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認菜刀斬傷六旬男友 押後判刑候精神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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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西貢北港新村去年中發生一宗情侶同居期間的傷人案,44歲女被告徐秀春周五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控方案情指,她於2025年7月8日在西貢北港路2號北港新村一間村屋內,以行山杖及菜刀襲擊其六旬駱姓男友,令對方頭部留下3處裂傷,其中兩處深可見骨,需送院縫針。 被告其後到尖沙咀警署自首,警誡下稱因感情問題及一時衝動犯案。 法庭另得悉被告患有妄想症,法官決定先索取兩份最新精神科報告,將案件押後至10月8日判刑,被告續須還押小欖。
Key Points
- 被告徐秀春,44歲,沒有案底,今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編號為DCCC 1565/2025。
- 控罪指她於2025年7月8日,在西貢北港路2號北港新村某村屋內,意圖使駱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對方。
- 案情透露,兩人案發時為情侶並同居於上址;當時事主在客廳使用手機,突然後腦受襲,轉身後見被告手持菜刀。
- 事主喝令被告放下菜刀後,她有照做,並協助事主止血;其後她稱外出購買止痛藥,但最終沒有返回單位。
- 同日下午約2時,被告到尖沙咀警署自首,稱因感情問題及一時衝動,用行山杖打了事主一下,再用菜刀斬了兩下。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除了涉及同居伴侶之間的嚴重暴力,也突顯刑事法庭在處理認罪案件時,若被告精神狀況可能與犯案有關,量刑程序未必即日完成,而要先取得更完整的專業評估。 本案早前已有精神報告建議判處4個月醫院令,但法庭仍要求兩份最新報告,顯示法官在量刑前需重新衡量被告現時精神狀況、風險及合適處置方式。 對公眾而言,案件亦反映即使被告事後自首、事主留醫時間不長,涉及菜刀等武器及頭部重創的家庭或伴侶暴力,仍會以嚴重傷人罪在較高級別法院處理。
案情顯示,事主同日送院驗傷後,醫生發現其頭部共有3處長約4至7厘米的裂傷,其中兩處傷口深可見骨,需要縫針處理。 辯方求情時指出,這是一宗悲劇,被告對事件深感後悔,而且犯案後主動自首;辯方又提到事主最終只留院兩日。 不過,法庭考慮的重點不只在於被告是否認罪及有否悔意,亦包括她的精神健康背景,以及該背景與案發經過之間是否存在關連。
庭上透露,被告患有妄想症,至今一直還押於小欖。 她與事主是在加拿大結識,其後回港同居。 法庭早於案件提堂時已為她索取精神報告,而當時報告建議可判處4個月醫院令。 然而,現階段法庭認為仍有需要再取得兩份最新精神科報告,才決定最終刑罰。 這意味法官在量刑時,除了考慮傷勢、犯案工具、襲擊次數及被告自首等因素外,也會審視她現時是否適合接受醫院令或其他處置。
從案發經過看,事件發生在居所內,並非街頭突發衝突,而是在同居關係背景下出現的暴力行為。 事主在毫無防備下於客廳遭襲,先被擊中後腦,再發現被告手持菜刀,情況相當危險。 雖然被告其後有協助止血,並最終到警署自首,但控罪所指的是有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傷人罪,性質明顯較一般襲擊嚴重。 法庭押後至10月8日判刑,屆時精神科報告內容,將成為決定刑期或是否採納醫院令的重要基礎。
案情顯示,事主同日送院驗傷後,醫生發現其頭部共有3處長約4至7厘米的裂傷,其中兩處傷口深可見骨,需要縫針處理。 辯方求情時指出,這是一宗悲劇,被告對事件深感後悔,而且犯案後主動自首;辯方又提到事主最終只留院兩日。 不過,法庭考慮的重點不只在於被告是否認罪及有否悔意,亦包括她的精神健康背景,以及該背景與案發經過之間是否存在關連。
庭上透露,被告患有妄想症,至今一直還押於小欖。 她與事主是在加拿大結識,其後回港同居。 法庭早於案件提堂時已為她索取精神報告,而當時報告建議可判處4個月醫院令。 然而,現階段法庭認為仍有需要再取得兩份最新精神科報告,才決定最終刑罰。 這意味法官在量刑時,除了考慮傷勢、犯案工具、襲擊次數及被告自首等因素外,也會審視她現時是否適合接受醫院令或其他處置。
從案發經過看,事件發生在居所內,並非街頭突發衝突,而是在同居關係背景下出現的暴力行為。 事主在毫無防備下於客廳遭襲,先被擊中後腦,再發現被告手持菜刀,情況相當危險。 雖然被告其後有協助止血,並最終到警署自首,但控罪所指的是有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傷人罪,性質明顯較一般襲擊嚴重。 法庭押後至10月8日判刑,屆時精神科報告內容,將成為決定刑期或是否採納醫院令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