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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飞鹅山车内猥亵及迎新营案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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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飞鹅山车内猥亵及迎新营案受审

Summary

一宗涉及多名女事主的性罪行案件,今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被告为现年31岁、代号Y的男子,他否认3项非礼罪、1项强奸罪及1项窥淫罪。 控方指,案件涉及5名女子,分别以A至E识别,相关指控横跨2023年1月至8月,地点包括九龙飞鹅山、元朗大棠渡假村,以及大屿山一个迎新营场地。 控方开案陈词称,被告涉嫌在不同社交场合结识多名女事主后作出猥亵侵犯,包括在车内对女子上下其手、在露营活动期间强奸女子,以及在迎新营内非礼和偷窥女子洗澡。 首名出庭作供的A表示,她当晚原本要求前往观塘,但在车上睡着后,醒来时发现被告把车驶至飞鹅山,并对她作出非礼行为,更强迫她替被告手淫。

Key Points

  • 被告Y被控于2023年1月13日在黄大仙扎山道飞鹅山猥亵侵犯女子A,属其中一项非礼控罪。
  • 另一项较严重控罪指,被告于2023年7月23日在元朗保良局赛马会大棠渡假村一房间内强奸女子B。
  • 控方又指,被告于2023年8月23日在新界某路边非礼女子C,并于8月27日在大屿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梁绍荣度假村房间内非礼女子D。
  • 窥淫控罪则指,被告于2023年8月28日在同一度假村房间内,暗中观察身处可合理预期会裸露私密部位环境中的女子E。
  • A供称,她经社交媒体认识被告,案发当晚在兰桂坊饮酒后乘坐对方车辆离开,其后在车上睡着,醒来时已遭被告亲吻、掀衣捏胸及强迫手淫。

Why It Matters

案件把多宗来自不同场合的指控放在同一审讯中处理,包括夜生活场所、露营活动及大学迎新营,令公众关注陌生或半熟关系中的性暴力风险。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涉及迎新营及集体活动中的身体界线、隐私保障,以及受害人如何在法庭上逐一陈述经过。 控方在庭上指出,A与被告是通过社交媒体认识,案发当日A与朋友到兰桂坊饮酒,期间与同样身处兰桂坊的被告见面,两人曾短暂交谈。 其后,A的一名女性朋友醉酒,另一名男性朋友留下照顾该名女友人,A则乘搭被告的车辆离开。 A供称,她当晚曾饮5小杯Tequila和两小杯Jägerbomb,但她认为有关酒量不足以令自己失去意识。 A表示,她在车上曾向被告表示想去观塘,其后在车辆行驶期间入睡。 她醒来时感到有东西压着自己,睁眼后看见是被告,对方不但亲吻她,还对她上下其手,包括掀起她的上衣、捏其胸部,并一手抓住自己的阴茎靠近她下体。 A在庭上称,当时她曾说“唔好”和“唔想”,即表示不要和不愿意,但被告没有停止。 她又指,在拒绝性行为后,被告抓住她的手,强迫她替他手淫,最终射精在她的肚子上。 控方开案陈词也交代其余几名女事主的指控内容。控方称,女子B是在一个红十字会活动中认识被告,其后在活动期间于房内遭被告强奸。 至于女子C、D及E,则是在香港教育大学迎新营中认识被告。 控方指,C在被告车上被摸大腿数分钟,并遭被告以阴茎摩擦其阴道。 D则在公共休息室坐在椅子上时,遭被告摸大腿,并隔着衣物把阴茎放在她面前。 E则在洗澡期间遭被告拉开浴帘,因此引出窥淫控罪。 根据控罪内容,案件所涉时间分布相当密集,由2023年1月的飞鹅山事件,到7月元朗大棠渡假村的强奸指控,再到8月下旬新界路边及大屿山度假村内的多项指控。 控方认为,这些事件虽然发生在不同地点,但均涉及被告在与女事主接触后作出性侵犯行为。 被告则对全部控罪不认罪,案件现由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编号为HCCC 153/2024。
控方在庭上指出,A与被告是通过社交媒体认识,案发当日A与朋友到兰桂坊饮酒,期间与同样身处兰桂坊的被告见面,两人曾短暂交谈。 其后,A的一名女性朋友醉酒,另一名男性朋友留下照顾该名女友人,A则乘搭被告的车辆离开。 A供称,她当晚曾饮5小杯Tequila和两小杯Jägerbomb,但她认为有关酒量不足以令自己失去意识。 A表示,她在车上曾向被告表示想去观塘,其后在车辆行驶期间入睡。 她醒来时感到有东西压着自己,睁眼后看见是被告,对方不但亲吻她,还对她上下其手,包括掀起她的上衣、捏其胸部,并一手抓住自己的阴茎靠近她下体。 A在庭上称,当时她曾说“唔好”和“唔想”,即表示不要和不愿意,但被告没有停止。 她又指,在拒绝性行为后,被告抓住她的手,强迫她替他手淫,最终射精在她的肚子上。 控方开案陈词也交代其余几名女事主的指控内容。控方称,女子B是在一个红十字会活动中认识被告,其后在活动期间于房内遭被告强奸。 至于女子C、D及E,则是在香港教育大学迎新营中认识被告。 控方指,C在被告车上被摸大腿数分钟,并遭被告以阴茎摩擦其阴道。 D则在公共休息室坐在椅子上时,遭被告摸大腿,并隔着衣物把阴茎放在她面前。 E则在洗澡期间遭被告拉开浴帘,因此引出窥淫控罪。 根据控罪内容,案件所涉时间分布相当密集,由2023年1月的飞鹅山事件,到7月元朗大棠渡假村的强奸指控,再到8月下旬新界路边及大屿山度假村内的多项指控。 控方认为,这些事件虽然发生在不同地点,但均涉及被告在与女事主接触后作出性侵犯行为。 被告则对全部控罪不认罪,案件现由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编号为HCCC 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