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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男否認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案押後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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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男否認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案押後續審

Summary

一宗涉及未成年女童的性罪行案件,周一在區域法院展開審訊。40歲被告梅焯樺否認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21年9月某日,在尖沙嘴某停車場的私家車內,與當時15歲的女童X發生性行為。 惟庭上透露,女童X及其母親均不願出庭作供,辯方亦表明會爭議警誡供詞,令案件一開始便集中到證據能否成立的問題上,尤其是如何證明X在案發時未滿16歲這一控罪關鍵元素。

Key Points

  • 被告梅焯樺,40歲,被控於2021年9月某日,在尖沙嘴某停車場私家車內,與15歲女童X非法性交,案件編號為DCCC744/2025。
  • 控方開案指,被告於2021年8月透過交友軟件「skout」認識X,其後雙方交換Telegram聯絡方式,並以暱稱「BB」互相稱呼,之後發展成情侶關係。
  • 控方稱,同年9月被告邀約X參觀博物館,之後把私家車停泊在尖沙嘴某停車場,兩人在車內發生性行為,過程中有使用安全套,其後仍繼續維持戀情。
  • 庭上引述被告口頭招認內容,指他與X屬情侶關係,雙方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而他在案發時知道X未滿16歲;雙方至2022年7月才再次發生性行為。
  • X於2023年1月到警署報案,指被告在她未滿16歲時與她進行性行為;另一方面,辯方表明會爭議警誡供詞的可接納性及內容。

Why It Matters

本案現階段的焦點,不單是案情本身,而是控方在事主不出庭的情況下,能否以可接納證據證明其案發時年齡,因為這是相關控罪不可或缺的元素。 法官陳廣池明言關注「X唔出嚟,點證明佢年紀」,並指出出世紙等人事登記文件亦可能涉及傳聞證據問題,故要求控辯雙方就處理X年齡的方式提交書面陳詞,案件押後至周二即9月8日續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審。 庭上另一個程序焦點,是法庭對事主身分保障的處理。據庭上透露,控方原先未有為事主申請匿名令,法官陳廣池質疑做法是否足以全面保障事主身分,並指出若以「X」作識別,正常做法亦應一併申請匿名令,以構成完整保護安排。 其後法庭頒下匿名令,限制可識別事主身分的資料公開。 從控方案情可見,案件時間線相當清晰。控方指被告與X於2021年8月在交友平台認識,之後轉到Telegram聯絡,並以較親暱的稱呼互稱「BB」,顯示雙方關係迅速升溫。 到同年9月,被告邀請X參觀博物館,之後在尖沙嘴某停車場停車,並在車內與X發生性行為。 控方又指,雙方在首次性交後仍維持戀情,直至2022年7月才再次發生性行為。 不過,案件是否能順利推進,仍取決於多項證據爭議。首先,X及其母親均不願出庭作供,意味控方未必能透過最直接的人證交代X的出生日期、與被告相識經過,以及案發時的具體情況。 其次,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若相關招認最終不獲接納,控方可依賴的證據基礎或會進一步收窄。 法官因此要求雙方就X年齡的處理方式提交書面陳詞,反映法庭將先處理法律及證據門檻,再決定案件如何續行。 案件周一審訊後押後,將於周二續審。現時可見,法庭關注的並非單純案情是否屬實,而是控方能否在程序上滿足舉證要求,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案件中,事主年齡既是事實問題,也是定罪所需的法定元素。
庭上另一個程序焦點,是法庭對事主身分保障的處理。據庭上透露,控方原先未有為事主申請匿名令,法官陳廣池質疑做法是否足以全面保障事主身分,並指出若以「X」作識別,正常做法亦應一併申請匿名令,以構成完整保護安排。 其後法庭頒下匿名令,限制可識別事主身分的資料公開。 從控方案情可見,案件時間線相當清晰。控方指被告與X於2021年8月在交友平台認識,之後轉到Telegram聯絡,並以較親暱的稱呼互稱「BB」,顯示雙方關係迅速升溫。 到同年9月,被告邀請X參觀博物館,之後在尖沙嘴某停車場停車,並在車內與X發生性行為。 控方又指,雙方在首次性交後仍維持戀情,直至2022年7月才再次發生性行為。 不過,案件是否能順利推進,仍取決於多項證據爭議。首先,X及其母親均不願出庭作供,意味控方未必能透過最直接的人證交代X的出生日期、與被告相識經過,以及案發時的具體情況。 其次,辯方將爭議警誡供詞,若相關招認最終不獲接納,控方可依賴的證據基礎或會進一步收窄。 法官因此要求雙方就X年齡的處理方式提交書面陳詞,反映法庭將先處理法律及證據門檻,再決定案件如何續行。 案件周一審訊後押後,將於周二續審。現時可見,法庭關注的並非單純案情是否屬實,而是控方能否在程序上滿足舉證要求,尤其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罪行案件中,事主年齡既是事實問題,也是定罪所需的法定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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