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人赴境外参与电诈 深圳法院判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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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内地媒体周四报道,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审结一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7名赴境外参与电诈活动的被告被依法定罪判囚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查明,王某自2020年起在境外纠集人员组建跨境电诈团伙,整体规模超过100人,内部设置接待、引流、派单等多个岗位,分工明确、协同作案。
该团伙专门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以色情服务为诱饵,诱导被害人登录指定软件或平台充值,随后再以操作失误、系统异常等理由虚构事由,层层诱导继续支付。
法院最终结合各被告的犯罪情节、参与时长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判处17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0.2万元不等。
Key Points
- 报道称案件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审结,目前相关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 法院认定王某自2020年起在境外组建电诈团伙,成员逾百人,并设接待、引流、派单等岗位。
- 团伙以色情服务作诱饵,诱导被害人登录指定软件和平台充值,再以系统异常等借口反复追款。
- 李某等17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境外人员统一安排下赴多地诈骗窝点参与作案。
- 其中12名被告为顺利出境,虚构理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Why It Matters
这宗案件对香港及周边地区读者都有现实警示意义,因为跨境电诈团伙的运作并不限于单一地点,而是可以在境外设点、集中培训和分工,再把诈骗目标锁定在境内华语人群。
从法院处理方式可见,司法机关不仅追究诈骗本身,也会把为参与电诈而虚构理由办证、非法出境等行为一并纳入刑责范围。
从法院披露的情况看,涉案17名被告并非短暂停留或偶然卷入,而是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时间均超过30日。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已经证实他们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并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虽然具体诈骗金额难以查证,但法院认为,相关行为的犯罪性质已经明确,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显示,李某等17人是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境外人员统一安排下,持普通护照非法出境,前往多地进驻上述诈骗窝点。
他们在2022年前后陆续离职回国,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这一过程说明,涉案人员从出境参与诈骗,到离开窝点回国,再到被追查归案,时间跨度较长,但并未因此免于刑事追责。
在组织架构方面,法院认定王某自2020年起在境外纠集人员组建跨境电诈团伙,规模超过100人。
团伙内部设有接待、引流、派单等多个岗位,说明其运作方式已经具备较强的组织化和流程化特征。
这类分工明确的模式,使得诈骗活动能够持续运转,也增加了侦查和取证的复杂程度。
在作案手法上,团伙先以所谓色情服务吸引被害人,再引导其登录指定软件或平台充值。
待被害人完成初次支付后,团伙成员再以“操作失误”“系统异常”等理由编造新的付款需求,诱导其不断追加资金。
这种层层加码的方式,往往利用了被害人已经投入资金后不愿止损的心理,直到最终察觉受骗。
量刑方面,法院对相关被告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其中12名被告为了顺利出境参与电诈,刻意编造虚假事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因此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的犯罪情节、参与时长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后,分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0.2万元不等,约合1.17万至11.9万港元。
从法院披露的情况看,涉案17名被告并非短暂停留或偶然卷入,而是在境外诈骗窝点累计停留时间均超过30日。
法院指出,现有证据已经证实他们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并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虽然具体诈骗金额难以查证,但法院认为,相关行为的犯罪性质已经明确,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显示,李某等17人是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境外人员统一安排下,持普通护照非法出境,前往多地进驻上述诈骗窝点。
他们在2022年前后陆续离职回国,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这一过程说明,涉案人员从出境参与诈骗,到离开窝点回国,再到被追查归案,时间跨度较长,但并未因此免于刑事追责。
在组织架构方面,法院认定王某自2020年起在境外纠集人员组建跨境电诈团伙,规模超过100人。
团伙内部设有接待、引流、派单等多个岗位,说明其运作方式已经具备较强的组织化和流程化特征。
这类分工明确的模式,使得诈骗活动能够持续运转,也增加了侦查和取证的复杂程度。
在作案手法上,团伙先以所谓色情服务吸引被害人,再引导其登录指定软件或平台充值。
待被害人完成初次支付后,团伙成员再以“操作失误”“系统异常”等理由编造新的付款需求,诱导其不断追加资金。
这种层层加码的方式,往往利用了被害人已经投入资金后不愿止损的心理,直到最终察觉受骗。
量刑方面,法院对相关被告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其中12名被告为了顺利出境参与电诈,刻意编造虚假事由申领出入境证件,因此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的犯罪情节、参与时长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后,分别判处9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0.2万元不等,约合1.17万至11.9万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