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案林紹桐申上訴定罪 官質疑錯誤內容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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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再有新進展。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不服定罪,周二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在六個月內頒下判詞。 聆訊焦點落在一篇人物專訪文章:辯方稱內容只是兩名中大舊生在2019年中大衝突兩年後回望事件的主觀感受,但法官質疑文章涉及失實指控,尤其對夏鼎基運動場起火一事仍似將責任歸咎警方,追問編輯明知內容有誤為何仍然發佈。
Key Points
- 36歲上訴人林紹桐與《立場》母公司Best Pencil(Hong Kong)Limited及前總編輯鍾沛權,同被控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
- 原審指《立場新聞》於2020年至2021年間發布11篇煽動性文章,林紹桐被指審批其中1篇文章而被定罪,量刑以14個月監禁為起點,因還押及健康狀況獲即時釋放。
- 上訴庭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譚耀豪審理;林紹桐當日沒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馬維騉及大律師劉偉聰代表,律政司則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等出庭。
- 辯方指出,涉案文章屬人物專訪,記錄兩名中文大學學生在2021年接受訪問、回顧2019年11月中大事件後重返校園的感受,並非一般即時新聞報道;又批評原審法官以「後見之明」及「上帝視角」審視文章,不當降低入罪門檻。
- 文章部分內容提到,有警員見到夏鼎基運動場附近有火水,曾訕笑稱「燒晒佢啦」,其後運動場起火,現場亦有示威者焚燒床褥等,受訪舊生形容當時「好崩潰」。
Why It Matters
本案爭議不只在於一篇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更牽涉編輯在處理專訪、回憶式報道及受訪者主觀陳述時,須否就其中事實基礎承擔刑責。 上訴庭押後裁決,意味《立場》案在法律層面仍會繼續影響本港對新聞編採責任、煽動意圖門檻及歷史事件再敘述方式的理解。
在庭上,馬維騉代表林紹桐一方陳詞,強調林紹桐的定罪基礎只涉及一篇文章,而該文屬人物專訪,不是一般新聞報道,內容只是記錄受訪者在事件兩年後的主觀抒發。 辯方認為,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文章具煽動意圖時,採取了過於宏觀及事後回望的角度,等同以「後見之明」審視編採決定,令刑事定罪門檻被拉低。 馬維騉亦向上訴庭表示,如果法庭最終認為該專訪本身具有煽動意圖,則林紹桐的上訴理應失敗;但辯方立場是,文章本質上沒有煽動意圖,因此林亦沒有加入任何串謀。
法官在聆訊中多次追問文章內容與事實基礎的關係。譚耀豪指出,夏鼎基運動場當時是由示威者燃燒,而非警方,質疑文章在事隔兩年後仍然將事件歸咎警方,若編輯明知受訪者說法有錯、明知內容偏頗,仍然選擇刊出,便需要解釋報道目的何在。 他又質疑,若文章觀點明顯錯誤,究竟還有甚麼新聞價值。 潘兆初則表示,個人抒發感受本身可以理解,但若有關感受帶有煽動性,或建基於失實內容,即使以主觀形式呈現,仍然可能構成法律問題。
彭偉昌亦關注文章是否失衡,指出文章只載有一方說法,而且內容普遍失實、過激,完全沒有另一方內容作平衡,質疑在事隔兩年後仍然報道這類偏頗感受的目的。 對此,馬維騉回應稱,文章刊出後,警方曾作出回應,指內容不盡不實,而有關回應已附於文章下方。 辯方又重申,文章沒有直接指責警方縱火,只是記錄受訪者對當時情況感到「好崩潰」的主觀感受,而主觀感受本身無法查證。
控方方面,劉德偉代表律政司回應,指按相關法律條文的字眼及立法目的,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有某種特定意圖,只須證明基本意圖已足以構成罪行。 他又指,涉案文章不只是表達感受,而是包含多項錯誤事實陳述;從整體背景及內容觀之,原審法官裁定文章具煽動意圖,並非單純因為受訪者情緒化,而是因為文章建立在錯誤事實之上,足以挑起社會對警方或政府的憎恨,已經越過法律界線。
案件背景方面,原審法官郭偉健曾指出,被告在案發期間並非進行真正傳媒工作,而是站在抗爭者一方與政府抗衡;又指被裁定屬煽動的11篇文章,多數發布於香港社會對中央、特區政府、警隊及司法機關信任極低的時期,認為造成的傷害相當嚴重。 林紹桐在判刑前已還押313日。 原審於2024年9月26日考慮到他患有罕有病、容易受感染,再收監或有生命危險,因此判處可即時釋放刑期,並當庭釋放;同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則被判監21個月。 本案案號為CACC225/2024。
在庭上,馬維騉代表林紹桐一方陳詞,強調林紹桐的定罪基礎只涉及一篇文章,而該文屬人物專訪,不是一般新聞報道,內容只是記錄受訪者在事件兩年後的主觀抒發。 辯方認為,原審法官郭偉健裁定文章具煽動意圖時,採取了過於宏觀及事後回望的角度,等同以「後見之明」審視編採決定,令刑事定罪門檻被拉低。 馬維騉亦向上訴庭表示,如果法庭最終認為該專訪本身具有煽動意圖,則林紹桐的上訴理應失敗;但辯方立場是,文章本質上沒有煽動意圖,因此林亦沒有加入任何串謀。
法官在聆訊中多次追問文章內容與事實基礎的關係。譚耀豪指出,夏鼎基運動場當時是由示威者燃燒,而非警方,質疑文章在事隔兩年後仍然將事件歸咎警方,若編輯明知受訪者說法有錯、明知內容偏頗,仍然選擇刊出,便需要解釋報道目的何在。 他又質疑,若文章觀點明顯錯誤,究竟還有甚麼新聞價值。 潘兆初則表示,個人抒發感受本身可以理解,但若有關感受帶有煽動性,或建基於失實內容,即使以主觀形式呈現,仍然可能構成法律問題。
彭偉昌亦關注文章是否失衡,指出文章只載有一方說法,而且內容普遍失實、過激,完全沒有另一方內容作平衡,質疑在事隔兩年後仍然報道這類偏頗感受的目的。 對此,馬維騉回應稱,文章刊出後,警方曾作出回應,指內容不盡不實,而有關回應已附於文章下方。 辯方又重申,文章沒有直接指責警方縱火,只是記錄受訪者對當時情況感到「好崩潰」的主觀感受,而主觀感受本身無法查證。
控方方面,劉德偉代表律政司回應,指按相關法律條文的字眼及立法目的,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具有某種特定意圖,只須證明基本意圖已足以構成罪行。 他又指,涉案文章不只是表達感受,而是包含多項錯誤事實陳述;從整體背景及內容觀之,原審法官裁定文章具煽動意圖,並非單純因為受訪者情緒化,而是因為文章建立在錯誤事實之上,足以挑起社會對警方或政府的憎恨,已經越過法律界線。
案件背景方面,原審法官郭偉健曾指出,被告在案發期間並非進行真正傳媒工作,而是站在抗爭者一方與政府抗衡;又指被裁定屬煽動的11篇文章,多數發布於香港社會對中央、特區政府、警隊及司法機關信任極低的時期,認為造成的傷害相當嚴重。 林紹桐在判刑前已還押313日。 原審於2024年9月26日考慮到他患有罕有病、容易受感染,再收監或有生命危險,因此判處可即時釋放刑期,並當庭釋放;同案前總編輯鍾沛權則被判監21個月。 本案案號為CACC22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