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11人获批证明书可上诉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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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在“35+颠覆案”中,47名被告经过审讯后有45人被裁定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刑期由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 其后共有12名被告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律政司也曾就刘伟聪的无罪裁决提出上诉,但上诉庭已于2026年2月全部驳回,维持原判。 其中11名被告随后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于8月10日公布决定,正式签发上诉许可证明书,批准他们提出终极上诉。 这11人也已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目前仍待排期聆讯。
Key Points
-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法官谭耀豪审理,今次证明书由该上诉庭作出决定。
- 获批证明书的11名被告分别为林卓廷、梁国雄、黄碧云、陈志全、邹家成、杨雪盈、余慧明、何桂蓝、吴政亨、郑达鸿及何启明。
- 证明书列出5项法律议题,包括《香港国安法》颠覆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正确诠释,以及同类原则是否适用。
- 相关议题还包括案中的“谋划”是否构成非法手段、案中的“连串行为”是否属于颠覆罪下被禁止的行为,以及不干预原则在本案是否适用。
- 另一项核心争议,是若有人意图触发《基本法》第50至52条机制,即立法会两次否决预算案后特首须辞职及其后果,是否足以显示特定颠覆意图。
Why It Matters
这次获批证明书,意味着案件已进入更高层次的法律诠释阶段,焦点集中在《香港国安法》下颠覆罪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 若终审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未来香港法院处理涉及国安法、政治行动、立法会策略及犯罪意图的案件时,可能会以此作为重要参照。
从案件进程看,原订共有14名上诉被告,其中12人是在受审后被定罪,另外黄子悦及谭得志则是在认罪后就刑期提出上诉。 其后谭得志及彭卓棋先后放弃上诉,因此在第一次上诉失败的12人之中,除黄子悦外,其余11人都进一步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至于律政司方面,则在期限届满前未有再就刘伟聪的无罪裁决提出进一步上诉。
就个别刑期而言,邹家成被判囚7年9个月,吴政亨被判囚7年3个月,何桂蓝被判囚7年;梁国雄、林卓廷及余慧明各被判囚6年9个月;何启明被判囚6年7个月;陈志全、郑达鸿、黄碧云、杨雪盈及彭卓棋则各被判囚6年半。 黄子悦及谭得志因认罪而被判囚4年5个月,两人原先均申请上诉刑期。 这些量刑情况,也是理解本案后续上诉程序的重要背景。
在法律层面,今次获批的5项议题并不只是围绕个别被告是否有罪,而是涉及颠覆罪条文应如何理解。 其中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及是否仅限于本身会招致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外,案中所指的“谋划”与“连串行为”能否构成被禁止行为,以及若目的是通过《基本法》既有机制造成特首辞职等政治后果,是否已经具备颠覆国家政权所需的特定意图,都是终审法院日后若受理案件时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案件编号为CACC253/2024。
从案件进程看,原订共有14名上诉被告,其中12人是在受审后被定罪,另外黄子悦及谭得志则是在认罪后就刑期提出上诉。 其后谭得志及彭卓棋先后放弃上诉,因此在第一次上诉失败的12人之中,除黄子悦外,其余11人都进一步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至于律政司方面,则在期限届满前未有再就刘伟聪的无罪裁决提出进一步上诉。
就个别刑期而言,邹家成被判囚7年9个月,吴政亨被判囚7年3个月,何桂蓝被判囚7年;梁国雄、林卓廷及余慧明各被判囚6年9个月;何启明被判囚6年7个月;陈志全、郑达鸿、黄碧云、杨雪盈及彭卓棋则各被判囚6年半。 黄子悦及谭得志因认罪而被判囚4年5个月,两人原先均申请上诉刑期。 这些量刑情况,也是理解本案后续上诉程序的重要背景。
在法律层面,今次获批的5项议题并不只是围绕个别被告是否有罪,而是涉及颠覆罪条文应如何理解。 其中包括“其他非法手段”是否只限于“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以及是否仅限于本身会招致刑事责任的行为。 此外,案中所指的“谋划”与“连串行为”能否构成被禁止行为,以及若目的是通过《基本法》既有机制造成特首辞职等政治后果,是否已经具备颠覆国家政权所需的特定意图,都是终审法院日后若受理案件时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
案件编号为CACC2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