店性交。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牵涉未成年女童、疑似性剥削、儿童色情物品及操控卖淫等多重指控,反映执法与司法系统对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及商业性剥削的高度关注。 从庭上争议可见,警方披露进度、辩方索取文件及法庭排期之间存在实际拉锯,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案件中,程序安排与审讯准备同样备受关注。
案件资料显示,4名被告身份各异,首被告朱孝慈30岁、报称无业;第二被告陈杰30岁,任地盘工人;第三被告陈泳岐22岁,报称学生;第四被告柯浩文50岁。 其中朱孝慈所面对的控罪最为繁多,包括“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企图促致未满16岁的另一人以制作色情物品”及“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共5罪。
控罪内容指,朱孝慈于2025年10月8日在马鞍山颂安邨某座后楼梯梯间,与15岁女童X非法性交,并制作一段儿童色情物品短片;同日他亦被指发布该段短片。 之后在2025年10月9日至10日期间,他又被控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内,向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到同年10月17日,他再被指在香港企图促致X以视像方式描划她正参与明显涉及性行为的录影片段。
除首被告个人控罪外,首3名被告朱孝慈、陈杰及陈泳岐,另各被控一项“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于使该人卖淫”及一项“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主”。 控方指3人于2025年10月9日至17日期间,在香港控制或指示女童X,目的在于使她卖淫,并在同一时段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主。 这部分控罪显示,案件不仅涉及个别性罪行指控,亦牵涉疑似有组织地利用未成年女童从事性交易的严重情节。
至于第4被告柯浩文,则被单独控告一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控罪指他于2025年10月17日,在九龙尖沙咀弥敦道118至130号The Mira Hong Kong 6楼,与15岁女童X非法性交。 换言之,控方指称同一名女童在短时间内于不同地点遭不同被告涉及性罪行,令案件性质更为严重。
案件在提讯期间,辩方申请押后,理由是需要时间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见。 辩方并指出,现时仍未取得完整披露资料,当中包括女童X的警方录影会面誊本。 控方回应称,警方工作尚未完成,待完成后会尽快将资料转交辩方。 法官严舜仪则关注,下次聆讯时被告能否作出答辩,并指出若辩方一方面抱怨法庭排期时间长,另一方面又未能交代答辩意向,押后安排便失去实质意义,法庭亦难以预留审讯日期。
其后辩方表示,4名被告均可于下次聆讯提交答辩意向。 第二被告陈杰另提出保释申请,但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决定驳回申请。 案件最终押后至2026年11月5日再讯,案件编号为DCCC 1146/2026。
案件资料显示,4名被告身份各异,首被告朱孝慈30岁、报称无业;第二被告陈杰30岁,任地盘工人;第三被告陈泳岐22岁,报称学生;第四被告柯浩文50岁。 其中朱孝慈所面对的控罪最为繁多,包括“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制作儿童色情物品”、“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企图促致未满16岁的另一人以制作色情物品”及“发布儿童色情物品”共5罪。
控罪内容指,朱孝慈于2025年10月8日在马鞍山颂安邨某座后楼梯梯间,与15岁女童X非法性交,并制作一段儿童色情物品短片;同日他亦被指发布该段短片。 之后在2025年10月9日至10日期间,他又被控在旺角“STAY MK 居停”酒店内,向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到同年10月17日,他再被指在香港企图促致X以视像方式描划她正参与明显涉及性行为的录影片段。
除首被告个人控罪外,首3名被告朱孝慈、陈杰及陈泳岐,另各被控一项“控制另一人而目的在于使该人卖淫”及一项“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主”。 控方指3人于2025年10月9日至17日期间,在香港控制或指示女童X,目的在于使她卖淫,并在同一时段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主。 这部分控罪显示,案件不仅涉及个别性罪行指控,亦牵涉疑似有组织地利用未成年女童从事性交易的严重情节。
至于第4被告柯浩文,则被单独控告一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控罪指他于2025年10月17日,在九龙尖沙咀弥敦道118至130号The Mira Hong Kong 6楼,与15岁女童X非法性交。 换言之,控方指称同一名女童在短时间内于不同地点遭不同被告涉及性罪行,令案件性质更为严重。
案件在提讯期间,辩方申请押后,理由是需要时间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见。 辩方并指出,现时仍未取得完整披露资料,当中包括女童X的警方录影会面誊本。 控方回应称,警方工作尚未完成,待完成后会尽快将资料转交辩方。 法官严舜仪则关注,下次聆讯时被告能否作出答辩,并指出若辩方一方面抱怨法庭排期时间长,另一方面又未能交代答辩意向,押后安排便失去实质意义,法庭亦难以预留审讯日期。
其后辩方表示,4名被告均可于下次聆讯提交答辩意向。 第二被告陈杰另提出保释申请,但法官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决定驳回申请。 案件最终押后至2026年11月5日再讯,案件编号为DCCC 114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