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智会前助理舍监涉5奸女院友 称床单精斑是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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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匡智会辖下大埔区一间残疾人士院舍的前助理舍监宗培基,否认5项强奸罪,案件正在高等法院审理。 控罪指他于2024年7月13日、7月21日、7月28日、8月3日及8月9日至10日期间,在大埔某宿舍内5度强奸女院友X。 控方在庭上播放涉案房间外走廊的闭路电视片段,并传召政府化验所化验师作供,指事主床单上的精斑证实含有被告精液及事主DNA,其状态与性交后精液由阴道流出的情况吻合,但无法仅凭化验断定精斑究竟如何形成。 被告出庭自辩时否认曾强奸X,并称床单上的精斑只是因为他穿短裤坐在床上、流了很多汗,自己当时并没有射精。
Key Points
- 被告宗培基在被起诉时38岁,案发时为涉案院舍助理舍监,被控5项强奸罪,涉及一名案发时22岁或23岁、被指有轻度智障的女院友X。
- 控方指5宗指称事件发生于2024年7月13日、21日、28日、8月3日及约8月9日至10日,地点均在大埔某院舍或宿舍范围内。
- 庭上播放的走廊闭路电视片段显示,2024年7月13日被告穿蓝色球鞋进入男职员房,事主尾随其后,离开时被告已换成拖鞋。
- 另一段2024年7月21日片段显示,被告入房时穿白袜,离开时已脱掉;到7月28日,他入房时衣领整齐,出房时则变得凌乱。
- 片段还显示在8月3日及10日,事主两度尾随被告进入房间;而被告离房后先朝闭路电视方向行走,数秒后事主才离开并走向相反方向。
- 负责处理证物的警员叶斯帆就相关片段作供,协助控方把不同日期的出入房情况串联起来,作为案发前后行为证据的一部分。
- 政府化验所化验师黎佑芷博士供称,她于2019年加入政府化验所,主要负责人体物质检验,并解释人体接触物件后,细胞中的DNA可能转移到物件表面。
- 她表示,从属于事主房间的床单上发现疑似精斑,检验后确认是精液,再经DNA图谱比对,确认其中含有被告精液及事主DNA。
- 黎佑芷指出,如果男性在女性阴道内射精,精液流出时常会夹杂女方表皮细胞,因此有关精斑状态与男女曾性交的情况吻合。
- 不过她在盘问下同意,这并非唯一可能,化验结果虽然与性交情况一致,但不能仅凭化验确认精斑实际如何造成,形容属于“不得而知”。
- 被告自辩称,他于2021年加入匡智会,2024年调到涉案宿舍任助理舍监,平日主要照顾男院友,但也会接触及照顾女院友。
- 对于控方质疑其办公室内存放安全套及润滑剂,被告解释那些物品是供自己日后生活所需,并非每天使用,所以放在办公室按情况取用。
- 被告又称,他与X会在其办公室内聊天及进食,X曾称赞他“聪明靓仔”,即“聪明又英俊”,并主动拥抱他;他说两人之间“有感情喺度”,但只是朋友感情。
- 控方质疑如果X曾表达好感,被告理应避免与她独处;被告则称自己无法即时反应,也担心推开对方会令她受伤。
- 就其中一次进入X房间的情况,被告称当晚院舍有烟味,他巡视后未见火警迹象,经过X房间时听到她在房内跳来跳去、情绪亢奋,于是入房查看。
- 控方质疑他当时四处巡视,其实是在查看办公室附近有没有其他人,以免被发现进入女翼;被告否认,并称当时已是深夜,不想叫醒女同事帮忙。
- 针对2024年7月28日片段中被告离开职员房时右边衣领翻起,控方质疑如果只是与X聊天及吃东西,衣领没有理由变乱;被告则称自己当时因肚痛曾在房内上厕所。
- 他进一步称自己有如厕后冲身的习惯,而X当时跟着他,他在没有选择下于X仍在房内时冲身,但强调厕所是有门的。
- 对于事主床单上的精斑,被告称当时自己穿短裤坐在事主床上,而且流了很多汗,因此留下痕迹,并坚持自己没有射精。
- 控方则指被告5度与X性交时,X均曾表示痛楚或不愿意,且被告曾叫她不要把事件告诉他人;被告对此一概否认。
- 辩方最终选择不传召其他证人,控辩双方案情完结,法官游德康将案件押后至下周一作结案陈词。
- 案件编号为HCCC277/2025,目前仍属审讯阶段,法庭尚未作出裁决。
Why It Matters
案件涉及残疾人士院舍内的指称性侵,公众关注的不只是个别刑责,也包括院舍内部监管、男女院友照顾安排,以及职员与院友单独相处时的保障是否足够。 从本案可见,法庭将同时审视闭路电视片段、法证化验结果与被告自辩说法,这些证据如何相互印证,将直接影响案件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