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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法理焦點:挑戰中共領導被視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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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法理焦點:挑戰中共領導被視為違憲

Summary

備受關注的支聯會案早前裁決後,有評論文章從憲法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角度,分析案件的核心法理。 文章指出,三名法官認為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違反2018年修正後的《憲法》,而《憲法》作為《基本法》母法,不得牴觸,並據此裁定相關被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 文中認為,案件關鍵在於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否屬《香港國安法》第22條所指由《憲法》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 按文章引述的法庭理據,既然現行《憲法》第1條已把中國共產黨領導界定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推翻或破壞中共領導,便等同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Key Points

  • 文章指,法庭在判詞第71至76段處理《香港國安法》第22條與第23條的關係,認為煽動他人破壞中共領導,可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文中回顧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指其具臨時憲法作用,但未以獨立條文明言中國共產黨領導國家。
  • 1954年《憲法》首次在正式憲法序言中明文提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確認其在建國過程及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中的領導地位。
  • 1982年制定的現行《憲法》延續相關表述,並在序言確認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 2018年修憲把「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寫入《憲法》第1條第2款,令黨的領導由序言進一步進入總綱。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套論述的重要之處,在於它把政治口號、組織綱領與國家憲制秩序直接連結起來,令相關言論在國安法框架下有更明確的法律後果。 文章進一步主張,全國人大雖有修憲權,但該權力存在實質界限,不能動搖社會主義制度及《憲法》根本身份,亦即不存在合法終結中共領導的途徑。 若這種理解持續成為司法與法律論述基礎,香港日後涉及制度改革、政治倡議及國安案件的爭議空間,將更集中於現行憲制秩序容許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