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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署警长醉驾撞警车逃离囚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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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署警长醉驾撞警车逃离囚两周

Summary

57岁休班警署警长岑永贤,卷入今年1月6日深夜至7日凌晨一连串交通罪行,包括在东九龙总区总部停车场醉驾私家车撞毁警车后离开、其后在大老山隧道北行入口附近突然切线撞倒交通圆筒及交通标志,以及在警方联络后再驾驶涉案车辆返回警总接受调查。 他早前承认两项危险驾驶、一项在酒类影响下驾车、一项发生交通意外后以致另一车辆受损而没有停车、两项没有报案、一项发生交通意外以致东西受损而没有停车,以及一项呼气酒精浓度超标驾驶汽车罪,共8罪。 观塘裁判法院判处他入狱两星期、罚款2万元、停牌两年;另有报道指出,他还须自费参加驾驶改进课程。裁判官刘淑娴强调,被告身为警务人员却在警察总部范围内酒后驾驶,撞毁公私财物后离开现场,做法罔顾法纪,社会服务令并不适合。

Key Points

  • 被告岑永贤57岁,为警署警长,承认危险驾驶、醉驾及撞后不顾而去等8罪,案号KTCC 78/2026。
  • 1月6日晚上约11时51分,他在牛头角东九龙总区总部5楼停车场取车时,被指呈“Z字形”或“之字形”步态。
  • 他驾车驶至2楼右转时因转向不足撞向一辆警车,两车均受损,警车车牌脱落,但他没有停车或报案。
  • 其后私家车沿大老山隧道北行入口行驶时突然切线,撞倒交通圆筒及交通标志,一辆巴士需急停避撞。
  • 凌晨3时许警方已确认其身份并致电查问,他一度称不知情;至4时半驾车返警总时,更曾一度逆线行驶。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引起关注,不仅因为涉及醉驾与危险驾驶,更因为被告本身是资深警务人员,而案发地点就在东九龙总区总部,令事件带有明显的纪律、操守及公众观感层面。 法庭在量刑时明确指出,警员理应守法,却在饮酒后驾驶、撞毁警车及其他财物后离开,甚至在警方调查时称不知道发生事故,显示法院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持严厉态度。 辩方求情时表示,岑永贤自幼丧父,需要分担家计,投身警队至今已有38年,曾获20多名上司及同袍肯定,家人与公益团体亦对其评价甚高,形容他热心公益、品格良好,并曾获长期服务奖章,退休后还以合约形式继续工作。 辩方又称,他自1989年领牌以来驾驶纪录良好,没有刑事及交通定罪前科,平日生活习惯健康,没有酗酒习惯,只在周末或社交场合饮酒,事发后已戒酒,也已卖掉私家车,承诺不再驾驶,希望法庭考虑社会服务令或缓刑。 不过,裁判官认为,虽然案件可视为单一事件,但整体经过并非一次轻微失误,而是由警总停车场撞车、离开现场、再在公路上危险驾驶,到警方联络后仍再次驾车返回警总的一连串行为。 法庭尤其指出,被告私家车本身已严重损毁,因此法庭确信他知道曾发生碰撞,却仍没有停车或报案,也没有即时承担责任。 on.cc则补充,呼气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呼气46微克酒精,较法例订明上限22微克高出逾倍,显示其酒精水平明显超标。 案件也反映,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案件,法院在量刑时除了考虑一般道路安全因素外,也会重视公众对执法人员守法标准的合理期待。 当法庭认为被告身份、犯案地点及犯案后态度均令案情加重时,即使辩方提出多年服务、良好纪录及个人背景,也未必足以换取非监禁式处罚。 这次判刑连同停牌及驾驶改进课程安排,向社会传递清晰讯息:醉驾、危驾及撞后不顾而去,即使由纪律部队成员犯下,也不会因其职业背景而获得宽待。
辩方求情时表示,岑永贤自幼丧父,需要分担家计,投身警队至今已有38年,曾获20多名上司及同袍肯定,家人与公益团体亦对其评价甚高,形容他热心公益、品格良好,并曾获长期服务奖章,退休后还以合约形式继续工作。 辩方又称,他自1989年领牌以来驾驶纪录良好,没有刑事及交通定罪前科,平日生活习惯健康,没有酗酒习惯,只在周末或社交场合饮酒,事发后已戒酒,也已卖掉私家车,承诺不再驾驶,希望法庭考虑社会服务令或缓刑。 不过,裁判官认为,虽然案件可视为单一事件,但整体经过并非一次轻微失误,而是由警总停车场撞车、离开现场、再在公路上危险驾驶,到警方联络后仍再次驾车返回警总的一连串行为。 法庭尤其指出,被告私家车本身已严重损毁,因此法庭确信他知道曾发生碰撞,却仍没有停车或报案,也没有即时承担责任。 on.cc则补充,呼气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呼气46微克酒精,较法例订明上限22微克高出逾倍,显示其酒精水平明显超标。 案件也反映,涉及警务人员的交通案件,法院在量刑时除了考虑一般道路安全因素外,也会重视公众对执法人员守法标准的合理期待。 当法庭认为被告身份、犯案地点及犯案后态度均令案情加重时,即使辩方提出多年服务、良好纪录及个人背景,也未必足以换取非监禁式处罚。 这次判刑连同停牌及驾驶改进课程安排,向社会传递清晰讯息:醉驾、危驾及撞后不顾而去,即使由纪律部队成员犯下,也不会因其职业背景而获得宽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