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在中港城男厕写煽动字句判感化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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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一名案发时18岁的青年,被控于去年7月在尖沙咀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内三次写下煽动字句,早前承认3项刑事毁坏罪,否认一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 案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港区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认为本案存在特殊情况,指被告的犯案方式较网络传播低调,受众和影响力有限,最终酌情判处18个月感化令,并须赔偿1,500港元。
Key Points
- 被告梁佳乐,案发时18岁,报称为暑期兼职文员;另有报道提到他现年19岁,但案发时年龄一致为18岁。
- 控罪指他于2025年7月17日至21日期间,在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墙上写下陈述并公开展示,内容被指具煽动意图。
- 梁佳乐早前承认于2025年7月17日、18日及21日,三次损坏涉案男厕厕格墙壁,涉及3项刑事毁坏罪。
- 有报道指,他曾写上“光时”口号,以及针对行政长官李家超等人的煽动字句。
- 案情称,涉案男厕须拍门咭或输入密码方可进入;国安处警员于7月21日在厕内守候,听到马克笔书写声后将他拘捕。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判刑重点,在于法庭如何衡量煽动相关行为的传播范围、被告年龄及个人背景,再决定是否采用监禁以外的处置方式。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说明即使字句出现在进入受限的男厕厕格墙壁,仍可能同时引发煽动及刑事毁坏的法律后果。
从判词取向看,法庭并非只看字句内容,也会审视传播方式、接触对象和实际影响。 苏惠德判刑时指出,被告采用的方式比网络发布更隐蔽,传播力较低,受众有限,因此认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处理。 有报道进一步引述法官称,被告可能受到虚假信息误导而犯案,这也是法庭考虑因素之一。
在被告个人情况方面,辩方求情时曾引用报告,称梁佳乐的社交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较弱,是其犯案的部分原因,而他已明白自己的行为错误且不合逻辑。 辩方并表示,被告在心理上不适合进入教导所及更生中心等结构化较强的院所,希望法庭考虑非即时监禁式刑罚,例如感化令。 另一家媒体则报道,辩方在审讯时提出被告患有自闭症及解离症,并强调其案发时仅18岁。
案情显示,梁佳乐案发时在涉案大厦11楼工作,怀疑在工作期间进入同层男厕,在厕格墙壁写下相关字句。 由于该男厕并非完全开放空间,而是需要拍门咭或输入密码才能进入,法庭对其传播范围的评估,与一般网络帖文或街头公开展示有所不同。 国安处警员于2025年7月21日在男厕内守候,见被告进入厕格后,听到马克笔书写声,待其离开后发现新出现的煽动字句,随即将其拘捕。
判刑后,苏惠德向被告表示,定罪并不代表他无权表达意见,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而是相对,并希望他今后奉公守法,因为其未来仍有无限可能。 除18个月感化令外,法庭还下令他向海港城物业管理赔偿1,500港元,以反映墙壁受损的后果。 从结果看,法庭一方面维持对煽动相关行为的刑责,另一方面也在个别案情下,对年轻被告采用感化方式处理。
从判词取向看,法庭并非只看字句内容,也会审视传播方式、接触对象和实际影响。 苏惠德判刑时指出,被告采用的方式比网络发布更隐蔽,传播力较低,受众有限,因此认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处理。 有报道进一步引述法官称,被告可能受到虚假信息误导而犯案,这也是法庭考虑因素之一。
在被告个人情况方面,辩方求情时曾引用报告,称梁佳乐的社交沟通技巧和情绪管理能力较弱,是其犯案的部分原因,而他已明白自己的行为错误且不合逻辑。 辩方并表示,被告在心理上不适合进入教导所及更生中心等结构化较强的院所,希望法庭考虑非即时监禁式刑罚,例如感化令。 另一家媒体则报道,辩方在审讯时提出被告患有自闭症及解离症,并强调其案发时仅18岁。
案情显示,梁佳乐案发时在涉案大厦11楼工作,怀疑在工作期间进入同层男厕,在厕格墙壁写下相关字句。 由于该男厕并非完全开放空间,而是需要拍门咭或输入密码才能进入,法庭对其传播范围的评估,与一般网络帖文或街头公开展示有所不同。 国安处警员于2025年7月21日在男厕内守候,见被告进入厕格后,听到马克笔书写声,待其离开后发现新出现的煽动字句,随即将其拘捕。
判刑后,苏惠德向被告表示,定罪并不代表他无权表达意见,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而是相对,并希望他今后奉公守法,因为其未来仍有无限可能。 除18个月感化令外,法庭还下令他向海港城物业管理赔偿1,500港元,以反映墙壁受损的后果。 从结果看,法庭一方面维持对煽动相关行为的刑责,另一方面也在个别案情下,对年轻被告采用感化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