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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營地涉掌摑男童 女教練准簽保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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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營地涉掌摑男童 女教練准簽保守行為

Summary

一宗涉及兒童在營地活動期間被對待方式的案件,2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51歲女被告趙軼群,報稱教練,被指於2024年8月8日在長洲明愛明暉營,掌摑一名8歲男童,並要求他在高溫下於戶外「罰企」,因而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及一項虐兒罪。 案件當日答辯時,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被告同意案情後,總裁判官蘇惠德下令她自簽2000港元,守行為36個月。 從控罪內容可見,案件焦點不單在於是否有身體接觸,更在於被告當時是否屬於對該名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以及其行為是否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換言之,法庭處理這類案件時,除了會看涉案動作本身,也會考慮兒童年齡、當時環境、照顧者角色,以及所施加處分是否超越合理照顧或管教範圍。

Key Points

  • 被告趙軼群,51歲,報稱教練,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處理。
  • 控罪指事件發生於2024年8月8日,地點為長洲明愛明暉營。
  • 涉案男童年僅8歲,被指遭掌摑,並被要求在高溫下戶外罰站。
  • 被告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及一項虐兒罪。
  •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法庭下令自簽2000元守行為36個月。
  • 案件資料顯示,控方指被告在同一日、同一地點,身為對兒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對方,而有關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名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另一項控罪則指她故意虐待該名兒童。 這些控罪表述,反映案件不只是一般衝突,而是圍繞照顧者對兒童的責任與界線。
  • 法庭最終沒有把案件帶入完整審訊程序,而是在答辯階段按雙方共識,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所謂守行為,通常是法庭在特定情況下,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間內保持良好行為,並以自簽款項作為約束;若違反條件,可能面對進一步法律後果。就本案而言,被告須自簽2000港元,為期36個月,即3年。 星島標題亦指出,被告獲准簽保守行為3年。
  • 案件編號為ESCC 993/2026。 雖然現有資料未有交代男童傷勢、營地活動背景,或涉案雙方關係細節,但從已公開內容可見,事件發生地點為營地,涉案者身分為教練,而被指受影響者則是年僅8歲的兒童。 在這類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庭文件一般會以代號方式處理兒童身分,本案控罪亦以「X」指稱該名兒童。

Why It Matters

對香港家長、學校、營地及課外活動主辦方而言,案件再次提醒,凡屬照顧、帶領或看管兒童的人,其管教方式一旦被指令兒童承受不必要苦楚或健康風險,便可能引來刑事檢控。 本案亦顯示,即使最終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法庭仍會就照顧者責任、兒童年齡及當時環境作出法律審視,對業界的督導與培訓安排具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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