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原則支持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SingTao · 2 SOURCESabout 2 hours ago5 MIN

Summary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提交書面意見,在整體改革方向上表示支持,但對若干新罪行及程序安排提出明確限制,尤其是原則上同意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時,必須同時設立嚴格保障,確保控罪設計、檢控門檻及審訊程序不會損害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利 。公會指出,性罪行指控具有高度社會污名,在網媒普及及起底風險下,即使最終獲判無罪,被告早期被捕的數碼紀錄往往仍長期流傳,因此除了支持保護兒童外,也主張在定罪前更廣泛地保障申訴人與被告匿名,並支持以法例界定「同意」概念,令法庭和公眾對性罪行的法律標準有更清晰理解 。
Key Points
- 公眾諮詢於星期三結束後,公會已向政府提交書面回應,涵蓋性罪行改革多項具體建議 。
- 公會檢視香港過去20年及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南非等普通法地區發展後,原則支持增設新罪 。
- 若證據足以支持強姦等實質控罪,控方應直接提出相關控罪,不應改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處理 。
- 如已有足夠基礎提出實質控罪,控罪書不應就相同行為同時加入新罪與實質控罪 。
- 公會建議檢控新罪前須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並公開檢控指引,訂明嚴格適用門檻 。
Why It Matters
這份回應反映法律界對性罪行改革並非一面倒反對,而是在支持加強兒童保障與性自主權的同時,要求立法技術更精準,避免新制度在實務上變成降低舉證要求或模糊控罪界線的工具 。隨着政府推進修例,匿名保護、同意定義、兒童相關罪行的絕對法律責任,以及精神缺損人士同意能力的法定界定,預料都會成為下一階段討論焦點 。
大律師公會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的核心關注,在於這類罪名通常用於處理受害人年幼、案發時間長、細節難以逐一分辨的案件,但若立法過闊,可能令控方在本可提出具體控罪時,改以較概括的方式起訴,從而影響被告得知案情和有效抗辯的能力 。因此,公會提出多項程序性防線,包括當證據足以支持獨立且實質的控罪,例如強姦罪,便應明文規定控方提出相應控罪,而非以新罪取代 。
公會又建議參照規管串謀罪行的《實務指示》,若案件已足以提出實質控罪,控罪書便不應就同一行為同時包含「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實質控罪,以免控方案件鋪排過度擴張,亦避免陪審團或法庭在審理時面對重疊指控 。此外,控方不應在舉證完結時才申請修訂控罪,或以交替控罪為由,在實質控罪與新罪之間互相轉換;立法亦應清楚列明,兩者屬不同的獨立罪行,不得視作法律上的交替控罪 。
在檢控權限方面,公會認為新罪行提出檢控前,應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並應制定及公開檢控指引,清楚說明何種情況下才可動用這項罪名,藉此提高透明度,也讓辯方、法庭及公眾理解其適用範圍 。公會並強調,條文草擬必須審慎,避免無意中削弱無罪推定原則或公平審訊權利,這是整套建議的主軸 。
除新罪行外,公會亦把焦點放在性罪行案件的匿名保護安排。公會指出,性罪行與其他罪行相比,帶有獨特而嚴重的社會污名,一旦有人被指控,即使最終證明清白,聲譽損害亦可能無法彌補 。在網上媒體普及、資訊長期留存及起底風險增加的環境下,被告初次被捕的數碼紀錄往往比其後獲判無罪的新聞存在得更久,令無罪推定在現實中面對壓力 。因此,公會建議擴大定罪前匿名保護,並使之更普遍適用於申訴人及被告;至於被告是否享有匿名權,可由法官按個別案件酌情決定,或由法律訂為自動權利,再由法官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有需要鼓勵其他受害人舉報時解除限制 。
在「同意」的法律概念上,公會支持訂立法定定義,並以非詳盡清單列出若干可被視為未有同意的情況,令法律更清晰明確 。不過,公會認為這些情況應屬可反駁的證據推定,而非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保障《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下被告獲公平審訊及無罪推定的權益 。公會亦留意到,清單中若納入「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這一項,代表法律概念上的重大轉變,但認為這符合保護原則及尊重性自主權原則,並向社會傳遞一個清晰訊息:進行性行為的一方應主動尋求對方明確同意 。
