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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亡 四承建商共罰約3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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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電工學徒觸電亡 四承建商共罰約314萬元

Summary

香港科學園一宗致命工業意外的4間涉事承建商,因違反工業安全及電力安全相關規例,被勞工處檢控後,今日分別被判罰款41.7萬元至90.8萬元不等,合共約313.7萬元。 案件源於2023年9月10日,一名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在地盤進行電力工作期間觸電,並於同日死亡。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表示,涉及人命傷亡的案件,量刑必須具有阻嚇性,並批評由總承辦商到分判商的多層承辦鏈均忽視監督責任,令前線工人在缺乏足夠保護下作業。 法庭同時指出,如果各被告採取了基本預防措施,這宗意外原本可以避免。

Key Points

  • 4間被告公司分別為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去也有限公司及天揚工程有限公司,各面對8項傳票控罪,合共32罪。
  • 控罪內容包括沒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電力危險、沒有在引致死亡的意外發生後7天內作出意外報告,以及沒有向處長提供資料等。
  • 天揚工程早前承認8項傳票罪;去也有限公司承認一項沒有設有及展示告示罪,其餘控罪連同另外兩公司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 施官批評中國電力國際發展作為總承辦商,中標後便想抽身,香港辦事處只有行政人員,根本沒有足夠人手監督工程,屬“極大錯誤”。
  • 裁判官又指,二判港華中國電力連基本安全培訓及巡查地盤也沒有做,三判再把甩電線工作交予四判,而四判竟安排沒有電牌的電工學徒處理電線,做法愚蠢且漠視安全。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重要之處,不只是罰款金額高,而是法庭明確指出,在多層分判制度下,每一層承辦商都不能以“已外判”作為卸責理由。 對香港建造及工程行業而言,判詞直指監督缺失、無牌工人處理帶電設備,以及基本防護用品不足等問題,說明工地安全責任不能只停留在合約安排或紙面程序上。 此外,案件亦涉及未在法定期限內呈報致命意外,提醒業界除了前線安全措施外,事故後的法定通報義務同樣屬於刑事責任的一部分。 本案由勞工處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提出檢控。 根據案情,意外發生於2023年9月10日沙田香港科學園地盤,一名工人在進行電力工作時觸電,並於同日離世。 星島日報補充,死者為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 量刑方面,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90.8萬元,去也有限公司被罰約90.4萬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41.7萬元,4公司合共罰款313.7萬元。 施官指出,案件涉及人命傷亡,如果刑罰缺乏阻嚇力,難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他並直言,若各被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這宗致命意外本來可以避免。 法庭在分析責任時,特別聚焦多層承辦商之間的監督斷層。施官認為,總承辦商在取得工程後,原本更打算將工程“轉名”予二判,反映其一開始已不打算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忽視作為總承辦商的法定責任。 在缺乏監督下,前線工人被默許以不符規例的方式工作,包括容許沒有電牌的人員處理帶電儀器。 施官又指,涉事分判商甚至沒有提供絕緣蓋及絕緣手套等基本保護裝備,最終釀成人命傷亡。 求情方面,天揚工程代表親自向法庭表示,案發後公司在行內“接唔到工程”,即難以再接到工程,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希望法庭考慮其認罪而從輕處理。 去也一方則稱,如罰款超過公司資產及收入來源,公司可能倒閉,要求輕判。 HK01報道指,去也獲准在1年內繳交罰款;沒有律師代表的天揚負責人則申請分36期付款,亦獲批准;至於總承辦商及二判則須在8星期內交款。 案件後續方面,工權會幹事謝欣然表示,樂見法官批評承辦商監管失責,認為法庭判罰相當高,希望社會更重視工作安全。 她又引述死者父親不滿兒子的直屬上司美明工程未被檢控,稱家屬最大的心願是涉事僱主被追究。 此外,死者遺產管理人早前已入稟高等法院,向包括美明工程經營者林偉健、去也、港華、中國電力及天揚工程在內的5名被告,提出人身傷亡民事索償,追究各方疏忽及違反法定安全責任的法律賠償。
本案由勞工處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例》及《建築地盤(安全)規例》提出檢控。 根據案情,意外發生於2023年9月10日沙田香港科學園地盤,一名工人在進行電力工作時觸電,並於同日離世。 星島日報補充,死者為38歲男電工學徒陳卓鈞。 量刑方面,中國電力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及港華中國電力(香港)綜合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各被罰90.8萬元,去也有限公司被罰約90.4萬元,天揚工程有限公司被罰41.7萬元,4公司合共罰款313.7萬元。 施官指出,案件涉及人命傷亡,如果刑罰缺乏阻嚇力,難以反映罪行嚴重性。 他並直言,若各被告採取適當預防措施,這宗致命意外本來可以避免。 法庭在分析責任時,特別聚焦多層承辦商之間的監督斷層。施官認為,總承辦商在取得工程後,原本更打算將工程“轉名”予二判,反映其一開始已不打算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忽視作為總承辦商的法定責任。 在缺乏監督下,前線工人被默許以不符規例的方式工作,包括容許沒有電牌的人員處理帶電儀器。 施官又指,涉事分判商甚至沒有提供絕緣蓋及絕緣手套等基本保護裝備,最終釀成人命傷亡。 求情方面,天揚工程代表親自向法庭表示,案發後公司在行內“接唔到工程”,即難以再接到工程,一直處於虧損狀態,希望法庭考慮其認罪而從輕處理。 去也一方則稱,如罰款超過公司資產及收入來源,公司可能倒閉,要求輕判。 HK01報道指,去也獲准在1年內繳交罰款;沒有律師代表的天揚負責人則申請分36期付款,亦獲批准;至於總承辦商及二判則須在8星期內交款。 案件後續方面,工權會幹事謝欣然表示,樂見法官批評承辦商監管失責,認為法庭判罰相當高,希望社會更重視工作安全。 她又引述死者父親不滿兒子的直屬上司美明工程未被檢控,稱家屬最大的心願是涉事僱主被追究。 此外,死者遺產管理人早前已入稟高等法院,向包括美明工程經營者林偉健、去也、港華、中國電力及天揚工程在內的5名被告,提出人身傷亡民事索償,追究各方疏忽及違反法定安全責任的法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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