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罪行改革被促补上受信任地位漏洞
HK01 · 1 SOURCES1 day ago4 MIN

Summary
香港近日有评论文章借一宗男教师涉嫌在五年间多次非礼女学生的案件,再次要求正视性罪行法例中“受信任地位”的漏洞。文章认为,在师生这类明显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中,即使受害人表面上没有反抗,甚至持续与对方来往,也不应轻易被视为真正自愿同意。
Key Points
- 文章提到,近日一宗案件涉及一名男教师,被指在五年间多次非礼案发时年龄介乎14至19岁的女学生,并要求对方手淫及口交。
- 文中称,事主约14岁起与涉案教师建立密切关系,因感激和信任对方,又担心事件曝光会影响其前途,因此一直不敢求助。
- 评论指出,被告据称以班主任身份开解事主、协助处理家庭纠纷,随后再通过社交平台私下联系,并利用地图软件功能掌握其行踪。
- 文章认为,“性诱识”未必以暴力或威吓开始,而可能通过关怀、特殊待遇、私人联系及逐步越界,让青少年误把性要求当成爱情、信任或回报。
- 文中支持港府早前在性罪行法律改革公众咨询中提出,把“滥用受信任或权威地位或依赖关系而令受害人屈从”列为不能合理构成性同意的情况,但同时质疑若控方须逐次证明“屈从”,对16至17岁个案仍可能留下检控漏洞。
Why It Matters
文章把讨论重点从“青少年为何没有说不”转向“掌握权力的成年人为何越界”,认为责任不应倒置到受害人身上。 作者并提出,香港可参考中国内地、英国及澳洲等地做法,为教育、照顾、辅导、训练或监督地位的成年人设立更清晰规管,禁止与18岁以下儿童发生性行为。
这篇评论以教师涉非礼学生案件为切入点,指出师生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是平等关系。 教师较容易获得学校和家长信任,也能借职务便利接近学生、了解其弱点,并影响其校园生活,因此一旦越界,问题往往不只是单次性行为,而可能涉及长期情感操控与依赖关系的建立。
文章形容,涉案教师据称先以“可被信任的成年人”形象接近事主,在她面对家庭纠纷时提供开解和协助,再逐步把关系由师生模糊成兄妹、恋人等角色。 在这种情境下,受害人即使没有即时拒绝、呼救或报警,也未必代表她具备真正自由、完整且不受操控的选择能力。
作者认为,教师作为“受信任地位”人士,应承担更高的专业伦理和照顾责任。 即使学生对教师产生依恋,甚至主动亲近,维持适当界线、避免关系越界的责任,也应由成年人承担,而不是事后反过来要求青少年证明自己曾明确反抗。
文章特别关注16至17岁青少年的法律保障。 因为如果受害人自年幼时已遭长期诱识,那么即使其后达到法定性同意年龄,先前形成的信任、依赖和服从模式也不会一夜消失。 若法律设计仍要求控方就每一次性行为都证明受害人因权威而“屈从”,而被告又可用情侣关系、没有明确拒绝等理由抗辩,检控难度就会明显增加。
基于此,作者主张香港应趁性罪行改革之际,补上“受信任地位”的专门罪行缺口。 文章提出,可规管处于教育、照顾、辅导、训练或监督地位的成年人,不得利用任何关系与18岁以下儿童进行性行为。 在这种立法思路下,法律不再只追问受害人当时是否说“不”,而是更直接追究掌握权力者为何跨越本不应跨越的界线。
文章最后指出,这不只是单一案件引发的道德争议,更关系到香港儿童保护机制能否有效回应权力不对等、长期诱识和情感操控等制度问题。 如果法例未能清楚处理受信任地位人士的越界行为,受害人即使已达法定性同意年龄,仍可能在法律上承受举证困难与责任倒置的双重压力。
这篇评论以教师涉非礼学生案件为切入点,指出师生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是平等关系。 教师较容易获得学校和家长信任,也能借职务便利接近学生、了解其弱点,并影响其校园生活,因此一旦越界,问题往往不只是单次性行为,而可能涉及长期情感操控与依赖关系的建立。
文章形容,涉案教师据称先以“可被信任的成年人”形象接近事主,在她面对家庭纠纷时提供开解和协助,再逐步把关系由师生模糊成兄妹、恋人等角色。 在这种情境下,受害人即使没有即时拒绝、呼救或报警,也未必代表她具备真正自由、完整且不受操控的选择能力。
作者认为,教师作为“受信任地位”人士,应承担更高的专业伦理和照顾责任。 即使学生对教师产生依恋,甚至主动亲近,维持适当界线、避免关系越界的责任,也应由成年人承担,而不是事后反过来要求青少年证明自己曾明确反抗。
文章特别关注16至17岁青少年的法律保障。 因为如果受害人自年幼时已遭长期诱识,那么即使其后达到法定性同意年龄,先前形成的信任、依赖和服从模式也不会一夜消失。 若法律设计仍要求控方就每一次性行为都证明受害人因权威而“屈从”,而被告又可用情侣关系、没有明确拒绝等理由抗辩,检控难度就会明显增加。
基于此,作者主张香港应趁性罪行改革之际,补上“受信任地位”的专门罪行缺口。 文章提出,可规管处于教育、照顾、辅导、训练或监督地位的成年人,不得利用任何关系与18岁以下儿童进行性行为。 在这种立法思路下,法律不再只追问受害人当时是否说“不”,而是更直接追究掌握权力者为何跨越本不应跨越的界线。
文章最后指出,这不只是单一案件引发的道德争议,更关系到香港儿童保护机制能否有效回应权力不对等、长期诱识和情感操控等制度问题。 如果法例未能清楚处理受信任地位人士的越界行为,受害人即使已达法定性同意年龄,仍可能在法律上承受举证困难与责任倒置的双重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