公會基本上亦同意擴闊強姦罪範圍的政策方向,並支持按建議新增三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至於保護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其他條文,公會則提出技術性修訂建議,例如關注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若採用絕對法律責任,可能導致不相稱結果,因此法定辯護理由十分重要 。公會又建議,在「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中,應明確排除兒童意外在場的情況,以免不成比例地影響居住環境擠迫的弱勢社群;亦建議界定何謂「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年齡上限、把亂倫罪禁止關係擴至寄養父母,以及為精神缺損程度是否足以影響同意能力提供清晰法定定義 。
大律師公會對「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的核心關注,在於這類罪名通常用於處理受害人年幼、案發時間長、細節難以逐一分辨的案件,但若立法過闊,可能令控方在本可提出具體控罪時,改以較概括的方式起訴,從而影響被告得知案情和有效抗辯的能力 。因此,公會提出多項程序性防線,包括當證據足以支持獨立且實質的控罪,例如強姦罪,便應明文規定控方提出相應控罪,而非以新罪取代 。
公會又建議參照規管串謀罪行的《實務指示》,若案件已足以提出實質控罪,控罪書便不應就同一行為同時包含「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實質控罪,以免控方案件鋪排過度擴張,亦避免陪審團或法庭在審理時面對重疊指控 。此外,控方不應在舉證完結時才申請修訂控罪,或以交替控罪為由,在實質控罪與新罪之間互相轉換;立法亦應清楚列明,兩者屬不同的獨立罪行,不得視作法律上的交替控罪 。
在檢控權限方面,公會認為新罪行提出檢控前,應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並應制定及公開檢控指引,清楚說明何種情況下才可動用這項罪名,藉此提高透明度,也讓辯方、法庭及公眾理解其適用範圍 。公會並強調,條文草擬必須審慎,避免無意中削弱無罪推定原則或公平審訊權利,這是整套建議的主軸 。
除新罪行外,公會亦把焦點放在性罪行案件的匿名保護安排。公會指出,性罪行與其他罪行相比,帶有獨特而嚴重的社會污名,一旦有人被指控,即使最終證明清白,聲譽損害亦可能無法彌補 。在網上媒體普及、資訊長期留存及起底風險增加的環境下,被告初次被捕的數碼紀錄往往比其後獲判無罪的新聞存在得更久,令無罪推定在現實中面對壓力 。因此,公會建議擴大定罪前匿名保護,並使之更普遍適用於申訴人及被告;至於被告是否享有匿名權,可由法官按個別案件酌情決定,或由法律訂為自動權利,再由法官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有需要鼓勵其他受害人舉報時解除限制 。
在「同意」的法律概念上,公會支持訂立法定定義,並以非詳盡清單列出若干可被視為未有同意的情況,令法律更清晰明確 。不過,公會認為這些情況應屬可反駁的證據推定,而非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保障《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下被告獲公平審訊及無罪推定的權益 。公會亦留意到,清單中若納入「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這一項,代表法律概念上的重大轉變,但認為這符合保護原則及尊重性自主權原則,並向社會傳遞一個清晰訊息:進行性行為的一方應主動尋求對方明確同意 。
公會基本上亦同意擴闊強姦罪範圍的政策方向,並支持按建議新增三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涉及觸摸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至於保護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其他條文,公會則提出技術性修訂建議,例如關注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若採用絕對法律責任,可能導致不相稱結果,因此法定辯護理由十分重要 。公會又建議,在「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中,應明確排除兒童意外在場的情況,以免不成比例地影響居住環境擠迫的弱勢社群;亦建議界定何謂「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年齡上限、把亂倫罪禁止關係擴至寄養父母,以及為精神缺損程度是否足以影響同意能力提供清晰法定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