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求情稱已繫獄6年 冀判約4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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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黃之鋒所涉國安案進入求情階段,辯方要求法庭把案件放在較低刑罰級別處理,即不屬「情節重大」,並以一般情節中較高位置作量刑起點。 辯方同時提出,除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外,法庭亦應考慮案件多年延誤,以及本案原有機會與47人案刑期同期執行,最終判處黃之鋒監禁約4年半。
Key Points
-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庭上指出,現年29歲的黃之鋒於案發時只有23歲,至今已在獄中6年,期間有長時間反省自己的行為。
- 辯方並引述黃之鋒親自撰寫的求情信,稱他在獄中持續讀書增值,保持正面態度,亦已接受自己違反《港區國安法》,明白仍要在獄中度過一段不短時間。
- 陳政龍就量刑框架提醒法庭,本案控罪分為兩個刑罰等級;一般情節罪成後可判監3年以上、10年以下,而罪行重大的可判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終身監禁。
- 就量刑起點,辯方希望法庭裁定本案不屬情節重大,並採納一般情節中的較高點作起點,亦即接近10年,而非落入更重的級別。
- 辯方又以黎智英涉及的國安案作比較,指該案就串謀勾結外國罪各被告的量刑起點為15年,屬情節重大級別中的較低位置,認為該案明顯較本案嚴重。
- 陳政龍另指出,黃之鋒在本案中的犯案行為,主要集中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即2020年7月起約一個月之內,時間跨度並不長。
- 辯方亦批評控方由2020年至2023年間幾乎沒有就本案作出任何進展,其後才展開財務紀錄調查,認為法庭應把案件延誤列入量刑考慮因素。
- 庭上透露,黃之鋒就47人案的預計出獄日期為2027年1月,即約4個月後;辯方稱他幾乎服畢該案刑期,因此希望除認罪扣減外,再獲額外兩年刑期折扣。
Why It Matters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在於法庭會否接納辯方所指案件不屬「情節重大」,因為一旦分類不同,適用的法定刑罰範圍便有明顯差距。 另一方面,辯方把案件延誤、已服刑時間,以及與47人案可能同期執行的因素一併提出,顯示最終刑期不只取決於控罪本身,亦涉及法庭如何衡量程序進度與實際服刑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