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數師涉屯馬綫車廂非禮女子罪脫
AM730 · 2 SOURCES1 day ago3 MIN

Summary
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一名47歲、報稱核數師的被告陳力恆,就一宗發生於2024年8月2日、涉及港鐵屯馬綫車廂的猥褻侵犯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他在何文田站與紅磡站之間的屯馬綫某車廂內,猥褻侵犯女子X。 裁判官陳志輝指出,事主最初錄取口供時未有提及部分重要細節,其後口供卻加入相關內容,包括她轉身後與被告之間的距離,以及觸碰她的物件軟硬程度等。 在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亦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法庭認為未能完全穩妥地接納事主證供,亦未能確定事發經過,因此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裁定被告罪脫。
Key Points
- 被告陳力恆,47歲,報稱核數師,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案件於10月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 控罪指他於2024年8月2日,在何文田站與紅磡站之間的屯馬綫某車廂內非禮女子X。
- 事主X供稱,當時站在車廂內,感到有人從後以手背觸碰其臀部,轉身後只見被告,因此認為是被告所為。
- 辯方指出,X在事發當日錄口供,兩日後警方要求再錄時,她表示不想再回憶事件,也不想花時間在調查上,但仍堅持追究。
- 其後警方曾指證據不足,X於2025年2月要求繼續調查,警方再於同年6月要求她錄取第二份口供。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關鍵,不在於法庭是否完全相信被告,而在於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裁判官在判詞中同樣指出,被告自辯內容亦有不合理之處,例如聲稱事主無故擋路、又以手機拍攝他,因此他瞪着對方,而對方更稱若再瞪着她「就可以告到非禮」;法庭並不接納這套說法。 不過,在刑事審訊中,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版本,只要控方證據本身未足以令法庭穩妥地確定事發經過,被告仍可因疑點利益而獲判無罪。
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非禮指控而言,案件亦反映蒐證難度。 本案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也沒有其他目擊者,法庭只能主要依賴事主與被告各自的說法。 當事主在最初、記憶理應較接近事發時所作的口供,未有提及若干其後被視為重要的細節,法庭便需要審慎衡量這些補充內容是否足以影響整體可信性。 對香港乘客而言,這類案件再次顯示,若事件發生於擠迫車廂、接觸時間短暫,日後要重組現場情況與證明誰人所為,往往相當困難。
案件編號為KCCC 1566/2026。
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非禮指控而言,案件亦反映蒐證難度。 本案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也沒有其他目擊者,法庭只能主要依賴事主與被告各自的說法。 當事主在最初、記憶理應較接近事發時所作的口供,未有提及若干其後被視為重要的細節,法庭便需要審慎衡量這些補充內容是否足以影響整體可信性。 對香港乘客而言,這類案件再次顯示,若事件發生於擠迫車廂、接觸時間短暫,日後要重組現場情況與證明誰人所為,往往相當困難。
案件編號為KCCC 156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