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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巴司機撞倒並輾過女教師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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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巴司機撞倒並輾過女教師囚4個月

Summary

牛頭角道與福淘街交界去年底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名54歲旅遊巴司機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於7月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劉淑嫻判處被告劉務生入獄4個月、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中48歲鄭姓女事主原任教師,她在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時,被旅遊巴從後撞倒並輾過四肢,傷勢嚴重,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至今仍然留院。 裁判官指被告仍把意外歸咎前方停下的小巴,又稱事件屬不幸,令法庭對其悔意有所保留。

Key Points

  • 被告劉務生,54歲,被控於2025年12月23日在九龍牛頭角福淘街近燈柱GF0626,危險駕駛一輛公共巴士,引致鄭姓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 案情指,涉事旅遊巴當日下午沿牛頭角道往旺角方向行駛,駛至福淘街左轉時撞倒正在過路的女途人,並將她捲入車底。
  • 事主當時在一個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確認沒有車輛後開始橫過馬路,而且背向被告駕駛方向,其後遭旅遊巴從後撞到。
  • 控方案情又指,旅遊巴輾過事主四肢後,直至現場有人高呼,被告才停車。
  • 醫療報告顯示,事主送院時右股骨、脛骨及腓骨等多處開放性骨折,右下肢遠端急性缺血,並有頭皮血腫。

Why It Matters

本案反映大型車輛在路口轉彎時,一旦司機觀察不足,對行人可造成極其嚴重甚至長期的身體創傷。 對本港道路使用者而言,法庭除考慮認罪因素外,亦明確重視被告是否真正承擔責任;若仍將事故歸咎他人或視作單純不幸,未必有助爭取較輕刑罰。 就判刑理由而言,劉官引述背景報告指出,被告雖稱有悔意,但他解釋案發時正跟隨前方一輛小巴行駛,而該小巴在雙黃線路段停車,令他分心,未能留意到事主,並形容事件實屬不幸。 劉官不接納這種說法足以顯示真誠悔意,認為被告仍然把責任推向前方停下的小巴。 她更質疑,若被告有留意前面小巴的動向,理應同時提高警覺,沒有理由看不到正在過路的事主。 法庭亦特別提到事主傷勢及康復情況。 48歲女事主原任教師,受傷後一度需要入住深切治療部,至今仍然留院,可見事故對她造成的創傷非常重大。 在量刑上,裁判官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後,將刑期下調至4個月。 除即時監禁外,法庭同時下令被告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從案情可見,涉事地點為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行人即使已確認沒有車輛才起步,仍可能在大型車輛轉彎時陷入司機視線盲點或觀察不足的風險。 旅遊巴屬體積較大的公共巴士,一旦撞倒行人,再加上車身重量,後果往往遠較一般私家車嚴重。 本案中,事主不但被撞倒,更被輾過四肢,傷勢涉及多處開放性骨折及血液循環受損,反映事故破壞力極大。 案件編號為KTCC 1210/2026。 綜合兩家傳媒報道,法庭在本案並非只着眼於碰撞一刻的駕駛失誤,也同時審視被告事後對責任的理解、對傷者處境的認知,以及其所表達的悔意是否與客觀情況相符。
就判刑理由而言,劉官引述背景報告指出,被告雖稱有悔意,但他解釋案發時正跟隨前方一輛小巴行駛,而該小巴在雙黃線路段停車,令他分心,未能留意到事主,並形容事件實屬不幸。 劉官不接納這種說法足以顯示真誠悔意,認為被告仍然把責任推向前方停下的小巴。 她更質疑,若被告有留意前面小巴的動向,理應同時提高警覺,沒有理由看不到正在過路的事主。 法庭亦特別提到事主傷勢及康復情況。 48歲女事主原任教師,受傷後一度需要入住深切治療部,至今仍然留院,可見事故對她造成的創傷非常重大。 在量刑上,裁判官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後,將刑期下調至4個月。 除即時監禁外,法庭同時下令被告停牌2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從案情可見,涉事地點為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行人即使已確認沒有車輛才起步,仍可能在大型車輛轉彎時陷入司機視線盲點或觀察不足的風險。 旅遊巴屬體積較大的公共巴士,一旦撞倒行人,再加上車身重量,後果往往遠較一般私家車嚴重。 本案中,事主不但被撞倒,更被輾過四肢,傷勢涉及多處開放性骨折及血液循環受損,反映事故破壞力極大。 案件編號為KTCC 1210/2026。 綜合兩家傳媒報道,法庭在本案並非只着眼於碰撞一刻的駕駛失誤,也同時審視被告事後對責任的理解、對傷者處境的認知,以及其所表達的悔意是否與客觀情況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