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入境旅客涉私煙及另類吸煙產品罪成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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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3名入境旅客因進口及處理未完稅香煙、沒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分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6至7個月,另罰款800元至1,000元。 案件涉及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兩宗截查行動,分別發生於6月10日及9月9日。 其中兩名來港內地旅客於6月案件中被檢獲9,200支未完稅香煙及81,600件另類吸煙產品;另一名旅客則於9月案件中被檢獲約38,000支未完稅香煙及8,000件另類吸煙產品。 海關表示歡迎有關判刑,認為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亦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
Key Points
- 海關人員於6月10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49歲抵港內地女旅客及一名30歲抵港內地男旅客,並在兩人個人行李內搜出涉案貨品。
- 該宗案件共檢獲9,200支未完稅香煙及81,600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約282,500元,應課稅值約30,400元,兩人當場被捕。
- 兩名旅客其後於9月11日被判刑,其中49歲女旅客被判監7個月及罰款1,000元,30歲男旅客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1,000元。
- 另一宗案件中,海關於9月9日在機場截查一名56歲抵港內地男旅客,在其個人行李內檢獲約38,000支未完稅香煙及8,000件另類吸煙產品。
- 該批貨品市值約195,000元,應課稅值約125,000元;該名56歲男旅客被捕後,於9月10日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800元。
Why It Matters
對經機場入境香港的人士而言,案件再次說明香煙屬應課稅品,若未有申報而攜帶入境,後果可以是即時被捕及判監,而非單純罰款了事。 同時,另類吸煙產品在香港屬受法例禁止進口物品,海關重申相關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對旅客及代運者都有直接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