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集团前副总经理冯志斌受贿滥权获刑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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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周一(9月21日)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中化集团前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因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0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定,冯志斌在2003年至2022年间,利用其在中化集团、中化蓝天集团、中化化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6,071万多元人民币。
法院还认定,他在2022年至2025年离职后,继续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987万多元人民币。
此外,法院指出,他在2011年至2012年担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Key Points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周一公开宣判,冯志斌涉三项罪名,一审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00万元。
- 法院认定他在2003年至2022年间,利用中化集团、中化蓝天集团、中化化肥等职务便利受贿逾6,071万元。
- 相关请托事项包括企业经营、股权收购等,法院认定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后非法收受财物。
- 2022年至2025年离职后,他又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有关单位承揽项目,另收受逾987万元。
- 法院并认定其在2011年至2012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Why It Matters
对关注内地政商环境的读者而言,此案说明反腐追责不仅覆盖任内直接受贿,也包括离职后借原有身份和影响力继续牟利的行为。
对与大型国有企业存在合作、并购或项目往来的市场参与者来说,企业经营、股权交易和项目承揽等环节的合规风险仍然处于高压监管之下,而认罪、退赃和追缴情况也会直接影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