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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法理争议聚焦中共领导宪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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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法理争议聚焦中共领导宪制地位

Summary

围绕支联会案的最新裁决,有评论文章从宪法结构与《香港国安法》的衔接关系出发,分析案件的核心法理。 文章指出,三名法官认为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的纲领违反了2018年修正后的《宪法》,而《宪法》作为《基本法》母法,不得与之抵触,并据此裁定相关被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文中认为,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否属于《香港国安法》第22条所称由《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 按文章引述的法庭逻辑,既然现行《宪法》第1条已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那么推翻或破坏这一领导地位,就等同于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

Key Points

  • 文章称,法庭在判词第71至76段处理《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与第23条的关系,认为煽动他人破坏中共领导,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文中回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其具有临时宪法作用,但并未以独立条文明言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
  • 1954年《宪法》首次在正式宪法序言中明文提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确认其在建国过程以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的领导地位。
  • 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延续相关表述,并在序言中确认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2018年修宪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1条第2款,使党的领导由序言进一步进入总纲。

Why It Matters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套论述的现实意义在于,它把政治口号、组织纲领与国家宪制秩序直接连接起来,使相关表达在国安法框架下具有更明确的法律后果。 文章进一步主张,全国人大虽然拥有修宪权,但该权力存在实质界限,不能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和《宪法》的根本身份,也就是说,在现行宪制秩序内不存在合法终结中共领导的路径。 如果这种理解继续成为司法和法律论述的重要基础,香港今后涉及制度改革、政治倡议以及国安案件的争议空间,可能会进一步收窄到现行宪制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