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胞妹亂倫案 24歲男子高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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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香港高等法院正審理一宗涉及兄妹的性罪行案件,一名現年24歲男子被控4項亂倫罪及3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他在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間,於沙頭角家中與比他年幼3年的妹妹發生多次性行為及其他性接觸。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出,被告於案發時雖然只有11至14歲,但完全知道有關行為不恰當,甚至屬「嚴重錯誤」。 控方又指,案件部分證據來自被告向警方錄取的口供,他曾承認曾作出有關行為,並表示現時十分後悔。 妹妹現年20歲,於2021年報警,今次審訊中將不會出庭作供。
Key Points
-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Karen Ng Ka-yuet代表,指被告雖年少,仍清楚知道與胞妹的性行為屬不當。
- 被告在另一報道中以英文縮寫L.H.C.N.識別,現否認4項亂倫罪及3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
- 控方指控相關事件發生於2013年9月至2016年7月之間,地點為一家人位於沙頭角的住所。
- 案中女事主代號為X,與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外傭及兩名兄長同住,被告為其二哥。
- 控方稱首宗事件由被告主動開始,其後約兩個月內再三提出要求,涉案地點包括睡房、客廳及浴室。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之所以受關注,在於被指犯案時的被告本身亦屬未成年人,法庭需要處理其年齡、成熟程度,以及是否明知行為錯誤等核心爭議。 另一方面,案件亦反映家庭內性侵指控往往在多年後才報案,法庭因而更重視口供內容、被告陳述及其他間接證據的證明力。
案件周四在高等法院開審,並將於周五續審。 控方開案時表示,女事主X在案發時年齡由7歲至10歲不等,而被告則由11歲至14歲不等,兩人年齡相差3年。 根據控方案情,涉案事件並非單一一次,而是在數星期至數月之間重複發生。 《南華早報》報道指,控方提到5宗指稱事件,發生時間相隔僅數星期;《英文虎報》則交代其中部分經過,指首宗事件發生在X的睡房,當時兩人單獨使用手機,其後約一個月後再有另一宗性接觸,再過約一星期,X曾在客廳為被告作出性行為,之後又在被告要求下於浴室發生另一宗事件。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Karen Ng Ka-yuet向陪審團表示,被告明知自己與妹妹之間的行為「嚴重錯誤」,不能以兒時嬉戲、頑皮或天真無知作為開脫。 她又指,被告在涉案期間對妹妹所使用的語言,顯示其成熟程度「明顯高於同齡兒童」,因此不能簡單視作兩名年幼兄妹之間不懂事的互動。 控方並解釋,部分控罪分為亂倫與猥褻行為兩類,是因為所涉性行為性質不同;就亂倫罪而言,控方毋須證明屬強姦,只須證明被告與明知是其妹妹的人發生性交即可。
證據方面,控方相當依賴被告向警方提供的陳述。 陪審團聽到,被告曾向警員表示:「當時我很細個,但我承認我真係有做過,我而家都好後悔。」有關內容被控方用作支持其知情及曾經作出涉案行為的說法。 同時,控方稱首宗性行為由被告主動開始,之後亦由他多次提出要求,時間橫跨約兩個月。 由於女事主今次不會出庭,案件如何透過被告口供、案情脈絡及其他證據說服陪審團,將成為審訊焦點之一。
從家庭背景看,X與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外傭及兩名兄長同住,反映涉案環境屬多人同住的家庭單位。 控方指稱,相關事件卻仍可在睡房、客廳及浴室等家居空間內發生,顯示案件涉及家庭內部權力、年齡差距與隱蔽性等問題。 妹妹在2021年才報警,與案發時間相隔多年,亦令案件帶有延遲揭發的特徵。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類案件除了牽涉刑責,更觸及家庭保護、兒童求助能力,以及司法程序如何處理多年後才浮現的指控等現實問題。
案件周四在高等法院開審,並將於周五續審。 控方開案時表示,女事主X在案發時年齡由7歲至10歲不等,而被告則由11歲至14歲不等,兩人年齡相差3年。 根據控方案情,涉案事件並非單一一次,而是在數星期至數月之間重複發生。 《南華早報》報道指,控方提到5宗指稱事件,發生時間相隔僅數星期;《英文虎報》則交代其中部分經過,指首宗事件發生在X的睡房,當時兩人單獨使用手機,其後約一個月後再有另一宗性接觸,再過約一星期,X曾在客廳為被告作出性行為,之後又在被告要求下於浴室發生另一宗事件。
控方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Karen Ng Ka-yuet向陪審團表示,被告明知自己與妹妹之間的行為「嚴重錯誤」,不能以兒時嬉戲、頑皮或天真無知作為開脫。 她又指,被告在涉案期間對妹妹所使用的語言,顯示其成熟程度「明顯高於同齡兒童」,因此不能簡單視作兩名年幼兄妹之間不懂事的互動。 控方並解釋,部分控罪分為亂倫與猥褻行為兩類,是因為所涉性行為性質不同;就亂倫罪而言,控方毋須證明屬強姦,只須證明被告與明知是其妹妹的人發生性交即可。
證據方面,控方相當依賴被告向警方提供的陳述。 陪審團聽到,被告曾向警員表示:「當時我很細個,但我承認我真係有做過,我而家都好後悔。」有關內容被控方用作支持其知情及曾經作出涉案行為的說法。 同時,控方稱首宗性行為由被告主動開始,之後亦由他多次提出要求,時間橫跨約兩個月。 由於女事主今次不會出庭,案件如何透過被告口供、案情脈絡及其他證據說服陪審團,將成為審訊焦點之一。
從家庭背景看,X與父母、祖父母、曾祖母、外傭及兩名兄長同住,反映涉案環境屬多人同住的家庭單位。 控方指稱,相關事件卻仍可在睡房、客廳及浴室等家居空間內發生,顯示案件涉及家庭內部權力、年齡差距與隱蔽性等問題。 妹妹在2021年才報警,與案發時間相隔多年,亦令案件帶有延遲揭發的特徵。 對香港讀者而言,這類案件除了牽涉刑責,更觸及家庭保護、兒童求助能力,以及司法程序如何處理多年後才浮現的指控等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