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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磡露宿老婦兩度遇襲 侍應認罪判感化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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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磡露宿老婦兩度遇襲 侍應認罪判感化一年

Summary

紅磡露宿老婦梁月嬌、即街坊口中的「阿嬌」,今年7月中連續兩日遭一名居於附近的29歲男侍應施襲,案件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被告陳天樂早前承認兩項普通襲擊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接納感化官正面報告,考慮他沒有案底及有悔意,判處12個月感化令。

Key Points

  • 被告陳天樂,29歲,報稱侍應,承認於2026年7月15日及16日兩度襲擊女子梁月嬌。
  • 控罪涉及紅磡差館里與觀音街交界,以及差館里與機利士南路交界兩個位置。
  • 案情指被告在差館里附近居住約兩年,梁婦則在該區露宿,雙方早已有積怨。
  • 控方案情顯示,被告因擔心社區衞生受影響,想把梁婦趕走,先後向她潑水及扯衣拖行。
  • 的士司機目睹首宗事件並報案,附近商店閉路電視則拍到翌日拖行約1分鐘的經過。

Why It Matters

本案判刑理由值得留意,法庭明言事件並非隨機襲擊露宿者,而是被告因不滿事主在住所附近出沒,曾以自認合適的方法處理不果,最終採取超越合理界線的手段。 對香港社區而言,案件反映居民即使對露宿、環境衞生或滋擾有不滿,也不能以私力驅趕,否則同樣可能負上刑責。 就案情而言,4間傳媒報道內容大致一致。被告陳天樂被控於2026年7月15日及16日,在紅磡差館里與觀音街交界處,以及差館里與機利士南路交界處,襲擊一名梁姓女子;部分報道進一步寫明事主為梁月嬌。 案情透露,陳在紅磡差館里一帶居住約兩年,梁婦則長期在該區露宿。由於陳認為露宿情況會影響社區衞生,因而想把梁婦趕走,雙方早已積怨。 首宗事件發生於7月15日晚上約11時。據案情,有的士司機目睹被告向梁婦潑水後離開,之後報案。 到翌日即7月16日晚上約10時,被告再在同一帶與梁婦糾纏,期間抓住或扯着她的衣物,沿街將她拖行約1分鐘。 有報道指出,附近商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發經過,警方翻查片段後確認被告身份,並於7月18日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判刑時,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表示,感化官報告正面,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鄭官指出,本案不是隨機襲擊街邊露宿者,被告有其個人原因,因居於案發地點附近,不喜歡受害人在該處出沒,曾以自認為合適的方法阻止對方在該處出現,但未能奏效。 法庭認為,被告最終以超越合理、亦屬不合理及不恰當的方式對待事主,雖然幸好沒有造成重大傷害或實質重大身體損傷,但行為仍然構成刑事罪行。 辯方求情方面,有報道提到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而被告母親亦十分關注案件,曾撰寫求情信呈交法庭。 裁判官最終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已認罪並展示充分悔意,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案件編號為KCCC2082/2026。 案件亦再次引起社會對露宿者處境與社區矛盾的關注。從法庭說法可見,即使被告聲稱出發點與住所附近環境或衞生有關,亦不能因此自行採取暴力或侮辱性手段處理。對街坊而言,如認為有人露宿造成實際滋擾,仍須透過警方、社會福利或其他合法渠道求助,而非以潑水、拉扯或拖行等方式「趕人」。
就案情而言,4間傳媒報道內容大致一致。被告陳天樂被控於2026年7月15日及16日,在紅磡差館里與觀音街交界處,以及差館里與機利士南路交界處,襲擊一名梁姓女子;部分報道進一步寫明事主為梁月嬌。 案情透露,陳在紅磡差館里一帶居住約兩年,梁婦則長期在該區露宿。由於陳認為露宿情況會影響社區衞生,因而想把梁婦趕走,雙方早已積怨。 首宗事件發生於7月15日晚上約11時。據案情,有的士司機目睹被告向梁婦潑水後離開,之後報案。 到翌日即7月16日晚上約10時,被告再在同一帶與梁婦糾纏,期間抓住或扯着她的衣物,沿街將她拖行約1分鐘。 有報道指出,附近商店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發經過,警方翻查片段後確認被告身份,並於7月18日將他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判刑時,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表示,感化官報告正面,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鄭官指出,本案不是隨機襲擊街邊露宿者,被告有其個人原因,因居於案發地點附近,不喜歡受害人在該處出沒,曾以自認為合適的方法阻止對方在該處出現,但未能奏效。 法庭認為,被告最終以超越合理、亦屬不合理及不恰當的方式對待事主,雖然幸好沒有造成重大傷害或實質重大身體損傷,但行為仍然構成刑事罪行。 辯方求情方面,有報道提到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而被告母親亦十分關注案件,曾撰寫求情信呈交法庭。 裁判官最終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已認罪並展示充分悔意,接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案件編號為KCCC2082/2026。 案件亦再次引起社會對露宿者處境與社區矛盾的關注。從法庭說法可見,即使被告聲稱出發點與住所附近環境或衞生有關,亦不能因此自行採取暴力或侮辱性手段處理。對街坊而言,如認為有人露宿造成實際滋擾,仍須透過警方、社會福利或其他合法渠道求助,而非以潑水、拉扯或拖行等方式「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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