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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升降机露械 38岁男子判50小时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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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升降机露械 38岁男子判50小时社服令

Summary

一名38岁男子今年3月在沙田安耀街5号W Luxe的1号升降机内,将内裤和裤子拉到大腿位置并露出阴茎,早前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的猥亵行为罪,案件于2026年10月5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最终被判50小时社会服务令。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当日先参加婚宴,其后与同场宾客到涉案工业大厦一个单位消遣,至凌晨2时多离开时在升降机内作出涉案行为,整个过程被闭路电视拍下。 被告被捕后表示,自己当时喝了很多酒,意识模糊,印象中好像做过相关行为,又称“因为饮醉咗酒,行为举止都唔清醒”,意即因醉酒而举止失控,但知道自己做错,并向警员道歉。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纪航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认罪、节省法庭时间,以及其案底与本案无关,因此接纳报告建议,判处社会服务令。

Key Points

  • 被告王崇铭,38岁,报称“其他职业”,被控于2026年3月27日在沙田W Luxe 1号升降机内猥亵暴露阴茎。
  • 另一来源同样报道,被告为38岁男子王崇,案件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处理,刑罚为50小时社会服务令。
  • 案情显示,被告在参加婚宴后,与席上宾客到涉案工业大厦单位消遣,至凌晨2时多离开时在升降机内犯案。
  • 当时升降机内共有3人,他们与被告互不相识,但曾参加同一场婚宴,涉案过程全被闭路电视记录下来。
  • 辩方求情称,法庭早前索取感化令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报告评价正面,指被告已深切反省、有稳定职业及家人支持。

Why It Matters

本案说明,即使被告称自己醉酒、意识不清,承认控罪后仍须为公众地方猥亵行为承担刑责,而法庭在量刑时会同时考虑悔意、背景及报告建议。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提醒公众,升降机等大厦共用空间属于公众地方,一旦作出猥亵行为,可在闭路电视等证据支持下被检控和定罪。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所面对的控罪,是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涉案地点为沙田安耀街5号W Luxe的1号升降机。 两个来源对主要案情描述基本一致,均指出被告并非在婚宴现场犯案,而是在婚宴结束后,再与同场宾客前往涉案工业大厦单位消遣,随后在离开时于升降机内脱裤露械。 这一背景对于理解案件十分关键,因为法庭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看行为本身,也会看发生地点是否属于多人可进入或共用的空间;升降机作为大厦内的共用设施,在本案中显然属于公众地方的范畴。 被告在被捕后的说法,也成为案情的重要部分。他向警方表示,当时自己喝了很多酒,意识非常模糊,印象中似乎做过相关行为;他又说“因为饮醉咗酒,行为举止都唔清醒”,意思是因醉酒而无法清楚控制自己的举止,但同时承认知道自己做错,并向警员致歉。 不过,从案件结果可见,这类醉酒解释并未令控罪消失,案件最终仍以认罪方式处理,反映醉酒并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 量刑方面,辩方指出,法庭早前已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而报告内容对被告评价正面,认为他已深切反省,并有稳定职业及家人支持。 辩方进一步表示,报告认为感化令并不适合,因此建议判处较低时数的社会服务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纪航接纳有关建议,并指出被告虽然有案底,但与本案无关;再加上被告认罪,节省法庭时间,最终判处5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为STCC 2904/2026。 从判刑结果可见,法庭在处理公众地方猥亵行为案件时,一方面会重视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是否有影像证据,以及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另一方面,也会考虑被告是否及早认罪、是否表现悔意,以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是否支持以社区性质刑罚处理。 对公众而言,这宗案件也再次说明,大厦升降机等看似封闭但实际属于共用的空间,并不属于私人场所,相关不当行为一旦发生,往往容易被监控设备记录,并带来明确的刑事后果。
案件资料显示,被告所面对的控罪,是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涉案地点为沙田安耀街5号W Luxe的1号升降机。 两个来源对主要案情描述基本一致,均指出被告并非在婚宴现场犯案,而是在婚宴结束后,再与同场宾客前往涉案工业大厦单位消遣,随后在离开时于升降机内脱裤露械。 这一背景对于理解案件十分关键,因为法庭处理此类案件时,除了看行为本身,也会看发生地点是否属于多人可进入或共用的空间;升降机作为大厦内的共用设施,在本案中显然属于公众地方的范畴。 被告在被捕后的说法,也成为案情的重要部分。他向警方表示,当时自己喝了很多酒,意识非常模糊,印象中似乎做过相关行为;他又说“因为饮醉咗酒,行为举止都唔清醒”,意思是因醉酒而无法清楚控制自己的举止,但同时承认知道自己做错,并向警员致歉。 不过,从案件结果可见,这类醉酒解释并未令控罪消失,案件最终仍以认罪方式处理,反映醉酒并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 量刑方面,辩方指出,法庭早前已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而报告内容对被告评价正面,认为他已深切反省,并有稳定职业及家人支持。 辩方进一步表示,报告认为感化令并不适合,因此建议判处较低时数的社会服务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郑纪航接纳有关建议,并指出被告虽然有案底,但与本案无关;再加上被告认罪,节省法庭时间,最终判处5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件编号为STCC 2904/2026。 从判刑结果可见,法庭在处理公众地方猥亵行为案件时,一方面会重视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是否有影像证据,以及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另一方面,也会考虑被告是否及早认罪、是否表现悔意,以及社会服务令报告是否支持以社区性质刑罚处理。 对公众而言,这宗案件也再次说明,大厦升降机等看似封闭但实际属于共用的空间,并不属于私人场所,相关不当行为一旦发生,往往容易被监控设备记录,并带来明确的刑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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