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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師涉跟蹤偷拍女生脫遊蕩罪 官促研纏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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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師涉跟蹤偷拍女生脫遊蕩罪 官促研纏擾立法

Summary

東區裁判法院裁定,59歲、報稱政府統計處統計師的林永康,就一宗涉及女學生的遊蕩致他人擔心罪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一所學校的公眾地方遊蕩,而其單獨出現導致女事主X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裁判官林子康指出,被告當日在校內跟住及偷拍X,行為相當可疑,亦已構成遊蕩,但法庭仍須判斷其行為是否客觀上足以令人合理地擔心安全。 法庭最終認為,X的不安主要來自她所指過去兩三年間在港鐵多次遇見被告的經歷,而非案發當日她在校內實際知悉的情況,因此裁定被告脫罪。

Key Points

  • 被告林永康,59歲,報稱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一項遊蕩致他人擔心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結。
  • 控罪指他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一所學校內遊蕩,並令女事主X合理地擔心本身安全或利益。
  • 事主X供稱,她早於2022年10月左右已在港鐵奧運站車廂見過被告,其後對方多次向她點頭,甚至曾問她是否考試。
  • X稱自己平日由奧運站出發,經香港站步行往中環站,再轉車到銅鑼灣站上學;她其後因感到不安全,會刻意避開被告視線,甚至提早或延遲上車。
  • X又指,若被告較早到達中環站,對方有時會等她到場才上車;她認為對方明明有足夠時間上車卻沒有上,因此知道對方在等她,這種情況持續約兩至三年。
  • 案情顯示,2025年7月5日是X就讀學校的開放日,公眾人士毋須登記便可進入校園。 林永康當日沿樓梯前往學校3樓禮堂,再到4樓逗留及用手機拍照,之後由學校正門離開。 X的班主任則在走廊見到一名男子徘徊,遂詢問學生有否留意,X告知老師該男子正是她經常在港鐵遇到的人,校方其後報警。
  • 警方調查後,從被告手機檢取45張照片,其中17張是X當日在校內的照片,另有被告在展品前的自拍照。 閉路電視亦拍攝到林在校內逗留的情況。 被告於同月29日在港鐵青衣站被捕,他在警誡下稱:「我跟住嗰女學生因為佢似我以前一個朋友,我想識佢。」
  • 裁判官林子康在裁決時指出,被告當日在校內偷拍X,甚至跟住X,行為確實令人起疑,法庭亦認為這些行為已構成遊蕩。 不過,遊蕩罪不單止要求被告在有關地方徘徊,還要證明其單獨出現客觀上足以令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 林官認為,作為客觀旁觀者,不會具備X所指被跟蹤兩年的背景經歷;若把這些過往「瓜葛」納入客觀標準,幾乎必然導致入罪,亦會令客觀測試變得主觀。
  • 林官又舉例說明,若有人在快餐店逗留及徘徊半小時,旁人或會覺得奇怪,但未必會因此擔心自身安全,故未必構成遊蕩罪。 相反,若有人因曾受某人威嚇而在另一場合見到對方便感到害怕,這份恐懼雖然真實,但若直接作為客觀定罪標準,便可能偏離立法原意。 他並指出,若控方希望依賴港鐵內的連串相遇作為案情基礎,理應就相關事件逐項提出檢控,而非在本案中一併納入考慮。
  • 法庭亦特別提到,X當時並不知道被告曾在課室外徘徊,也不知道被告曾在校內偷拍她。 換言之,這些行為雖然可疑,但並非她當日產生擔心的直接原因。 林官總結,在客觀情況下,一名正常的中四女生不會單因有人在課室外徘徊,而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尤其當對方當時沒有作出其他恐嚇或威脅行為。

Why It Matters

本案突顯現行遊蕩罪較適合處理單一、即時而帶威脅性的行為,對於長時間、反覆出現、但未必伴隨明顯暴力或恐嚇的跟蹤情況,未必能完全對應。 林官明言遊蕩罪不適合處理本案這類情況,並建議法律改革委員會考慮就纏擾行為立法,反映香港在相關法律工具上可能仍有空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