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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案|《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嚇工會權利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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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嘉如案|《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阻嚇工會權利罪成

Summary

東區裁判法院今日就記協主席鄭嘉如向前僱主提出的私人檢控作出裁決,被告《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道瓊斯出版(亞洲)公司,被裁定一項「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職工會條例》權利」罪成,另一項指因僱員行使工會權利而終止僱傭合約的控罪則不成立。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出,公司要求鄭嘉如在參選工會前先取得公司同意,屬「經過計算的行為」,唯一合理推論是阻止她行使參選記協主席的權利,因此就相關控罪定罪。 至於鄭嘉如其後在2024年7月被解僱,法庭認為不能排除公司所稱「職位重組」及裁員的可能,故未能在刑事標準下裁定非法解僱罪成。 案件現押後至稍後求情及判刑,控辯雙方並保留訟費申請。

Key Points

  • 被告為《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道瓊斯出版(亞洲)公司,今次面對兩項與《職工會條例》相關的刑事控罪。
  • 首項控罪指公司於2024年6月21日至22日間,刻意阻止或阻嚇鄭嘉如行使成為工會職員的權利。
  • 控罪內容包括要求她如欲參選記協主席,須先獲公司准許,而該准許將被拒絕,並指若參選或出任該職將不會繼續受聘。
  • 張志偉裁定,上述做法本質上屬威脅,亦是經過計算的安排,唯一合理推論是阻止鄭嘉如參選記協主席。
  • 第二項控罪涉及2024年7月17日解僱決定,法庭認為不能排除公司基於職位重組裁員,因此裁定該罪不成立。

Why It Matters

這宗案件的裁決,對本港僱主與僱員如何理解《職工會條例》下的保障,具有直接參考價值。 法庭今次清楚區分了「選舉前的阻嚇行為」與「其後解僱是否出於工會活動」兩個問題,顯示即使未能證明非法解僱,僱主若以言語或條件施壓,仍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案件背景可追溯至2024年。鄭嘉如在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其後認為自己實際上是因參與工會而遭針對,遂向前僱主提出私人檢控。 根據案情,鄭嘉如指自己在參選前曾被要求退選,亦即不要競逐記協主席一職;法庭最終接納其中涉及阻嚇工會參與的部分指控,但未有接納解僱與工會身份之間已達毫無合理疑點的因果關係。 從裁決理由看,法庭對首項控罪的分析相當集中。張官認為,要求僱員在參選工會前先取得公司同意,本身已不是一般人事安排,而是針對僱員是否參與工會活動所設下的限制。 在法庭眼中,若再加上「批准將被拒」以及「參選或擔任職位便不會繼續受聘」等內容,便足以構成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法定權利。 HK01亦引述張官指出,公司勸鄭退選的行為「無疑是種威脅」,因此裁定相關罪名成立。 至於第二項控罪,法庭則採取較審慎態度。雖然鄭嘉如在當選後不久便被解僱,時間上相當接近,但刑事案件須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 張官認為,現有證據下不能排除公司確曾因「職位重組」而作出裁員決定,因此未足以裁定公司是因鄭嘉如行使工會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這亦令案件出現「一罪成、一罪脫」的結果。 審訊期間,辯方亦曾提出鄭嘉如的動機問題。HK01報道,辯方律師透露,鄭嘉如曾向《華爾街日報》要求賠償4年薪金,約300萬元,或要求准她復職及向她道歉,並曾向勞工處投訴;被告一方因而認為鄭有不當動機,甚至涉及濫用司法程序,要求終止聆訊。 不過,法院最終仍就案件實質內容作出裁決,並未因此終止程序。 案件資料方面,bastillepost指出,控方即鄭嘉如一方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即道瓊斯出版(亞洲)公司則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 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案件編號為ESS35334/2024及ESS35335/2024。 現階段案件已押後,待法庭另定日期處理求情及判刑安排。
案件背景可追溯至2024年。鄭嘉如在當選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她其後認為自己實際上是因參與工會而遭針對,遂向前僱主提出私人檢控。 根據案情,鄭嘉如指自己在參選前曾被要求退選,亦即不要競逐記協主席一職;法庭最終接納其中涉及阻嚇工會參與的部分指控,但未有接納解僱與工會身份之間已達毫無合理疑點的因果關係。 從裁決理由看,法庭對首項控罪的分析相當集中。張官認為,要求僱員在參選工會前先取得公司同意,本身已不是一般人事安排,而是針對僱員是否參與工會活動所設下的限制。 在法庭眼中,若再加上「批准將被拒」以及「參選或擔任職位便不會繼續受聘」等內容,便足以構成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法定權利。 HK01亦引述張官指出,公司勸鄭退選的行為「無疑是種威脅」,因此裁定相關罪名成立。 至於第二項控罪,法庭則採取較審慎態度。雖然鄭嘉如在當選後不久便被解僱,時間上相當接近,但刑事案件須達到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 張官認為,現有證據下不能排除公司確曾因「職位重組」而作出裁員決定,因此未足以裁定公司是因鄭嘉如行使工會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 這亦令案件出現「一罪成、一罪脫」的結果。 審訊期間,辯方亦曾提出鄭嘉如的動機問題。HK01報道,辯方律師透露,鄭嘉如曾向《華爾街日報》要求賠償4年薪金,約300萬元,或要求准她復職及向她道歉,並曾向勞工處投訴;被告一方因而認為鄭有不當動機,甚至涉及濫用司法程序,要求終止聆訊。 不過,法院最終仍就案件實質內容作出裁決,並未因此終止程序。 案件資料方面,bastillepost指出,控方即鄭嘉如一方由資深大律師祁志及大律師馬亞山代表;辯方即道瓊斯出版(亞洲)公司則由資深大律師蔡一鳴代表。 案件由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審理,案件編號為ESS35334/2024及ESS35335/2024。 現階段案件已押後,待法庭另定日期處理求情及判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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