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前渣打經理涉假文件騙日本投資者 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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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兩名曾在渣打銀行任職的時任客戶經理胡文浩及陳德政,因捲入一宗跨境投資騙案,早前承認共4項串謀詐騙罪,區域法院判兩人各監禁3年 。案情指,兩人在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間,按在逃外籍人士及同案人士要求,簽發多份虛假銀行文件,訛稱與非洲投資項目有關的公司及人士在渣打持有龐大資產,甚至聲稱銀行會保證投資回報,令21名日本投資者誤信項目財力雄厚,最終投資405.5 million yen,折合約2,800萬港元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兩被告濫用銀行職權,嚴重違反僱主及投資者對銀行代表的信任,對渣打商譽造成侵害;加上犯案有預謀、涉及多人、歷時逾一年半,屬嚴重詐騙案件 。不過,法庭亦考慮到兩人認罪,並曾作為從犯證人協助控方指證其他被告,故在量刑上予以反映 。
Key Points
- 兩被告胡文浩、陳德政承認4項串謀詐騙,各判囚3年
- 騙案歷時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涉21名日本投資者
- 受害人共投資405.5 million yen,約值2,800萬港元
- 假文件包括4份承兌票據及9份虛假資金證明書
- 法官指若非有人查詢,騙局很可能會繼續延續
Why It Matters
本案不只是一般投資失利,而是有人利用銀行職銜、文件格式及外界對大型金融機構的信任,為跨境投資騙局製造表面可信度。對香港這類國際金融中心而言,銀行前線員工若濫用職權簽發假文件,對市場信心和機構聲譽的打擊,往往比單一金錢損失更深遠 。
案情顯示,涉案投資包裝成與非洲發展項目有關,ADF Capital Limited更被描述為African Development Funding的簡稱。廉政公署調查發現,ADF Capital曾以新投資者資金償還較早期投資者,運作模式近似「龐氏騙局」,其後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令公司清盤 。這一點反映,部分跨境投資騙案會借用發展融資、海外基建或高回報項目作招徠,再以看似正式的銀行文件增加說服力,令投資者誤以為風險已被大型銀行背書 。
根據案情,胡文浩及陳德政當時分別在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部及優先私人理財部任職。渣打雖會按客戶要求發出文件確認戶口結存,但兩人其實沒有權限簽發涉案文件 。然而,他們仍簽署多份虛假資金證明書及公司退款承兌票據,當中4份承兌票據涉及共720萬美元,訛稱渣打已同意保證投資者可獲相關回報 。另有其餘承兌票據更被用作聲稱渣打擔保ADF承兌5,000萬美元 。這些內容直接利用銀行名義,令投資者相信即使項目本身有風險,仍有銀行作最後保障。
除了承兌票據外,兩人亦簽發9份虛假資金證明書,聲稱ADF Group、其關聯公司及一名與騙案有關的泰國男子,在渣打戶口內持有可供投資的巨額資產 。星島披露更具體數字,包括訛稱一名涉案贊比亞籍男子的公司持有15億美元資金,以及一名泰國籍男子在渣打戶口持有價值33億歐元資產 。整個騙局更一度聲稱數間參與非洲投資項目的公司合共持有逾370億港元資產 。廉署其後查明,渣打從未持有該等所謂資產,亦從未授權兩被告發出相關文件 。
受害人方面,共有21名日本投資者受騙,總投資額達405.5 million yen,折合當時約2,800萬港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單一損失達1.71億日圓,約1,200萬港元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多人串謀,除兩名已認罪被告外,尚有海外被告及在逃人士,案件調查和司法程序本身相當複雜 。辯方求情時一度提出檢控延誤,但法官檢視控方時序及相關案例後,認為案件牽涉10項控罪、多名海外證人及在逃人士,看不到有不合理延誤,辯方最終亦不再依賴此點作求情理由 。
法官又強調,法庭對針對公眾的無良騙案一向採取較嚴厲判刑,希望發揮阻嚇作用,避免更多無辜市民受害 。他認為兩被告犯案有預謀,持續超過一年半,受害人數目及涉款均大,而且若非銀行收到查詢,整個集團很可能繼續行騙 。不過,法庭亦接納兩人認罪及協助控方的因素,最終判囚3年 。案件編號為DCCC 175/2022及DCCC 574/2024 。
案情顯示,涉案投資包裝成與非洲發展項目有關,ADF Capital Limited更被描述為African Development Funding的簡稱。廉政公署調查發現,ADF Capital曾以新投資者資金償還較早期投資者,運作模式近似「龐氏騙局」,其後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令公司清盤 。這一點反映,部分跨境投資騙案會借用發展融資、海外基建或高回報項目作招徠,再以看似正式的銀行文件增加說服力,令投資者誤以為風險已被大型銀行背書 。
根據案情,胡文浩及陳德政當時分別在渣打銀行中小企業理財部及優先私人理財部任職。渣打雖會按客戶要求發出文件確認戶口結存,但兩人其實沒有權限簽發涉案文件 。然而,他們仍簽署多份虛假資金證明書及公司退款承兌票據,當中4份承兌票據涉及共720萬美元,訛稱渣打已同意保證投資者可獲相關回報 。另有其餘承兌票據更被用作聲稱渣打擔保ADF承兌5,000萬美元 。這些內容直接利用銀行名義,令投資者相信即使項目本身有風險,仍有銀行作最後保障。
除了承兌票據外,兩人亦簽發9份虛假資金證明書,聲稱ADF Group、其關聯公司及一名與騙案有關的泰國男子,在渣打戶口內持有可供投資的巨額資產 。星島披露更具體數字,包括訛稱一名涉案贊比亞籍男子的公司持有15億美元資金,以及一名泰國籍男子在渣打戶口持有價值33億歐元資產 。整個騙局更一度聲稱數間參與非洲投資項目的公司合共持有逾370億港元資產 。廉署其後查明,渣打從未持有該等所謂資產,亦從未授權兩被告發出相關文件 。
受害人方面,共有21名日本投資者受騙,總投資額達405.5 million yen,折合當時約2,800萬港元,其中一名受害人單一損失達1.71億日圓,約1,200萬港元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多人串謀,除兩名已認罪被告外,尚有海外被告及在逃人士,案件調查和司法程序本身相當複雜 。辯方求情時一度提出檢控延誤,但法官檢視控方時序及相關案例後,認為案件牽涉10項控罪、多名海外證人及在逃人士,看不到有不合理延誤,辯方最終亦不再依賴此點作求情理由 。
法官又強調,法庭對針對公眾的無良騙案一向採取較嚴厲判刑,希望發揮阻嚇作用,避免更多無辜市民受害 。他認為兩被告犯案有預謀,持續超過一年半,受害人數目及涉款均大,而且若非銀行收到查詢,整個集團很可能繼續行騙 。不過,法庭亦接納兩人認罪及協助控方的因素,最終判囚3年 。案件編號為DCCC 175/2022及DCCC 574/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