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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穿梭巴士自瀆認罪 判囚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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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漢穿梭巴士自瀆認罪 判囚14日

Summary

61歲被告馮立偉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隨即被判即時監禁14日。 控罪指他於2026年7月29日在新界東涌映灣園穿梭巴士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猥褻暴露其陰莖。 案情顯示,當晚近7時,他與17歲女事主同車,見到對方後多次從後窺視,之後轉到較隱蔽位置,把手放近下體上下擺動,涉嫌在車內自瀆。 警方翻查車廂閉路電視後拘捕被告,而被告在警誡及錄影會面中承認因一時性衝動犯案,並稱曾以藍色斜孭袋作遮掩。

Key Points

  • 被告馮立偉,61歲,報稱任職辦公室男助理,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 控罪指他於2026年7月29日,在東涌映灣園穿梭巴士內猥褻暴露陰莖。
  • 17歲女事主坐在被告前一行,被告在車程中多次從後方窺視對方。
  • 被告其後轉坐到較隱蔽位置,把手放近下體位置上下擺動,女事主聽到異響後報警。
  • 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證實其可疑舉動,被告承認因性衝動犯案,並以藍色斜孭袋遮掩。

Why It Matters

案件反映,即使犯案者企圖以隨身物品遮掩,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猥褻行為仍可因閉路電視及乘客報案而被迅速揭發。 對香港市民而言,事件亦顯示未成年乘客在密閉車廂內遇到性騷擾或猥褻行為時,及時報警與保留現場證據相當重要。 本案發生地點為東涌映灣園穿梭巴士,屬屋苑接載住客往返的交通工具,雖然並非一般專營巴士路線,但同樣屬多人共用空間,乘客對基本安全與免受滋擾的期望並無分別。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接近晚上7時,17歲女事主X與被告同乘穿梭巴士,X坐在被告前一行位置。 在車程期間,被告被發現多次從後方窺視X,其後更轉到另一個較隱蔽的位置,開始將手放近下體位置上下擺動。 女事主其後聽到異響,察覺被告舉動有異,於是報警求助。 警方接報後翻查巴士內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顯示被告在整段車程中曾多次從後窺視女事主,並把手放近下體位置,行為疑似自瀆。 這些影像資料成為案件的重要客觀證據,與女事主的觀察互相呼應。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是「一時性衝動」,才會在映灣園穿梭巴士上面對住該名少女自瀆。 他其後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表示,上巴士見到對方後「色心起」,於是把陰莖露出並進行自瀆,當時斜孭袋放在大腿位置,用作遮掩。 從法庭處理可見,被告最終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毋須經審訊便定罪。 法庭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他即時監禁14日,顯示即使案件涉及的時間不長,亦沒有身體接觸,只要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暴露及自瀆行為,仍可能面對即時監禁。 控罪內容亦清楚列明,被告是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在公眾地方猥褻暴露其陰莖。 案件編號為WKCC3945/2026。 事件亦提醒公眾,穿梭巴士、港鐵車廂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雖屬日常通勤環境,但一旦出現猥褻或性騷擾情況,受害人或目擊者應盡快通知司機、保安或警方,並留意車廂閉路電視、座位位置及事發時間等資料,以便執法部門跟進。
本案發生地點為東涌映灣園穿梭巴士,屬屋苑接載住客往返的交通工具,雖然並非一般專營巴士路線,但同樣屬多人共用空間,乘客對基本安全與免受滋擾的期望並無分別。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當日接近晚上7時,17歲女事主X與被告同乘穿梭巴士,X坐在被告前一行位置。 在車程期間,被告被發現多次從後方窺視X,其後更轉到另一個較隱蔽的位置,開始將手放近下體位置上下擺動。 女事主其後聽到異響,察覺被告舉動有異,於是報警求助。 警方接報後翻查巴士內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顯示被告在整段車程中曾多次從後窺視女事主,並把手放近下體位置,行為疑似自瀆。 這些影像資料成為案件的重要客觀證據,與女事主的觀察互相呼應。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自己是「一時性衝動」,才會在映灣園穿梭巴士上面對住該名少女自瀆。 他其後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表示,上巴士見到對方後「色心起」,於是把陰莖露出並進行自瀆,當時斜孭袋放在大腿位置,用作遮掩。 從法庭處理可見,被告最終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毋須經審訊便定罪。 法庭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處他即時監禁14日,顯示即使案件涉及的時間不長,亦沒有身體接觸,只要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暴露及自瀆行為,仍可能面對即時監禁。 控罪內容亦清楚列明,被告是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在公眾地方猥褻暴露其陰莖。 案件編號為WKCC3945/2026。 事件亦提醒公眾,穿梭巴士、港鐵車廂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雖屬日常通勤環境,但一旦出現猥褻或性騷擾情況,受害人或目擊者應盡快通知司機、保安或警方,並留意車廂閉路電視、座位位置及事發時間等資料,以便執法部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