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16歲少年涉與14歲女友性交案 再向高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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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山東棗莊一宗未成年人之間的強姦定罪案件,近日因申訴再被駁回而再度成為焦點。 涉案16歲常姓男學徒,因與一名14歲半初中女生發生性關係,被一審裁定強姦罪成,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後二審駁回上訴,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亦正式駁回其刑事申訴,男方家屬表明下一步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Key Points
- 綜合判決書及報道,常某與化名岩某的女生於2025年4月透過短視頻平台認識,並在4月確立戀愛關係,案件背景因此一直圍繞「戀愛關係是否足以排除強姦指控」展開爭議。
- 一審判決所載,兩人先於4月7日在滕州一處步行街見面,其後於4月8日上午在一個小區房間內發生性關係;案發時女方年僅14歲半,屬未成年人。
- 女方家人於當日上午找到兩人並報警。據報道,家人最初追問時,兩人一度否認曾發生性關係,其後才承認,警方隨即介入調查,案件之後轉入刑事程序。
- 常某其後被滕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姦刑事拘留,並於同月22日被捕。案件經一審審理後,法院裁定其強姦罪成,判囚3年;常某不服提出上訴,但在今年2月被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原判。
- 辯方與家屬一直主張,兩人屬自由戀愛,發生關係是雙方自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常某違背女方意志,亦沒有暴力或脅迫的客觀證據;辯護人又提到,案發前曾有證人見到兩人在客廳有親密舉動,而女方沒有反抗,並質疑女生後來改口稱遭侵犯,是在家長介入及逼問壓力下作出的說法。
- 不過,法院並未接納上述辯解。法院認為,被害女生就核心情節及過程的陳述前後一致,且心智正常,如非親身經歷,難以虛構相關細節;再加上她在案發後及時告知家人,法院認為可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
- 法院又指出,常某的辯解違背常理、可信度低,個別程序或證據上的瑕疵不足以推翻整體證據效力,因此認定其違背女方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事實清楚,原審定罪及量刑並無不當。
- 根據最新進展,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常某及家屬提出的刑事申訴,並指案件不符合重新審判的情形,故依法不予支持。男方家屬則表明,將進一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案件仍有後續程序。
Why It Matters
此案之所以持續引起內地法律界及社會討論,在於案中雙方均屬未成年人,而控辯雙方對「是否違背意志」的理解截然不同,法院最終如何衡量口供一致性、即時披露、證人觀察與缺乏明顯暴力痕跡等因素,成為外界關注焦點。 對香港讀者而言,案件亦反映內地刑事案件在上訴、申訴及是否啟動再審方面的審查邏輯;隨着家屬擬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事件短期內仍可能持續受到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