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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在宏福苑限制飞行区操作无人机 39岁男被控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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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在宏福苑限制飞行区操作无人机 39岁男被控4罪

Summary

大埔宏福苑在去年11月发生五级火后,屋苑附近500米范围被划为限制飞行区,公众如未获批准,不得在区内操作无人机飞行。 一名39岁、报称任职总监的男子,涉嫌于4月18日在大埔广宏街广福休憩处附近操作未注册小型无人机,周四(9月24日)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被控4项与小型无人机飞行有关的罪名。

Key Points

  • 被告为郑嘉伟,39岁,报称任职总监,被控4项与操作小型无人机有关的控罪。
  • 案件周四在粉岭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将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再讯,期间准以1000港元保释。
  • 控罪指案发于4月18日,地点为新界大埔广宏街广福休憩处近27号灯柱一带。
  • 涉案无人机为一部未注册的DJI Neo2,控方并指被告属于非注册遥控驾驶员。
  • 4项控罪包括未有遵从飞行规定、基本规定、操作规定,以及未经许可在限制飞行区内飞行。
  • 两家媒体都提到,宏福苑在去年11月发生五级火后,相关区域被列为限制飞行区,屋苑附近500米范围内,公众若未获批准,不得操作无人机在该区飞行。 本案其中一项核心指控,正是控方称涉案飞行有部分航程,未按《香港法例》第448G章第37条取得许可,便在“大埔宏福苑”限制飞行区内进行。
  • 根据控罪内容,涉案飞行发生时,该部DJI Neo2小型无人机未有注册,而操作飞行的人也被指为非注册遥控驾驶员;控方并指被告就是该次飞行的遥控驾驶员。 报道同时提到,涉案无人机飞行高度不高于指明的100呎飞行高度,但控方仍就飞行规定、基本规定及操作规定提出控罪,再加上限制飞行区内未经许可飞行一罪,共以4罪处理。
  • 案件周四首次在粉岭裁判法院处理。星岛日报报道指出,裁判官为陈炳宙,并将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再讯。 on.cc则同样报道案件押后至11月25日,并称被告获准以1000港元保释候讯。 两篇报道都列出案件编号为FLCC 2250/2026或FLCC2250/2026,属同一案件。 现阶段报道未提及被告是否认罪或提出抗辩,法庭也未就案情作出裁断。
  • 从本案可见,针对小型无人机的执法并不只聚焦于是否飞入限制飞行区,也会同时审视无人机是否已注册、遥控驾驶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以及飞行过程是否符合操作要求。 对香港读者而言,这宗案件再次说明,即使飞行高度未必很高,只要涉及限制飞行区、未注册无人机,或未符合遥控驾驶员规定,仍可能面对刑事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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