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监护人非礼智障大姨 剃阴毛判囚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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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域法院周一就一宗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非礼案判刑,68岁被告L.H.Y.承认一项非礼罪,指他于2024年8月16日在将军澳非礼女子X,最终被判监20个月。 暂委法官徐绮薇指出,事主属于脆弱、易受伤害群体,被告本应以监护人身份保护其安全与尊严,却反而利用她对自己的依赖实施侵犯,属严重违背信任,法庭必须施以具阻吓性的刑罚。
Key Points
- 被告现年68岁,在香港出生,学历仅至小学二年级,曾任船员,至2025年退休,目前正申请综援,且没有案底。
- 事主X于1979年确诊中度智障,HK01称她现年69岁;《星岛》则报道她现年71岁,并指她另有认知障碍。
- 事主自1994年起居于弱智人士宿舍,原由胞妹担任监护人;胞妹离世后,被告成为其监护人,《星岛》另称其于2012年妻子去世后成为法定监护人。
- 2024年8月16日下午,宿舍职员为事主洗澡检查时未见异常;其后被告接她外出晚餐,晚上再送回宿舍。
- 次日早上,宿舍职员发现事主阴毛被剃去,事主随后表示,被告曾在住所房间内用剃刀剃其阴毛,并触碰其阴部。
Why It Matters
本案的关键不只在于猥亵行为本身,更在于被告与事主之间存在监护和照顾关系,因此法庭特别重视违背信任、利用弱势的情节。 对香港读者而言,案件也反映院舍住客在外出探访、与家属或监护人单独相处时,相关保障机制和风险监察同样重要。
法庭在判刑时引述创伤报告指出,事主因表达能力有限,未必能够清楚反映事件对其情绪造成的影响,院舍职员也未观察到明显、持续且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创伤反应。 不过,报告同时提到,事主在案发后失去部分外出机会,又无法再与被告接触,因此感到不安,生活质量下降;法官认为,这类影响不应被低估,也不能因为她未有明显表达,就视为没有受到伤害。
案情显示,案发当日被告将事主从宿舍接走后,带回自己与现任妻子同住的住所。 在录影会面中,被告承认自己因一时冲动和好奇,要求事主脱去内裤,之后从浴室取出一把剃刀,剃去其阴毛,过程约5分钟,期间曾接触其阴部。 HK01另引述案情称,被告曾要求事主赤裸躺在床上,并触摸其阴部;《星岛》则报道,事主在临床心理学家陪同下进行录影会面时表示,被告曾脱去她的衣物,接触其阴部及胸部。
被告事后把剃下的阴毛用报纸包好,丢弃在大厦大堂垃圾桶内;警方其后到其住所搜查,检走5把剃刀,被告确认其中一把曾用于犯案。 到8月18日,被告自首,并在警诫下承认曾剃去事主阴毛,请求给予机会。
在判刑理由中,徐绮薇特别提到,被告与感化官会面时表现尴尬,未有详细交代案情,但向心理专家则透露,自己原本想与事主发生性行为,惟因勃起障碍未能成事,于是改为剃去其阴毛,以寻求性刺激。 《星岛》也有相近报道,称被告向心理学家表示案发时想与事主性交,并借剃阴毛寻求刺激。 法官指出,这部分内容未载于控方案情,因此只会作适度参考,不会作为定罪基础的一部分。
辩方求情时称,被告现已没有再与事主接触,认罪及自首应视为主要求情因素,并指本案属于单一事件。 被告在亲笔求情信中表示,自己是一时糊涂犯案,已深切反省,明白行为违反社会道德,也给家人带来困扰,愿意承担后果,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方又称,被告过去辛勤工作养家,这次犯案令亲友都感到难以理解,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不过,法官认为,本案性质极为严重。案发时两人在睡房内独处,事主因理解能力有限,缺乏反抗及自我保护能力,处于孤立无助状态;被告利用她的脆弱与依赖犯案,过程持续约5分钟,并非偶发或极短暂接触。 法官又指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未能清楚表达,不代表没有受害;除认罪可免却事主重述不快经历外,并无其他重大减刑因素,最终判囚20个月。
法庭在判刑时引述创伤报告指出,事主因表达能力有限,未必能够清楚反映事件对其情绪造成的影响,院舍职员也未观察到明显、持续且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创伤反应。 不过,报告同时提到,事主在案发后失去部分外出机会,又无法再与被告接触,因此感到不安,生活质量下降;法官认为,这类影响不应被低估,也不能因为她未有明显表达,就视为没有受到伤害。
案情显示,案发当日被告将事主从宿舍接走后,带回自己与现任妻子同住的住所。 在录影会面中,被告承认自己因一时冲动和好奇,要求事主脱去内裤,之后从浴室取出一把剃刀,剃去其阴毛,过程约5分钟,期间曾接触其阴部。 HK01另引述案情称,被告曾要求事主赤裸躺在床上,并触摸其阴部;《星岛》则报道,事主在临床心理学家陪同下进行录影会面时表示,被告曾脱去她的衣物,接触其阴部及胸部。
被告事后把剃下的阴毛用报纸包好,丢弃在大厦大堂垃圾桶内;警方其后到其住所搜查,检走5把剃刀,被告确认其中一把曾用于犯案。 到8月18日,被告自首,并在警诫下承认曾剃去事主阴毛,请求给予机会。
在判刑理由中,徐绮薇特别提到,被告与感化官会面时表现尴尬,未有详细交代案情,但向心理专家则透露,自己原本想与事主发生性行为,惟因勃起障碍未能成事,于是改为剃去其阴毛,以寻求性刺激。 《星岛》也有相近报道,称被告向心理学家表示案发时想与事主性交,并借剃阴毛寻求刺激。 法官指出,这部分内容未载于控方案情,因此只会作适度参考,不会作为定罪基础的一部分。
辩方求情时称,被告现已没有再与事主接触,认罪及自首应视为主要求情因素,并指本案属于单一事件。 被告在亲笔求情信中表示,自己是一时糊涂犯案,已深切反省,明白行为违反社会道德,也给家人带来困扰,愿意承担后果,希望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方又称,被告过去辛勤工作养家,这次犯案令亲友都感到难以理解,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不过,法官认为,本案性质极为严重。案发时两人在睡房内独处,事主因理解能力有限,缺乏反抗及自我保护能力,处于孤立无助状态;被告利用她的脆弱与依赖犯案,过程持续约5分钟,并非偶发或极短暂接触。 法官又指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未能清楚表达,不代表没有受害;除认罪可免却事主重述不快经历外,并无其他重大减刑因素,最终判囚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