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再看香港历史叙事中的“割让”与“割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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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01刊登一篇来稿文章,作者杨铭辉从国际法角度讨论香港历史叙事中“割让”与“割占”的争议,回应程翔批评刘蜀永以“割占”替代“割让”的说法。 杨铭辉认为,如果回到1842年《南京条约》与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的原始文本,不论中文还是英文,都不能简单得出“割让”是唯一正确表述的结论。 文章指出,两份条约的中文原文都没有出现“割让”二字,而英国取得香港岛及九龙的历史过程,本质上是在战争与武力胁迫背景下形成。 他主张,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法律原则理解,“割占”更能反映不平等条约的强制性质,但无论使用哪一个词,都不会改变这段历史在当代国际法框架下缺乏合法基础的判断。
Key Points
- 杨铭辉在文中直接回应程翔,指出对方批评刘蜀永把“割让”改成“割占”,并进一步指称这种改动是否定英国统治香港的合法性,甚至属于“篡改历史”和“伪史观”。
- 文章引述1842年《南京条约》中文原文,涉及香港岛的条文写为“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并未出现“割让”一词。
- 文章又引述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中文原文,关于九龙部分写为“兹大清大皇帝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同样没有“割让”字样。
- 杨铭辉指出,即使英文原文使用了“cede”这一动词,也不能据此认定英文版本高于中文版本,因为两份条约都没有规定以哪一种语言文本为准,因此中英文文本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文章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和第52条,称若条约未明确规定某种文字为准,各语文文本同样作准;而以威胁或使用武力促成的条约,在当代国际法下属于无效。
- 文章进一步指出,清廷在中文条约措辞中使用“准将”“给予”“付与”等表述,背后带有“敕赐”以及维护“天朝上国”体面的语境,因此未必适合直接照搬到今天的历史叙事中。 杨铭辉认为,如果仅因英文文本中有“cede”,就断定“割让”才是唯一正确说法,既忽视了中文原文,也忽视了条约本身没有规定英文优先的事实。 在他的论证中,法律判断不应停留在字面,而应回到历史形成过程本身;两次鸦片战争后,英国取得相关领土,是通过武力胁迫清政府交出,而不是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完成。
- 基于这一点,杨铭辉认同刘蜀永使用“割占”的做法,认为这一表述更能呈现英国以武力占领并割据香港土地的强制性。 不过,他同时强调,围绕“割让”还是“割占”的争论,并不会改变更大的法律结论:随着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国际规范逐步确立,国际社会普遍不承认通过武力侵略或胁迫方式取得领土。 换言之,在他的论述框架下,英国当年取得香港,不会因为史书继续使用“割让”而变得合法,也不会因为改称“割占”才首次失去合法性。
- 文章最后交代作者身份,称杨铭辉为苏格兰格拉斯哥大学国际法硕士、香港执业律师,并注明全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这场围绕一个词语展开的争论,实际牵涉香港殖民历史如何被书写、教授和理解,也折射出法律语言与历史叙事之间的张力。
Why It Matters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场争论并非单纯的措辞之争,而是关系到殖民历史在教材、评论和公共讨论中应如何被表述。 按文章提出的法律视角,“割让”这一惯常说法未必足以完整呈现战争胁迫背景,而“割占”则试图把不平等条约的强制性重新放回叙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