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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司陳凱港及前總督察汪浩毅欺詐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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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司陳凱港及前總督察汪浩毅欺詐上訴遭駁回

Summary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宣布,駁回前警司陳凱港及前總督察汪浩毅就欺詐案提出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兩人早前經審訊後,分別被裁定兩項及一項欺詐罪成,涉及在2019年以虛假受僱及收入資料,向金融機構申請合共逾2,600萬元貸款,最終分別被判監6年半及5年。

Key Points

  • 本案兩名申請人依次為陳凱港及汪浩毅,案件編號為CACC 111/2024,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高院開庭宣布結果。
  • 陳凱港案發時任職警司,汪浩毅則為其舊同袍,兩人亦是警校受訓時的同學,其後一同捲入涉案貸款申請安排。
  • 控方案情指,兩人於2019年5月17日至11月4日期間,隱瞞陳凱港實際為警司,虛假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於2019年7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月薪逾24萬港元。
  • 另一項指控涉及2019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期間,兩人連同陳凱俊,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作出類似失實陳述,稱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同樣收取逾24萬港元月薪。
  • 兩間機構最終批出兩筆貸款,分別涉及2,154.9萬港元及480萬港元,合計逾2,630萬港元;另有報道概述為約2,146萬元及480萬元、總額逾2,600萬元。
  • 案件焦點在於,申請貸款時所提交的職業及收入資料,是否屬刻意隱瞞與虛假陳述。根據案情,陳凱港被指沒有向相關金融機構披露自己實際是警司,反而以出眾資本有限公司僱員身份作申請基礎,並以高額月薪作支持,令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批出貸款。 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汪浩毅則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兩人分別被判囚6年半及5年。
  • 上訴階段,兩人同時挑戰定罪及刑期。 代表陳凱港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在聆訊中提出,陳曾把警司糧單及涉案的出眾分紅協議等文件交予按揭貸款代理,質疑代理可能為賺取佣金而在申請過程中造假,並指陳凱港到東亞銀行辦公室核對資料時才知悉相關情況。 辯方又稱,代理或因「貪方便」而沒有提供警司月薪資料,認為只要提交與出眾資本有關的分紅協議,已足以令銀行批准貸款,毋須再遞交其他收入證明。
  • 不過,上訴庭法官在庭上多番質疑有關說法。 法官指出,身居要職的人理應明白貸款申請表的重要性,對於陳凱港聲稱到銀行核對資料時卻沒有看過申請表,法庭表示難以接受。 另一名法官亦追問,既然處理申請時涉及多項收入資料,為何不一併提及陳凱港作為警司的月薪。 最終,上訴庭不接納兩人的上訴理據,駁回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 案件亦因被告背景而備受關注。陳凱港曾被形容為「警隊KOL」及有「海港Sir」之稱,而汪浩毅則被指在案中曾轉帳分紅予陳凱港,控方認為這顯示他明顯知悉並協助陳申請貸款。 隨着上訴被駁回,兩人的原有刑期現階段維持不變。

Why It Matters

上訴庭駁回申請後,意味兩名前警務人員就本案定罪及刑期的挑戰未獲接納,原審裁決繼續生效。 對本港讀者而言,案件再次顯示,涉及按揭或信貸申請時,如隱瞞真實職業或虛報收入,即使申請人具公職背景,法庭仍會按欺詐罪行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