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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樂禮談司法獨立支柱:任命機制與任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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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樂禮談司法獨立支柱:任命機制與任期保障

Summary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資深大律師撰文指出,司法獨立並非抽象口號,而是香港法治得以成立的核心制度安排,其要義在於法官審案時只可依據法律與事實,不受政府、訴訟各方或社會輿論左右。 他認為,香港司法獨立之所以能夠運作,依靠的是《基本法》明文保障、獨立的法官任命制度、嚴格限制免職的任期保障,以及由司法機構內部處理的投訴與問責機制。

Key Points

  • 毛樂禮指出,《基本法》第85條明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保障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 他提到,《基本法》第88條規定法官須由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行政長官任命,本地則透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落實制度。
  •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共九人,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主席,律政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另有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一名律師及三名非法律界社會人士。
  • 毛樂禮認為,法官薪酬較高有助減低貪腐誘因,但與私人執業、尤其資深大律師的市場收入相比,仍往往有明顯差距,影響吸引人才投身司法。
  • 按《基本法》第89條,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時,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至少三名本地法官組成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
  • 毛樂禮在文中強調,司法獨立的真正含義,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應考慮任何與案件法律或事實無關的因素。 這些不應介入的因素,不論來自政府、與訟雙方,還是市民大眾的意見,都不應影響裁決。 他形容,這不是政治宣示,而是香港憲制秩序下的法律義務。
  • 在法官產生機制方面,他認為公眾對司法獨立的信心,與任命制度是否獨立直接相關。 由於推薦權交由由法官、法律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組成的獨立機構掌握,而行政長官須按推薦作出任命,並非自行物色人選,因此制度設計的核心,就是排除政治考慮介入任命過程。
  • 他亦談到司法獨立的現實條件。毛樂禮指出,合理薪酬除了讓法官能安心依法履職,也有助減少貪腐風險。 不過,司法工作責任重大,且對離任後執業設有限制,例如較高級別法官離任後不得在港執業;在這種情況下,若待遇與私人市場差距過大,便會削弱優秀法律人才加入司法機構的意欲。 他認為,社會有需要認真檢視並改善相關待遇。
  • 除任命與薪酬外,他認為穩定任期同樣關鍵。 若法官可能因政治壓力或一時社會情緒而被撤換,便難以真正做到無畏無偏地裁決案件。 因此,《基本法》第89條對免職設下高門檻,正是要確保法官有足夠制度保障,能夠在敏感或具爭議案件中依法判案。

Why It Matters

毛樂禮同時指出,司法獨立並不等於不受監察;若不服裁決,可循上訴或覆核等法定程序處理,而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亦設有由司法機構內部處理的機制。 他並主張,行政、立法與司法之間應各司其職、互相克制,而法律界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亦應透過講座、聲明、教育活動及公眾溝通,讓社會更理解司法獨立背後的制度基礎,鞏固法治的民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