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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中医偷拍女病人罪成 还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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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中医偷拍女病人罪成 还押候判

Summary

31岁注册男中医钟玮泽,被指于2022年及2024年在葵涌、美孚及柴湾的中医诊所内,暗中拍摄3名女病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早前否认5项窥淫罪受审,案件星期三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郑润聪裁定5罪全部成立。 裁判官明确表示,不接纳被告声称拍摄是为了记录针灸情况、作为医疗记录或技术反思的解释,形容有关说法荒谬,并把案件押后至9月15日判刑,以待索取心理报告;被告在此期间须还押看管。

Key Points

  • 被告钟玮泽,31岁,报称注册中医师,否认5项窥淫罪,案件编号为ESCC1628/2025。
  • 其中一项控罪指向2022年12月28日,地点为葵涌大窝口商场一间中医诊所,涉及女病人X。
  • 另外4项控罪涉及2024年3月19日、4月2日、4月28日及5月7日,地点分别在美孚盈晖荟及柴湾兴华广场诊所。
  • 裁判官指被告是“一个聪明人”,明白拍摄私密部位极为敏感,不难预见未经同意拍摄的后果。
  • 法庭裁定3名女病人拍摄时并不知情,也从未给予许可,属以手机暗中拍摄,过程短暂且不易引人怀疑。

Why It Matters

案件争议核心不只是有没有拍照,而是医疗环境中的同意边界。病人在接受针灸或诊治时,往往处于较脆弱、并依赖医者专业判断的状态,法庭这次明确认定未经同意拍摄私密部位属于暗中拍摄,对香港医疗及治疗场所的专业操守具有直接警示意义。 由于法庭已表明案发时被告并未受自闭症影响,并驳回其以社交理解能力不足作为开脱理由,案件下一阶段的重点将转向量刑及心理报告内容,而不是是否构成犯罪本身。 案情显示,5项控罪分别涉及3名女病人X、Y及Z,其中X的事件发生于2022年12月28日,在葵涌大窝口商场一间中医诊所内;Y则涉及2024年3月19日、4月2日及5月7日,在美孚景荔径盈晖荟一间中医诊所内被拍摄;Z的事件则发生于2024年4月28日,在柴湾兴华广场一间中医诊所内。 控罪内容指,被告暗中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而拍摄相关女病人的私密部位,部分控罪亦提及私密作为。 裁判官郑润聪在裁决时指出,被告辩称拍照是为了记录针灸情况,这一说法并不可信,法庭拒绝接纳。 根据报道,被告还称拍摄属于医疗记录,用作技术反思及防范医疗争议,又指自己曾口头询问病人,并把病人点头理解为默示同意。 不过,法庭最终裁定,涉案女病人从未获告知会拍摄胸部等私密部位,也没有同意拍摄,相关拍摄行为属于暗中进行。 3名女病人早前作供时均表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从未听过被告表示会拍摄其胸部或其他私密部位,当时也完全不知道自己被拍下照片,直到警方其后联络调查,才知道被告手机内存有自己的私密照片。 这些证词与被告所称曾获得默示同意的说法并不一致,也成为法庭裁定其辩解不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对于辩方提出被告具有自闭特质、社交解读能力欠佳,可能误把病人的不反对理解为同意,并非蓄意偷拍的说法,裁判官也明确表示,法庭肯定案发时被告并无受自闭症影响。 郑官更形容被告是“一个聪明人”,理解拍摄私密部位的敏感性,也不难预见在未获同意下拍摄会带来什么后果。 法庭同时指出,手机属于常见物品,拍摄所需时间很短,不容易即时引起他人怀疑,因此更能构成暗中拍摄的情形。 案件现已押后至9月15日判刑,法庭会先为被告索取心理报告,而被告须还押候判。 在定罪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案件下一步将集中于量刑考虑,包括心理报告对刑罚的影响,以及法庭如何看待被告作为注册中医师,在诊所这种本应建立信任的环境内犯案的严重性。
案情显示,5项控罪分别涉及3名女病人X、Y及Z,其中X的事件发生于2022年12月28日,在葵涌大窝口商场一间中医诊所内;Y则涉及2024年3月19日、4月2日及5月7日,在美孚景荔径盈晖荟一间中医诊所内被拍摄;Z的事件则发生于2024年4月28日,在柴湾兴华广场一间中医诊所内。 控罪内容指,被告暗中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而拍摄相关女病人的私密部位,部分控罪亦提及私密作为。 裁判官郑润聪在裁决时指出,被告辩称拍照是为了记录针灸情况,这一说法并不可信,法庭拒绝接纳。 根据报道,被告还称拍摄属于医疗记录,用作技术反思及防范医疗争议,又指自己曾口头询问病人,并把病人点头理解为默示同意。 不过,法庭最终裁定,涉案女病人从未获告知会拍摄胸部等私密部位,也没有同意拍摄,相关拍摄行为属于暗中进行。 3名女病人早前作供时均表示,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从未听过被告表示会拍摄其胸部或其他私密部位,当时也完全不知道自己被拍下照片,直到警方其后联络调查,才知道被告手机内存有自己的私密照片。 这些证词与被告所称曾获得默示同意的说法并不一致,也成为法庭裁定其辩解不成立的重要基础之一。 对于辩方提出被告具有自闭特质、社交解读能力欠佳,可能误把病人的不反对理解为同意,并非蓄意偷拍的说法,裁判官也明确表示,法庭肯定案发时被告并无受自闭症影响。 郑官更形容被告是“一个聪明人”,理解拍摄私密部位的敏感性,也不难预见在未获同意下拍摄会带来什么后果。 法庭同时指出,手机属于常见物品,拍摄所需时间很短,不容易即时引起他人怀疑,因此更能构成暗中拍摄的情形。 案件现已押后至9月15日判刑,法庭会先为被告索取心理报告,而被告须还押候判。 在定罪已经成立的情况下,案件下一步将集中于量刑考虑,包括心理报告对刑罚的影响,以及法庭如何看待被告作为注册中医师,在诊所这种本应建立信任的环境内犯案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