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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酒駕撞警車後離去 官斥罔顧法紀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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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酒駕撞警車後離去 官斥罔顧法紀判囚

Summary

觀塘裁判法院就一宗涉及休班警員醉駕及交通意外後不顧而去的案件作出判刑。57歲被告岑永賢早前承認兩項危險駕駛、一項在酒類影響下駕車、一項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兩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一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以及一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罪。裁判官劉淑嫻認為,案件最嚴重之處在於事發地點是東九龍總區總部,且被告本身是警署警長,理應更清楚守法責任,最終拒絕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判處即時監禁兩星期、罰款兩萬元及停牌兩年

Key Points

  • 被告岑永賢57歲,為警署警長,承認共八項與醉駕及交通意外相關罪行
  • 1月6日晚休班後取車時,被指步履呈「Z字形」,其後在總部停車場撞毀警車
  • 被告未有停車或報案,翌日凌晨再於大老山隧道北行入口附近撞倒交通設施
  • 事故中一輛巴士需急停避險,被告之後駛至科學園停車場並離開現場
  • 呼氣測試錄得每100毫升呼氣含46微克酒精,超出法定上限,警方其後確認其身份

Why It Matters

本案之所以引起關注,不單因為涉及醉駕,而是涉案者為現職警務人員,且首宗碰撞發生在警察總部停車場內。法庭明言,警員若在明知法律要求下仍酒後駕駛、撞車後不報案,甚至在調查時稱不知情,對公眾觀感及警隊紀律都構成更大衝擊,因此即使被告有38年警隊服務、獲長期服務獎章,並得到逾20名上司及同袍撰信求情,仍不足以免除監禁 。 案情顯示,岑永賢於今年1月6日晚上休班後前往東九龍總區總部停車場取回私家車。當時有人見到他步履不穩,呈「Z字形」行走;其後他駕車離開時,懷疑因轉向不足撞到一輛警車,但沒有停車處理,也沒有向警方報案。到翌日凌晨,他沿大老山隧道行駛,在北行入口位置突然切線,撞倒交通圓筒及交通標誌,令路上一輛巴士需要急停,事件中雖無人受傷,但已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風險。被告之後繼續駕車至科學園停車場,再離開現場 。 警方其後展開調查,至凌晨3時許成功辨認被告身份,並致電向他查詢。報道指,被告當時表示對事件不知情。至凌晨4時半,他取回涉案私家車,駛回東九龍總區總部,期間更一度逆線行駛。警員調查期間,他承認事發前曾飲酒,但表示不知道曾發生交通意外。其後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每100毫升呼氣中含46微克酒精,超過法例訂明限度 。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駕駛紀錄良好,過往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平日生活習慣健康,只在周末或社交場合飲酒,事發後已戒酒。辯方又稱,被告並非完全不知事故,而是因酒精影響判斷力,之後駕車返回東九龍總區總部,是希望主動配合調查;即使知悉調查上存在漏洞,仍願意接受呼氣測試等程序,並願意賠償案中損失。辯方亦提到,被告投身警隊38年,退休後以合約形式繼續工作,但已於今年2月主動辭職,失去半年工資,現時更已賣掉私家車,承諾不再駕駛,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 不過,裁判官劉淑嫻在判刑時指出,雖然有逾20位上司和同袍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讚揚他對警隊及社會有重大貢獻,家人及公益團體亦形容他熱心公益,但這些背景不足以掩蓋案情嚴重性。法庭認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理應比一般市民更明白酒後駕駛及交通意外後停車、報案的法律責任,卻在警察總部範圍內犯案,撞毀私人及政府財產後離去,警方調查時更稱不知道,絕非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警務人員應有表現,因此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須以監禁反映罪責與阻嚇作用
案情顯示,岑永賢於今年1月6日晚上休班後前往東九龍總區總部停車場取回私家車。當時有人見到他步履不穩,呈「Z字形」行走;其後他駕車離開時,懷疑因轉向不足撞到一輛警車,但沒有停車處理,也沒有向警方報案。到翌日凌晨,他沿大老山隧道行駛,在北行入口位置突然切線,撞倒交通圓筒及交通標誌,令路上一輛巴士需要急停,事件中雖無人受傷,但已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即時風險。被告之後繼續駕車至科學園停車場,再離開現場 。 警方其後展開調查,至凌晨3時許成功辨認被告身份,並致電向他查詢。報道指,被告當時表示對事件不知情。至凌晨4時半,他取回涉案私家車,駛回東九龍總區總部,期間更一度逆線行駛。警員調查期間,他承認事發前曾飲酒,但表示不知道曾發生交通意外。其後進行酒精呼氣測試,結果顯示每100毫升呼氣中含46微克酒精,超過法例訂明限度 。 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駕駛紀錄良好,過往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平日生活習慣健康,只在周末或社交場合飲酒,事發後已戒酒。辯方又稱,被告並非完全不知事故,而是因酒精影響判斷力,之後駕車返回東九龍總區總部,是希望主動配合調查;即使知悉調查上存在漏洞,仍願意接受呼氣測試等程序,並願意賠償案中損失。辯方亦提到,被告投身警隊38年,退休後以合約形式繼續工作,但已於今年2月主動辭職,失去半年工資,現時更已賣掉私家車,承諾不再駕駛,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 不過,裁判官劉淑嫻在判刑時指出,雖然有逾20位上司和同袍為被告撰寫求情信,讚揚他對警隊及社會有重大貢獻,家人及公益團體亦形容他熱心公益,但這些背景不足以掩蓋案情嚴重性。法庭認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理應比一般市民更明白酒後駕駛及交通意外後停車、報案的法律責任,卻在警察總部範圍內犯案,撞毀私人及政府財產後離去,警方調查時更稱不知道,絕非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警務人員應有表現,因此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須以監禁反映罪責與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