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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撞斃單車翁後逃逸 20歲司機認7罪囚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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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撞斃單車翁後逃逸 20歲司機認7罪囚42月

Summary

元朗朗屏路一宗致命交通意外,20歲被告張智豐於9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沒有報案、無牌駕駛等7項罪名。 案情指,他於2025年7月1日傍晚駕駛一輛白色奧迪私家車,沿朗屏路行駛期間,以遠高於限速的車速駛近行人過路處,撞倒正在違反紅燈橫過馬路的71歲單車翁伍銘彬。 死者被撞至拋起,之後在34米外被尋回,送院搶救後同日不治,死因為身體多處受傷。 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出,雖然死者當時違反燈號,但被告駕駛方式極度危險,超速逾一倍,且肇事後沒有停車施援,屬高度罪責,最終判囚42個月、停牌5年及罰款3000元。

Key Points

  • 被告張智豐,20歲,承認7罪,包括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肇事後沒有停車、沒有報案、無牌駕駛、駕駛沒有有效牌照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車輛玻璃不符安全規例。
  • 案發於2025年7月1日傍晚近6時半,地點在元朗朗屏路;71歲死者伍銘彬當時騎單車,在行人過路處燈號為紅燈時橫過馬路,其後遭涉案私家車撞上。
  • 閉路電視及專家分析顯示,涉案白色奧迪駛向過路處時車速約為每小時119公里,接近撞擊前仍約有每小時113公里,而該路段限速僅為每小時50公里。
  • 撞擊後死者連人帶單車被拋起,死者在34米外被尋回,單車則飛到17米外路邊;現場遺下汽車零件,車頭擋風玻璃嚴重損毀,反映撞擊力度極大。
  • 警方於7月3日尋獲被告,他承認案發時駕駛涉案私家車,警誡下稱死者突然衝出馬路,他收掣不及,又稱「我太驚先走咗去」。

Why It Matters

本案不只是一般超速意外,法庭特別着眼於被告同時涉及無牌駕駛、車輛牌照過期、沒有第三者保險,以及肇事後離開現場等多項違規情節,顯示一連串交通違法行為可在短時間內演變成致命後果。 判詞亦反映,即使死者本身違反過路燈號,法庭在衡量刑責時,仍會把司機是否以極危險方式駕駛、是否有機會避免意外,以及事後有否停車施援,視為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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