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教師瞞受查兼被起訴呃教席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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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前助理教師游昇浩,被控在任職期間隱瞞自己正受廉政公署刑事調查,以及其後已被刑事檢控,藉此誘使校方不暫停其職務、亦不終止聘任。案件經審訊後,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3項欺詐罪全部成立,裁判官施祖堯明言被告的說法不合常理,整體行為屬「不折不扣的欺騙」,案件押後至9月15日判刑,期間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
Key Points
- 被告游昇浩,31歲,案發時為路德會啟聾學校助理教師,控罪指他於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間,沒有向校方披露自己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其後被刑事起訴,意圖詐騙而誘使校方不暫停其職務,亦不終止聘任他。
- 裁判官施祖堯在裁決時引述被告供稱,指廉署調查員曾警告他不可向津貼學校披露受查,因此他在兩次應徵教席,以及其後被起訴後,都沒有主動通知校方;被告又稱自己曾報考警隊並作出披露,是因警務處屬公務員體系,標準不同,並非刻意隱瞞以騙取教職。
- 法庭不接納上述說法。施官指出,若被告真的認為自己不能向學校披露受查,按常理最合理做法應是拒絕簽署合約、放棄聘任,而不是明知不能履行披露責任,仍然同意遵守有關條款、接受職位並持續任職,故其證供「完全違反常理」。
- 施官又指出,被告具備一定社會經驗及法律常識,過往曾應徵警務督察,並按規定披露相關情況,足以反映他清楚知道自己正接受刑事調查時,須向招聘及聘任機構主動申報。法庭認為,他由應徵合約教師到轉任常額教師,歷時逾一年一直隱瞞受查及被起訴事實,直至傳媒報道在網上曝光後,無從再隱瞞,才被動回應校長查詢。
-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隱瞞行為令啟聾學校失去知情權,亦剝奪校方按合約及校政需要作出決定的權利,包括不予聘用、暫停職務、啟動紀律程序或解僱,因而令校方蒙受不利,最終裁定3項欺詐罪全部成立。
- 案情顯示,被告在申請啟聾學校合約職位前,已於2021年9月因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罪行被廉署調查及拘捕,其後數次到廉署續保。到2022年7月,他通過面試獲聘為合約教師;2022年8月及10月再到廉署續保時,獲告知案件仍在調查,但毋須再續保。
- 到2023年3月,被告曾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在繼續,而他仍然是嫌疑人;同年8月,他再通過面試獲聘為常額教師。至2023年11月,廉署就原有調查正式落案起訴他,校長其後於12月向他查詢相關刑事檢控事宜。
- 廉署其後於2024年5月就本案安排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保持緘默。根據教育局規定,教師在應徵職位時,需要向學校申報是否涉及任何進行中的刑事調查或訴訟,以維持教師專業操守及保障學生福祉;啟聾學校則屬政府資助特殊學校,案件因此特別受關注。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關鍵,不只在於被告有否主動交代個人刑事風險,更在於法庭認定其隱瞞已直接影響校方的人事與紀律判斷空間,令學校無法及時決定是否暫停職務或終止聘任。 對本港學校界而言,案件亦再次聚焦教師入職及續聘時的申報責任,尤其在特殊學校及受資助學校環境下,校方如何把關專業操守與學生福祉,預料會受到更多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