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骏兴与13岁女童非法性交罪成 当庭还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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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及同一名女事主的两项控罪,区域法院法官陈广池今日裁定,其中非礼罪不成立,但“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被告须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处理求情及判刑,法庭并会索取女事主的创伤报告。
Key Points
- 被告施骏兴被控1项非礼及1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女事主X于1997年出生。
- 非礼控罪指他于2008年11月某日,在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当时11岁的X。
- 非法性交控罪指他于2011年3月14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当时13岁的X性交。
- X称小学参加话剧小组时认识施,当时施是话剧导师助手,后来在2010年重遇并发展为情侣。
- 法官就非法性交罪接纳X的证供,并指辩方相片后设资料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Why It Matters
最新裁决意味着案件已进入量刑阶段,被告在判刑前须继续还押,法庭会先取得女事主创伤报告,再决定刑罚。 女事主称自己多年后因见施骏兴出任公职、担心他接触年幼儿童,才决定揭发事件,因此案件除刑责外,也持续引发公众关注。
案情显示,女事主X早前供称,她在小学六年级参加话剧班时认识施骏兴,当时施是话剧导师助手。X称,施会主动与她聊天、向她索取电话号码,也曾接她放学,带她到土瓜湾高山道公园。X指在公园内,施曾叫她坐在其大腿上,摸她胸部,又亲吻她的颈部和耳朵,二人还曾拍照留念,照片中施贴近X的脸并作嘟嘴状。
X又称,到2010年她已升上中学,同年10月初她观看施有份参与的话剧《回忆⋯是美好的!?》时,二人再次相遇,其后发展成情侣关系。她表示,施曾多次明示或暗示想与她发生性行为,又以“老婆”称呼她,称二人是“两公婆”,应该坦诚相对;施也曾说,如果不发生关系,就是不够爱他。
X进一步供称,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施买礼物给她,并要求她一个月后在白色情人节“回礼”,还说“要用啲白色嘅嘢庆祝”,意指用“白色的东西”庆祝。到2011年3月14日白色情人节当天,她到施的住所,当时单位内只有二人,最终发生性行为。am730另报道,X称当时双方并没有使用安全套。
施骏兴早前出庭自辩时否认曾与X性交,称两人最多只是一起吃饭,也否认曾要求X以性交作为白色情人节“回礼”。他承认曾在X 13岁时于海港城临海露台偷吻对方,形容二人是“一吻定情”,但其后因主动联络一名中学女同学并发展感情,最终向X提出分手。施又称,其住所长期有人,不存在与X单独相处的情况。
对于2008年的非礼指控,on.cc报道指,陈官表示他信纳X曾于2008年某日某地被被告非礼,但由于控罪把案发时间及地点订为2008年11月某日在高山道公园,控方未能就控罪所列时地成功举证,因此该项非礼罪裁定不成立。
相反,在非法性交控罪方面,法官接纳X的证供,不信纳施的自辩,并认为辩方所提供相片的后设资料真实性存疑,最终裁定该罪成立。案件编号为DCCC 907/2024。
综合各方报道,案件今日裁决后,法庭将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先听取求情,再作判刑,期间施骏兴须还押候判。法庭同时表明会索取女事主创伤报告,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案情显示,女事主X早前供称,她在小学六年级参加话剧班时认识施骏兴,当时施是话剧导师助手。X称,施会主动与她聊天、向她索取电话号码,也曾接她放学,带她到土瓜湾高山道公园。X指在公园内,施曾叫她坐在其大腿上,摸她胸部,又亲吻她的颈部和耳朵,二人还曾拍照留念,照片中施贴近X的脸并作嘟嘴状。
X又称,到2010年她已升上中学,同年10月初她观看施有份参与的话剧《回忆⋯是美好的!?》时,二人再次相遇,其后发展成情侣关系。她表示,施曾多次明示或暗示想与她发生性行为,又以“老婆”称呼她,称二人是“两公婆”,应该坦诚相对;施也曾说,如果不发生关系,就是不够爱他。
X进一步供称,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施买礼物给她,并要求她一个月后在白色情人节“回礼”,还说“要用啲白色嘅嘢庆祝”,意指用“白色的东西”庆祝。到2011年3月14日白色情人节当天,她到施的住所,当时单位内只有二人,最终发生性行为。am730另报道,X称当时双方并没有使用安全套。
施骏兴早前出庭自辩时否认曾与X性交,称两人最多只是一起吃饭,也否认曾要求X以性交作为白色情人节“回礼”。他承认曾在X 13岁时于海港城临海露台偷吻对方,形容二人是“一吻定情”,但其后因主动联络一名中学女同学并发展感情,最终向X提出分手。施又称,其住所长期有人,不存在与X单独相处的情况。
对于2008年的非礼指控,on.cc报道指,陈官表示他信纳X曾于2008年某日某地被被告非礼,但由于控罪把案发时间及地点订为2008年11月某日在高山道公园,控方未能就控罪所列时地成功举证,因此该项非礼罪裁定不成立。
相反,在非法性交控罪方面,法官接纳X的证供,不信纳施的自辩,并认为辩方所提供相片的后设资料真实性存疑,最终裁定该罪成立。案件编号为DCCC 907/2024。
综合各方报道,案件今日裁决后,法庭将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先听取求情,再作判刑,期间施骏兴须还押候判。法庭同时表明会索取女事主创伤报告,作为量刑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